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指引

2019-06-05 00:08

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辖村镇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村镇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办理固定资产贷款遵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和公平诚信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 贷款的分类

第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照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更新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照借款人主体分为既有法人贷款和新设法人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条件、用途、额度、期限、利率、担保

第七条 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有效的贷款卡; (三)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环保、土地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准入

文件;

(二)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符合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四)符合项目准入的相关标准。

第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应有明确对应的项目和合法的用途,并有明确、合法的还款来源。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金额应在符合项目资本金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应在测算借款人(或项目)现金流、投资回收期、偿债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超过十年的,应按照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备案等手续。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应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市场情况等因素与借款人谈判确定,其中人民币贷款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可以采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浮动利率,浮动利率原则上应按年浮动。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担保可采用抵押、质押或保证方式。

第四章 贷款流程管理

第十四条 办理固定资产贷款应按照村镇银行评级和授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评级和授信。

第十五条 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信贷业务相关部门及人员应按照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第一节 受理与尽职调查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村镇银行提出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贷款项目有关情况;

(二)申请贷款金额、用途、期限; (三)还款来源及还款计划; (四)贷款担保有关情况; (五)借款人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按照村镇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申报资料清单向受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尽职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提交材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性; (二)借款人和项目是否满足贷款条件; (三)借款人授信条件的满足情况;

(四)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资信和实力; (五)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明确的贷款方案,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二节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二十条 信贷管理部门(岗)承担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审查和风险评价职责。审查的重点包括:基本要素审查,主体资格审查,信贷政策审查。风险评价应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风险评价应根据科学、客观、公正、审慎、全面的原则进行,对与贷款偿还紧密相关的要素进行重点评估,充分揭示项目风险,并根据风险评价情况撰写《项目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和咨询按照村镇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合同签订

第二十二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村镇银行应与借款人及担保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应约定以下内容:

(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贷保障和风险处置等要素; (二)明确是否约定专门账户以及对账户的监控措施;

(三)贷款资金支付接受村镇银行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包括贷款发放与支付方式、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标准、贷款发放与支付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等;

(四)提款条件,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

(五)借款人承诺,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村镇银行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村镇银行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村镇银行,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村镇银行同意等;

(六)借款人违约事项,包括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

(七)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以及村镇银行在借款人违约时可采取的措施;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四节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四条 村镇银行设立发放支付审核部门(岗),负责固定资产贷款发放支付审核。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应通过约定的账户办理,必要时应通过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办理,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可以是一般账户或专用账户。村镇银行应根据是否能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的原则,与借款人协商是否采用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

第二十六条 村镇银行采取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两种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借款人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一)受托支付是指村镇银行根据借款人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在借款合同中

予以明确约定:

1.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不含)或超过500(不含)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

2. 村镇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自主支付是指村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七条 受托支付方式下,借款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如电汇、信汇凭证、银行汇(本)票申请书、已签章支票等;

(二)本笔支付对应的交易资料,如商务合同等;

(三)资本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的证明,如注册资本证明、存放资本金账户的流水、使用资本金的发票或付款凭证等;

(四)村镇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采用受托支付的,发放支付审核部门(岗)审核以下内容: (一)资本金到位情况,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经到位或已使用于项目;

(二)支付事项合规情况,支付事项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支付对象与交易资料中的交易对手一致等;

(三)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审核通过后,村镇银行结算部门将款项由借款人账户划入其交易对手账户,同时做好受托支付记录工作,据实记录贷款资金流向。

第二十九条 采用自主支付方式下的,村镇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定期将自主支付情况汇总报告,必要时还应提供与实际支付事项相关的交易资料,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情况。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与支付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村镇银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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