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学时)2011经济法复习题(4)

2019-06-05 00:34

破产法案例: 案情: 华江棉纺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公司自成立来,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2001年,公司负债累累,无力偿还,遂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查,华江棉纺公司现有一栋办公楼以及厂房和机器设备若干,另有租借的小轿车两辆。其中,办公楼在一年前已经抵押当地的工商银行,两辆汽车租自环江汽车公司,尚欠租金10万元。另外,华江棉纺公司还欠惠阳贸易公司货款150万元,欠驰祥运输公司运费40万元。 请问:(1)华江棉纺公司有哪些财产可作为破产财产? (2)哪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3)工商银行和环江汽车公司各享有什么权利? 回答:

(1)破产财产指债务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依法可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分配的该企业的财产。本案中,华江棉纺公司的破产财产为企业的厂房和机器设备。办公楼因已经成为抵押物,故不能作为破产财产;汽车系租用,华江棉纺公司不享有所有权,也不得作为破产财产。

(2)破产债权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享有的依法可从破产财产中受到清偿的债权。本案中,环江汽车公司的租金可以作为破产债权;工商银行如果放弃抵押担保,其债权也可以作为破产债权(办公楼担保部分以外的债权也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惠阳贸易公司的货款、驰祥运输公司的运费都是破产债权。

(3)工商银行因有办公楼对其做担保,所以其对办公楼享有别除权,在足额担保的情况下银行不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环江汽车公司对两辆汽车享有取回权,因为其对汽车拥有所有权。

物权法

1、某商场从电视机厂购进100台57厘米彩电。老张从中挑选了五台,此时这五台彩电在法律上的性质是(A )。 A.特定物 B.种类物 C.主物 D.从物

2、某甲委托某乙为其保管照相机,并允许乙使用。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照相机卖给了素不相识的丙,后被丁偷去。丁又卖给了同事戊。甲回来得知情况后,主张所有权,丙、戊也主张所有权,那么,该照相机应归(B ) A 甲所有 B 丙所有 C 戊所有 D 甲、丙、戊均有所有权

3、甲、乙共同出资购买1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与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如何处理?( A )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半的份额,形成共有

4、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 A )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交付 B.合同成立 C.合同生效 D.登记

3、下列财产中,只能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是( A )。 A.土地 B.房屋 C.水面 D.矿藏

4、甲在乙的画展中看中一幅画,并提出购买,双方以1万元成交。甲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D )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 C.指示交付 D.占有改定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 请回答1、2、3题。

1.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参考答案: AC

2.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参考答案:BC

3.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

B.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 C.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D.该房屋的权利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 参考答案:BCD

物权保护 多选:

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参考答案A B C

解析:甲对电脑拥有所有权,乙对电脑享有质权,丁队电脑的占有没有合法权,属于无权占有。根据《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选项AB正确。根据《物权法》第245条规定,丙通过乙而享有对电脑的合法占有,丁侵害了丙的占有权,因此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的请求丁返还电脑,选项C正确。而丁趁丙部注意时拿走电脑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不符合自助行为或者留置条件,因此丁的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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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也不能因此而主张以电脑抵债,选项D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所有权

第四节 一般规定 单选:

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该纪念册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D

解析:本题中甲将纪念册赠与该大学后,该大学即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该大学与乙的赠与合同是有权处分合同,不需要甲的同意,该合同即为有效。纪念册的所有权通过交付转移于乙。虽然该大学违反了与甲之间的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但是仅仅构成对甲的违约,并不影响纪念册的所有权的转移。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D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单选:

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房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物质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参考答案:B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选项A属于动产的善意取得,选项BC属于质权的善意取得,选项D中责任不符合“以合理价格转让”的要件,因此不构成善意取得。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D

地役权 单选: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产出售不久后,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高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高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超出超过6米高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超出超过6米高的建筑 参考答案:A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56、158、164条规定,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设立地役权后,随着甲公司房屋的出售,地役权也随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到了小区业主手中。

因此小区业主有权根据地役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单选:

甲公司向乙隐含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一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A.2007年12月2日 B.2009年12月2日 C.2009年3月6日 D.2011年3月6日

判断题:

1、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主物权,如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典权。(√ ) 2、所有权属于有期限的物权。(× )

3、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 4、善意占有属于合法占有。( )

5、我国土地所有权可以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私人土地所有权。 (√ ) 6、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 ) 7、用益物权属于不动产物权。(√ )

物权法案例: 案例题一、 案情: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 问题:

1.乙是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为什么?

2.戊将玉石转卖给己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回答:

1:乙取得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动产交付才会发生所有权的变动。本题中构成占有改定,为观念交付。在乙同意甲借用的要求时,交付行为完成,所有权发生变化。

2:玉石为遗失物,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也可以向戊请求损害赔偿。所以,转让行为效力待定。

案例题二

案情:某开发商经批准开发居民高层公寓楼,先后有四百多位客户与该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在依约交纳全部购房款、取得相关产权证的前提下入住该公寓楼。后开发商将该楼顶部出租给个体户陈某,每年租金1万元,陈某利用楼顶空间栽种花卉。由于花卉浇灌用水向楼层渗透,引起马某等居民的不满。因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马某等联名按购房合同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要求开发商终止与陈某的合同,停止侵害,丙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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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本案中,楼顶部分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马某等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为什么? 回答:

1.本案中,既然马某等居民各自拥有房屋的产权,就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关系。依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楼层顶部应作为各区分所有权人的共用部分,由各区分所有权人共同享有所有权。对于此,即使在购房合同中双方约定楼层顶部归开发商所有,根据物权法定主义,该约定亦无效。(6分)

2.由于开发商并无相应的所有权,所以不能使用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而其出租行为也因所有权人的拒不承认而归于无效。故应当责令开发商停止侵害,并赔偿相应损失。(6分)

案例题三:抵押、质押、留置及风险承担 案情:

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

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

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

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问题]

(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

(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1)冯、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冯、陈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该抵押物并非必须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等,故该字据有效,在冯、陈之间形成合法的抵押关系。

(2)冯、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因为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

(3)朱与蒋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留置关系。朱不慎将设备损坏而送蒋修理,在朱与蒋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后朱无力交付修理费,该设备被蒋留置,在二人之间又形成了留置关系。

(4)应由蒋优先行使留置权。因抵押物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朱不能优先行使其权利。朱与蒋之间,蒋的留置权有优先权。

(5)不可以同时适用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因为违约金与定金性质是不同的。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是违反合同的责任形式,二者不能相互代替。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

(6)不应支持冯支付送鸡运费。合同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不能成立。其经营风险应由自己承担,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分析]

抵押、质押和留置是三种主要的担保形式,指以确保债权履行为目的,在债权人或第三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可以优先受偿的物权。

抵押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必须办理登记的有: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产或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财产。

除此之外,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登记,但抵押物未办理登记的,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质押的对象主要是动产和权利,质押必须转移占有,即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

留置的对象是动产,主要发生在债权人占有物的情况下。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对完成的成果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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