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复习提纲(1)(4)

2019-06-05 00:37

大陆沿岸逐渐向外自然延伸直到大陆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

1. 地理标准:即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照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这是最基本的标准。

2. 200海里标准: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3. 超过200海里大陆架的划定: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得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以外100海里。 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1、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以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2.该权利是沿海国固有的,不取决于有效的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3.该权利也是专属的,如果沿海国不行使,其他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也不得行使; 4、沿海国为了勘探开发大陆架,有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权利;

5、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方水域的法律地位;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对一切国家开放,任何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得自由航行和飞越。

6、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别国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但应遵守沿海国有关规定,路线应得到沿海国同意。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过境通行制度就是外国船舶和航空器自由通过和飞越海峡,但通过应继续不停并应当遵守沿岸国规定的入境条件限制,不得对沿海国使用武力或威胁。 海峡沿岸国不应妨碍或中止过境通行,不得歧视过境船舶,并应将所知晓的对航行有危险的情况进行公布。

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 1.毫不延迟地通过或飞越海峡;

2.不对海峡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3.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而有必要外,不从事其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通常方式所附带发生的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

4.过境通行的船舶应遵守一般接受的关于海上安全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 5.过境通行的飞机应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适用民用飞机的《航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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