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3)

2019-06-05 00:38

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min。

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min。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岩)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

“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

地质勘查有条件时可在钻孔中测定煤层瓦斯压力,预测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煤和瓦斯突出可能性,并估算煤层气资源量。

瓦斯采样点密度应体现不同的瓦斯带的区别;有利于瓦斯赋存的地段应有控制点;瓦斯测定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在地质勘查阶段,应充分收集邻近生产矿井、煤窑的瓦斯资料,并互相对比。

15.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规范附录B4.4条 )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井田中只要有一个煤样有煤尘爆炸危险性,该井田就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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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为有煤尘爆炸危险性的井田。

煤尘爆炸性采样点应超过风氧化带,样品应剔除所有夹矸。对有爆炸性危险的煤尘样,应确定扑灭火焰所需的最低岩粉量。

16.煤的自燃趋势试验工作(规范附录B.4.5条 )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类”,“新建矿井的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由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煤样和资料,送国家授权单位作出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备案”。

调查地表、浅部及矿井内煤层自燃情况;地表、矸石堆的自燃现象;发火期多长(以月为单位),报告应收集开采煤层的最短发火期记录。

17.煤炭资源储量估算(规范8条 ) 17.1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规范8.1条 ) 煤层厚度:指见煤点的采用厚度。

最高灰分(Ad):指该煤层可采见煤点(或全层)的灰分平均值。

可采见煤点的灰分是该见煤点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层的灰分和所有单层厚度不大于0.05m夹矸灰分的加权平均值。

最低发热量(Qnet,d):指该煤层可采见煤点(或全层)的发热量平均值。

可采见煤点的发热量指该见煤点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层的

发热量和所有单层厚度不大于0.05m夹矸发热量的加权平均值。以干燥基低位发热量作为估算指标。

最高硫分(St,d):指该煤层可采见煤点(或全层)的硫分平均值。

可采见煤点的硫分是该见煤点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层的硫分和所有单层厚度不大于0.05m夹矸硫分的加权平均值。

对灰分和发热量指标,一般可优先考虑灰分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当灰分指标符合要求时,可不考虑发热量指标;当灰分指标超过规定指标时,以发热量指标为准。

在确定估算指标时,要避免确定的估算指标不合理,从而造成煤炭资源的浪费或破坏。

煤炭资源贫缺地区:指因客观地质条件而煤炭资源贫乏的地区。主要指我国南方的一些省、市、区,如重庆、广东、广西、福建、浙江、江西、湖北、湖南以及苏南和皖南等。其资源量估算指标,由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在没有出台具体资源量估算指标前,可参照以下指标。

项目 煤层井采 倾角 25°~45° 厚度m >45° 最高灰分Ad(%) 最低发热量Qnet,d(MJ/kg) 最高硫分St,d(%) <25° 炼焦用煤 ≥0.6 ≥0.5 ≥0.4 40 长焰煤弱粘煤不粘煤贫煤 ≥0.7 ≥0.6 ≥0.5 不作具体规定 12.5 3 10.5 无烟煤 褐煤 ≥0.8 ≥0.7 ≥0.6 在煤炭资源较丰富的省区,也可能存在相对贫缺的地区。在相对贫缺的地区进行地质勘查工作,其估算指标的采用,也可按

上述办法处理。

有特殊用途的煤炭资源或需单独确定估算指标的煤炭资源,其采用的估算指标应经技术经济论证,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估算资源储量的视密度值一般应采用实测值。 17.2煤炭资源储量估算时的煤柱问题(规范8.3条 ) 煤炭资源储量估算,应以客观地质条件为主要考虑因素,凡符合估算指标的,均应予以估算。在矿井设计和开采时,对报告的资源储量如何利用,原则上不应影响资源储量估算。

在预查、普查和详查阶段不单独估算煤柱煤量。

在勘探阶段,如未进行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时,不单独估算煤柱煤量。对在矿井设计和生产中可能划出的煤柱(如防水煤柱、断层煤柱、广场及建筑物煤柱和其它等),设计部门如有明确的划分方案,可以单独估算和统计。但在划分资源储量类别时,不能因将来可能划为煤柱而改变或降低其类别。

18.各类资源量估算块段划分的基本要求(规范8.2条 ) 规范明确规定“划分各类型块段,原则上以达到相应控制程度的勘查线、煤层底板等高线或主要构造线为边界。相应的控制程度,是指在相应密度的勘查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内和在连线以外以本种基本线距(钻孔间距)的1/4~1/2的距离所划定的全部范围”。相当于“旧规范”的第10.1.7条 1.2项的表述内容。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达到了相应控制程度时,原则上按勘查线、煤层底板等高线或主要构造线为边界来划分各类别块段;其次

是:在达到了相应控制程度的勘查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内和连线以外以本种基本线距(钻孔间距)的1/4~1/2的距离所划定的全部范围内,都视为达到了相同的控制程度,而不再视为外推的范围(划定工程见煤点连线以外1/4~1/2的距离范围时,其外侧还应有工程见煤点控制)。上述两种块段划分办法的采用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9.断层两侧划为推断的块段(规范8.2.2条 )

由于断层对煤层破坏的影响,断层旁侧小断层的发育,断层位臵和倾角局部小范围变动等因素,断层即使已查明,其两侧资源储量的可靠程度也较差。因此,规范规定在断层两侧各划出30~50m为推断的块段。它不等同于矿井设计时划出的断层煤柱。地质报告在统计资源储量总量时一般不作煤柱资源储量统计。

20.露天勘探各类别块段的划分,不受平行等间距加密剖面的影响(规范6.7条 、8.2.4条 )。

露天勘探工程控制密度要求在初期采区用平行等间距加密,其剖面间距为同类型井田勘探阶段先期开采地段基本线距的1/2,但是在圈定各类资源储量块段时,仍与同类型井田圈定各类资源储量块段原则相同,与是否加密剖面无关。

21.资源储量的估算深度(规范8.3.1条 )

预查、普查阶段资源储量估算的垂深,一般为1000m,最大不超过1200m。在详查、勘探阶段,资源储量估算的范围应该和工作区一致。在具备开采利用条件时,可估算至垂深15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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