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
本规定所称可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是指存款、现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
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
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以股权向债权人质押的,人民法院执行时也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不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
第九条 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候选评估机构,以抽签方式决定。
第十三条 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
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三、执行上市公司股票如何操作 (一)财产保全
执行上市公司股票前,法院多会先将其进行保全。上市股票价格受公司经营状况、国家政策、国际形势等因素影响,波动很大。一般采取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冻结保证金帐号(不得取走现金,但可卖出或买入深交所股票)。此措施既能控制股票,防止当事人卖出股票后转移资金,又使当事人可以根据股市的变化进行正常的操作,避免在股价下跌时因不能交易而造成损失。
第二,停止股票的转托管。此措施停止转托管可防止当事人把股票从已被冻结保证金账户的证券商转到其他证券商托管,并乘机卖掉股票转移资金。 第三,禁止用被冻结的保证金购买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上海证交所对上市股票集中托管,持有上交所股票的股民可在全国范围内任何一家证券交易机构卖
出。此措施可防止把已被冻结的保证金通过买上交所股票后再到其他证券商处卖掉并转移资金。
第四,法院给股票持有人发股票查封风险告知,准许其用其他财产代替股票保全。必须对股票本身保全时,法院不禁止股票交易,但交易时必须有法院准许,交易后款项必须存入指定账户。这时需要法院禁止证券公司为其变更提现账户,然后查封提现银行账户。
(二)司法拍卖
人民法院裁定对股票进行司法拍卖。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更多细则主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予以规定。
(三)非交易过户
股票过户分为交易过户和非交易过户。二者的区别是:交易过户是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买卖后的股权转移确认登记,该工作现由沪、深交易所通过电脑系统统一办理,股票交易与过户同步进行;非交易过户则一般是因为继承、赠与和法院判决等原因而需要在投资者之间办理过户,这种情况的过户工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可委托证券交易所办理)。
非交易过户办理步骤如下:
一、属司法判决执行的过户需要国家司法机关出具判决协助执行文件。该书须说明被剥夺证券所有权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如接收方是法人则必须有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件、接受方证券账户卡。 二、由过户当事人双方持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判决协助执行文件、双方身份证(代办时,需同时出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经公证的委托办理的协议书)、双方股东卡及身份证和股东卡的复印件等身份文件申请办理。
三、委托证券交易所办理的,深证所需先填写“非交易过户申请表”(上证所无需填写申请表),连同前述资料一起交柜台操作人员,经柜台操作人员审核有效则受理该项业务。
四、 受理业务后,证券交易所将收到的过户申请资料特快专递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当地分公司,由后者更改投资者股东资料,过户即告完成。一般而言,过户时间上证所需要5个交易日,深证所需另等通知。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09-30)
第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股权,除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以外,还应当在作出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裁定后7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上市公司股权,应当于委托拍卖之前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被冻结或者拍卖股权的当事人是国有股份持有人的,人民法院在向该国有股份持有人送达冻结或者拍卖裁定时,应当告其于5日内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如申请人需要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