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列支5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
(十一)讨论决定学校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改革方案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
(十三)讨论决定党委成员提出讨论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党委会的议事程序
(一)提请党委会议决的事项,须先进行可行性研究,设计不同方案,并分析各套方案的利弊,形成书面意见。其中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由主管部门先行与相关部门协商,经分管副书记、副校长认可后提出。
(二)行政战略性决策和重大事项,经校长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或委托咨询机构提出若干方案,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分别听取民主党派、教代会(职代会)主席团、校务委员会意见后提出。
(三)党委办公室提前一周向党委书记、副书记收集会议议题,列出正式议题,报党委书记同意。
第十二条书记办公会
(一)书记办公会是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的会议。研究提出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决策的议题,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
(二)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专职副书记参加,党委办公室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党务部门负责人和各总支或直属支部书记:根据需要可以列席。
第十三条校长办公会
校长办公会是研究处理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可以临时召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副校长、校长助理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参加。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到会,方可召开。校长办公室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列席。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 第十四条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
(一)研究拟定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研究决定有关教学、科研、基建、财务、国际交流、后勤、保卫、学生管理等全院性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拟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副处级以上干部。
(四)研究决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管理人员,研究决定学生学籍管理事项研究决定对工作人员和学生的奖励和处分。
(五)研究拟定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决定单项列支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
(六)研究拟定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方案。
(七)研究决定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八)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九)讨论决定校长、副校长提出讨论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院长办公会的议事程序(一)提请校长办公会决议的事项,须先进行可行性研究,设计不同方案,并分析各套方案的利弊,形成书面意见,呈报分管副校长审阅,由分管副校长决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须由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提出书面汇总意见。
(二)院长办公室提前一周向校长、副校长收集会议议题,列出正式议题,报校长同意。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
(一)党政联席会是协调党委与行政相关工作的会议。
研究决定需由校党委和校行政领导协同解决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党政联席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校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参加。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和纪委专职副书记列席。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
第十七条召开党委会、书记办公会、校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提前两天至一周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
办公室通知与会人员,并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相关文字材料,与会人员应按要求做好准备。
第十八条召开党委会、书记办公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由列席会议的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做好
会议记录,根据会议决定,整理成纪要、批复、决定、通知等文件,视工作需要主送、抄送有关领导或部门,并做好存档工作。
第十九条党委会、书记办公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定,由党政领导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检查和督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院教代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生会等组织和社团,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意见由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意见自校党委批准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