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评价并由农业部公告列入目录后,方可使用。
13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137.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138.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和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
139.新设立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140.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为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定制产品的,定制产品可以不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141.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 142.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依法被吊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
143.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144.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生产饲料的,应当遵守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的限制性规定。
145.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的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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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当在产品标签上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
147.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对单一饲料的使用作出限制性规定。
148.养殖企业委托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饲料的,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149.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150.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产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151.禁止饲料生产企业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152.凡列入《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及农业部公告公布的新饲料添加剂是安全的,企业可以在所有饲料产品中添加和使用。 153.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54.在饲料行业中,未获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为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的物质在投入实际应用前,应当申请并获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以及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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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156.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应当单独设立,生产线设备不得与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产品共用。
157.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158.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159.固态和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车间应当分别设立。 160.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161.饲料生产企业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
162.反刍动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与其他含有动物源性成分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应当分别设立。
163.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定制企业向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处罚。
164.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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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入境。
165.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所采购的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166.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处罚。 167.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应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
168.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169.一般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170.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依法明确双方在委托产品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71.生产企业增加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的,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程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172.烟酸铬、酵母铬、蛋氨酸铬、吡啶甲酸铬等铬制剂产品作为矿物质元素饲料添加剂,可用于生长肥育猪、肉鸡、肉鸭等肉用畜禽。
173.《饲料标签》标准适用于商品饲料、自用饲料、可饲用原粮和药物饲料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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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办理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175.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中国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176.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177.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处罚。 178.安定地西泮等精神药品可以在动物饮用水中使用。 179.单一饲料不得委托生产。
180.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在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后,即可投入生产并销售产品。 181.专业加工幼畜禽饲料、种畜禽饲料、水产育苗料、特种饲料、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2.5吨/小时。 182.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中的维生素含量应当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
183.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委托产品应当在双方的生产许可范围内。 184.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但是,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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