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复习材料(个人整理)(7)

2019-06-05 13:37

(4)孙宇处理香蕉给其兄的行为有效吗?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参考答案:

(1)该案在代理方面涉及到两个问题需要明确,即转代理和滥用代理权。

转代理是代理人经被代理人同意将代理事项的一部或全部转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因代理人的转托而取得代理权的人是转托代理人。本案中,陈洪和孙宇的关系是否是代理人和转托代理人的关系呢?这就要看陈洪是否如公司所述已经超越了代理权。《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年个第秒年个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陈洪在道路不通,通讯联络中断、病重的情况下,为防止香蕉腐烂使公司受损,而委托孙宇处理香蕉这一行为,是属于第68条所述的“紧急情况”,所以陈洪未经公司同意的转托行为是有效的。至于所说的公司是授权陈洪购进香蕉,而陈洪委托别人处理香蕉的行为是不属于购进香蕉权限之内的,属于越权,这也是不对的。因为陈洪中途决定把香蕉处理掉,也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并且陈洪在没有把香蕉运回公司前,其代理权并未终止,他负有管理、保护香蕉的义务。因此陈洪并未超越代理权,公司的损失不应该由陈洪承担。 (2)孙宇和陈洪之间是转托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的关系。

(3)陈洪的转托行为是有效的,孙宇作为转托代理人与公司之间也就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了,因为孙宇仍是糖果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这里不要把孙宇误认为是陈洪的代理人,孙宇和陈洪之间是转托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关系。

(4)基于上述分析,是否公司的损失就由公司自己承担了呢?这就要看其代理人孙宇是否尽了代理职责。《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孙宇对公司的损失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孙宇在售出香蕉前并没有了解市场行情,致使售出价格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格,这是孙宇的失职行为。孙宇把香蕉售出给其兄,使其兄从中获利,这便有恶意串通之嫌了。即使他事先并未与其兄串通,但把香蕉售给自己的亲戚,按民法的有关规定来看,他的行为是属于自己代理,是无效的。孙宇不尽职责,滥用代理权,对公司所受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孙宇与其兄是事先恶意串通的话,那其兄与其应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和期间 一、单项选择题

1.2010年7月4日,田某过马路时被闯红灯的张某撞倒,当时并不觉得很厉害,只到医院上了一些膏药,张某支付了这些药费,并留下了地址、姓名。晚上田某觉得疼痛加剧,次日又到医院去看,医生经检查建议拍片,6日片子出来确诊为肋骨骨折,诉讼时效( )届满。

A.2011年7月4日B.2012年7月5日C.2011年7月6日D.2011年7月7日 2.诉讼时效终止后,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 A.继续计算B.不再计算C.重新计算D.届满 二.多项选择题:

1.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因(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A.不可抗力B.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C.权利被侵害的法定代理人死亡D.权利被侵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 )等。 A.权利人向债务人的代理人主张权利B.权利人向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 C.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D.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 3.下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

A.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B.买卖合同的买方要求卖方交货的民事权利 C.出租人向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承租人要求给付租金及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 D.寄件人向丢失其寄存物的保管人请求赔偿的民事权利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D 2.B二.多项选择题:1.ACD 2.ABCD 3.AD

三.简答题

1.简述诉讼时效的含义及其特征。

参考答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权利的法律制度。其特征为(1)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第十章人身权 一、单项选择题

1.陈军因开车不慎将张江平撞成重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在抢救期间共花医疗费5000元。死后丧葬费共花2000元。又张江平还有一老母亲,已年近70,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此外,在张江平住院期间,其朋友王小平从外省赶回来看望,共花交通费500元。根据上述案情,下列陈述不正确的是( )。 A.住院医疗费5000元应由陈军赔偿B.丧葬费2000元应由陈军赔偿

C.陈军应当向张江平的母亲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D.王小平的交通费500元应由陈军赔偿

2.某记者甲在外出采访时偶遇一漂亮女孩,在没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偷拍了一张照片。后该照片作为其采写的新闻报道的配图在报纸上发表。下列何种说法正确?( ) A.甲未经女孩同意,擅自拍摄其照片,侵犯了她的肖像权

B.甲擅自拍摄支配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但在报纸上发表这张照片,侵犯了该女孩的肖像权

C.甲虽没经该女孩同意,擅自拍摄其照片并在报上发表,但并没有丑化该女孩的形象,因此不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

D.甲虽没经该女孩同意,擅自拍摄其照片并在报纸上发表,但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故不应认为其行为构成侵权

3.下列有关人身权特征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B.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 C.人身权虽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由有着密切联系 D.人身权是相对权

4.某大学对严重违反校纪、在宿舍聚众赌博的大学生李某予以勒令退学处分,并将处分决定张贴在学校的公告栏上,师生们对此议论纷纷,对该大学的行为应认定为( )。 A.侵犯了李某的自由权B.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C.侵犯了李某的荣誉权D.是行使教育管理的正当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D2.D3.D4.D 第十一章物权概述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不正确的是( )。

A.物权是对世权,债权是对人权B.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C.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D.物权和债权都以物为客体 2.下列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有( )。

A.国有土地使用权B.农地承包权C.地役权D.抵押权 3.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物权可分为( )。

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B.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C.主物权和从物权D.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4.下列哪种情形,物权的追及效力受阻?( )

A.某甲的手表被某乙所偷并交由不知情的某丙保管B.某甲的手表被某乙所偷并赠与不知情的某丙 C.某甲的手表被某乙所借并被其卖与不知情的某丙D.某甲的手表被某乙所偷并借给不知情的某丙 5.某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某乙,双方约定该承租为物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双方的约定有效

B.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由于承租权不属于物权,因此该租赁合同无效

C.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由于承租权不属于物权,因此甲与乙约定该承租权为物权的条款无效,该承租权不能发生物权的效力。但这并不影响租赁合同本身的效力

D.承租权虽不是物权,但已经物权化了,因此甲与乙的约定应为有效

6.甲在其房屋上为乙设定抵押权,后乙购买了该房屋而取得所有权,则因所有权与抵押权同归于乙,乙的抵押权消灭。物权的这种消灭原因是( )。

A.混同B.抛弃C.权利存在期间届满C.主权利消灭 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D 2.3.B4.C 5.C 6.A 二、论述题1.试论物权的特征(即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参考答案:物权的特征是物权本质的体现,同时也是物权区别于债权的标志:

(1)物权是对世权,债权是对人权。这是物权与债权的主题上的差别。再物权关系中,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但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权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人的权利和不干涉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与此不同,债权不仅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也是特定的,只有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他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为对人权。

(2)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这是物权与债权在权利作用方面的区别。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因此物权为支配权,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自主地实现权利地内容,无需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而债权地实现须依赖于债务人的给付,在债务人未给付前,债权人不能直接实现权利的内容,仅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因此,债权为请求权。

(3)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这是物权与债权在内容和实现方式上的区别。从权利内容上说,物权人得向任何人主张权利,物权的义务人所负担的仅是不妨碍物权人行使权利的消极义务,而不负担积极义务;从权利的实现方式上说,物权人实现其物权内容也不需义务人的介入。债权则与此不同,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债务人的给付。当债权没获实现时,债权人原则上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4)物权以物为客体,而债权以行为为客体。 2.论述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一下几条: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当事人只能依法律的规定设定物权。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物权的取得和变更、物权的公示方法、物权的效力及物权的保护方法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或改变。

依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创设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不能发生物权的效力。但如果该行为符合其他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则可以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在法律未明确规定承租权为物权的情形下,当事人设定承租权为物权的,承租人的承租权也不为物权,而只能产生债权的效力。

(2)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为一物,在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并不能同时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互抵触的其他物权。因此,一物一权原则实际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一物一权是指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而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其次,一物一权是指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抵触的其他物权。再次,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的,独立的一物,对于物的成分不能设定物权。若物的成分与物相分离而成为独立一物,则不影响其成为物权的客体。不过,在一物一权中,所谓的“独立一物”,是指法律观念上的独立物而非物理学上的独立物。从物理学上来说为独立一物的,但在法律规念上可以确立其各个独立部分的,视各个独立部分为一物时,在该物之独立部分上也可设定物权。相反,从物理学上来说虽为不同的物,但若法律观念上将其视为一物,则也可以为一个物权的客体。

(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以公开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即物权的变动必须与一定的标志结合起来,使第三人能够从外部加以识别。在公示原则中,公示方法依物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还是动产而有所不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一般动产物权以现实交付即占有为公示方法,特殊动产物权(如以交通工具为标的物权)则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因此,公信原则也就是指物权的公示方法具有公信效力,只要物权的变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原则上就具有完全的效力。

三、案例分析题

1.刘云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邓军,双方于3月5日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后刘云又将该房子出卖给郭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子所有权自郭峰支付完全部房款后,即转移归郭峰所有。4月5日,郭峰支付完全部房款,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5月4日刘云又将该房出卖给陈军,并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郭峰知道此事后,认为该房早已归自己所有,刘云无权将该房卖给陈军,陈军也不能取得该房所有权,由此与刘云,陈军等发生争执。此外,陈军以自己已经取得房子所有权为由,要求终止刘云曾与邓军签订的租赁合同,遭到邓军的反对。基于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郭峰是否取得房子所有权?为什么?(2)刘云是否有权将该房子再卖给陈军?为什么? (3)郭峰可否以自己的买卖活活条成立在先为由对抗陈军?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郭峰没有取得房子所有权。因为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要件,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 (2)刘云有权将该房子再卖给陈军。因为刘云仍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

(3)郭峰不可以自己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为由对抗陈军。因为陈军已取得该房所有权,根据物权优先债权原则,郭峰无权对抗陈军。

(4)陈军无权终止刘云与邓军之间的租赁合同。因为刘云与邓军之间的租赁合同成立在先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陈军不能以自己的所有权对抗邓军的租赁权。此属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 第十二章所有权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财产只能归国家所有的有( )。A.矿藏B.土地C.不动产C.林木 2.下列关于土地与房屋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在我国民法上。房屋被土地所吸收而成土地的一部分。因此房屋不得单独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B.在我国民法上房屋与土地被视为相互独立的两个物,都得成为所有权得客体

C.在我国民法上,要想取得房屋所有权,必须得首先取得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 D.在我国民法上,土地所有权是禁止流通的,因此建筑在土地上的房屋也不得流通

3.甲因长期出国工作,将所有的一架钢琴交给好友乙保管。乙将该钢琴摆放在客厅,来访的朋友也都以为钢琴为乙所有。后乙妻生病,需用钱动手术,乙四处借钱未果,便将该钢琴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并不

知情的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钢琴在丙处,便向丙索要。对本案的认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乙在没经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卖甲的钢琴,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B.甲既可以要求丙返还钢琴,也可以要求乙赔偿损失

C.丙取得该钢琴所有权,甲只能要求乙赔偿损失,不得对丙主张权利

D.如果甲事后对乙的无权处分行为进行追认,则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所有权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所有权是自物权B.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C.当所有权上没有负担时,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当所有权上有负担时,则所有权也是不完全物权 D.所有权具有弹力性E.所有权也可以因多种原因而消灭,因此不能说所有权是无期物权 2.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甲抛弃一双旧鞋,乙将其拾回自己家中,则乙取得该鞋的所有权

B.甲在马路上行走拾到一个钱包,里面有现金若干,甲取得该钱包和现金的所有权 C.甲在挖地窖时挖出一个坛子,里面有银元100块,则甲取得该100块银元的所有权 D.甲将其从乙除偷来的油漆漆自己的桌子,则乙丧失了油漆的所有权 E.甲将其自己的油漆漆其从乙处偷来的桌子,则甲取得桌子的所有权

3.甲将其从乙处偷来的竹子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又将其加工成笛子。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丙通过动产善意取得而取得竹子的所有权B.丙不能通过动产善意取得而取得竹子所有权 C.乙是竹子的所有权人,自然也是笛子的所有权人

D.丙虽然不能通过动产善意取得而取得竹子的所有权,但可以通过加工而取得笛子的所有权 E.乙的损失应由甲赔偿,乙也可以要求丙补偿

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A 2.B 3.B二.多项选择题1.ABD 2.AD 3.BDE 三、简答题

1.简述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善意取得作为动产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法,应当具备下列构成要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以及依登记转移所有权的动产,如机动车辆等不适用善意取得。依通说,盗窃物、遗失物也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如果是金钱或者无记名有价证券则可适用善意取得 2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

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取支付对价

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应由主张受让人为非善意者负举证责任。受让人的善意以动产交付时善意为准,动产交付后,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 四、案例分析题

甲、乙、丙三个共同出资(每人10万元)购买一辆火车搞运输,在干完一项工程后,由于没能及时联系到活,甲、乙便外出打工。丙在没经甲、乙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车抵押给丁。后乙由于没能找到合适的工作,又回到家中,由于急需用钱,在没经甲、丙同意的情况下家该车卖给戊。戊提出:“要不要征求一下甲和丙的意见?”乙当场回答:“不用了,包在我身上。”甲回来后,得知此种情况,非常生气,随即找戊要求其归还该车。在戊归还该车后,由于甲、乙不和,乙觉得很没意思,在没经甲、丙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甲知道后,认为自己作为共有人应享有优先购买权,乙不能将其份额装让给戊。两天后,由于丙没能按期归还丁的借款,丁欲就该车行使抵押权。根据上述案例,请回答下面的问题: 1.乙在没经甲、丙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们共有的货车卖给戊,其行为性质如何?法律效力如何? 2.甲是否有权要求戊返还该车?为什么?

3.乙转让自己应有的份额,时候得经甲和丙的同意?为什么? 4.甲认为自己应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是否有道理? 5.丁可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 2.甲有权要求戊返还该货车,因为戊没能取得该车所有权。

3.乙转让自己的份额无须经过甲和丙的同意,因为按份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享有处分权 4.甲作为按份共有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5.丁不得行使抵押权,因为丙无权将该车抵押给丁,丁没能取得该车抵押权。 第十三章用益物权(一)单项选择题

1.某大学因为实施扩招政策,校内面积十分紧张,后经市政府批准,将该大学的周边地区交由其使用。请问该大学是通过什么方式取得对其周边地区的土地使用权的?( ) A.划拨方式B.出让方式C.转让方式D.租赁方式

2.下列哪种情形不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 ) A.国有土地使用权存续期间届满B.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 C.土地灭失D.国有土地使用权被设定抵押

3.某公司曾于1990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某块土地的使用权,随后即建立了几座工厂从事生产,但近年来由于其严重污染环境,市政府决定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但遭到公司的反对。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市政府无权收回该块土地使用权,因为该公司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市政府应当当遵守合同

B.市政府无权收回该块土地使用权,因为该公司已在该块土地上建成几座工厂,如果允许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话,将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C.处于全市公共利益的考虑,市政府有权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且无需补偿该公司的损失 D.处于全市公共利益的考虑,市政府有权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但应适当补偿该公司的损失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地役权法律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有(ABDE)

A.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权利B.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 C.地役权一旦设定,即具有相对独立性。即使需役地灭失,地役权也仍能存在

D.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E.地役权是具有不可分性的物权 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A 2.D 3.D(二)多项选择题1.ABDE 第十四章担保物权(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担保物权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担保物权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债权成立为前提条件,不能脱离债权而单独设立。 B.担保物权应随同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C.担保物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亦不存能在 D.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失

2.某甲向银行贷款,以自己所有的四间房屋作抵押,并办了相关手续。后因地震四间房屋倒塌两间,甲因倒塌两间房屋从保险公司获得1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如果甲没有按时归还银行贷款,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银行对四间房屋的抵押权因两间房屋的倒塌而灭失,但可基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就1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行使有限受偿权。

B.银行对四间房屋的抵押权因两间房屋的倒塌而灭失,此外,银行也无权就1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行使优先受偿权

C.银行对四间房屋的抵押权不因两间房屋的倒塌而灭失,同时也可基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就1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行使有限受偿权。

D.银行对四间房屋中没有倒塌的两间房屋的抵押权并不消灭,对倒塌的两间房屋的抵押权消灭,但可基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就1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行使有限受偿权。 3.以下哪项财产抵押无需办理登记抵押权即已经设立( )

A.房屋所有权B.土地使用权C.建造中的房屋D.某人所的名画 (二)多项选择题

1.以下哪些财产作抵押,不经登记抵押权不能设立( )

A.房子所有权B.土地使用权C.车辆所有权D.建造中的房屋 2.如果抵押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抵押所担保的范围包括( )

A.主债权B.违约金C.损害赔偿金D.实现抵押权的费用E.主债权的利息 3.下列哪些财产不得作为抵押权的客体?( )

A.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B.已经出租的房屋所有权 C.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D.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D 2.D 3.D(二)多项选择题1.ACD 2.ABCDE 3.ABCD (三)简答题:简述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参考答案: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1)须债券人占有一定的财产。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的债权人,且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才可为留置权的主体。(2)债券人占有的财产需为债务人的动产。当然这里所谓债务人的动产,并非专指债务人所有的动产,而指债务人基于合同约定交付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因此,尽管为第三人所有的财产,但只要为合法的占有人交付债权人,由债权人善意取得占有的,也可以成立留置权。(3)须债券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4)须债券已届清偿期。如果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尚未到期,而债权人交付其占有的标的物的物的义务已经到期,则不能成立债权人的留置权。

2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在有下列情形时,债权人不能取得留置权:(1)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事先约定的(2)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3)行使留置权与债券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4)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的指示相抵触的。 (四)案例分析

刘海在某市中心拥有住房一套,3月2日刘海将该房出租给张斌,双方签定了书面租赁合同,租期3年,但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后因刘海又向该市一家银行贷款,双方约定以该房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此后,银行仍不放心,又要求刘海以自己的一辆“宝马”牌小轿车作抵押,于是双方又签订了一个抵押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刘海在依次意外事故中不幸遇难,其所有的财产均由其子刘洋继承。刘洋无心接管其父的事业,逐将其继承的一套房子卖给王永福,且已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将其继承的宝马汽车卖给其朋友邓军,自己一人出国学习。由于没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却发现车房俱已被卖掉。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面问题: 1.银行对刘海的房子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

2.假设王永福事先不知道该房已被抵押给银行,此时,银行是否仍可以对该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3.假设银行有权对该房行使抵押权,在行使抵押权时,却发觉张斌对该房租赁权的存在严重防碍了抵押权的实现,银行是否可以要求终止租赁合同?为什么? 4.银行可否对邓军所有的宝马轿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1)答:银行对刘海的房子享有抵押权,因为双方签定了书面抵押合同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 (2)答:即使王永福事先不知道该房已被抵押给银行,银行也仍可以对该房行使抵押权。因为应行对该房的抵押权已经办理过登记,具有对世效力。王永福在没有调查登记簿的情况下购买该房,对其不知情应属于重大过失,自不但以其不知情对抗银行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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