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智慧城市标准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及应用实施的指导意(4)

2019-06-05 13:47

(三)总体框架应用建议

根据《指导意见》各项要求,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框架提供了通用性、基础性、全面性指标分类,用于指导从城市某个纵向行业角度或某个横向方面建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各分项。

各分项可根据特定领域需求,裁减筛选总体框架中的若干一级指标、参考二级指标评价要素设立分项的相应一级、二级指标。相关要求参见《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分项制定的总体要求》。

附件2

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分项制定的总体要求 (试行稿)

按照《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4〕177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依据《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框架》(以下简称《总体框架》)制定本要求,旨在指导和规范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各分项的制定。

一、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分项设立目的

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分项应可用于评价城市在开展智慧城市特定领域建设中相关智慧化能力的保障水平,或用于评价城市在开展智慧城市特定领域建设所带来的实际成效。

制定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各分项,旨在为开展智慧城市特定领域的评价工作提供依据,以引导和推动各地在智慧城市建设中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特定领域智慧应用的规划和建设。

二、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分项设立原则

除了满足《总体框架》所规定的人本性、科学性、系统性、可扩展性、可操作性原则,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分项的设立还应重点满足以下原则:

导向性:分项评价指标的设计要突出智慧城市的本质和特征,注重智慧城市建设的质量与成效,能够充分发挥对智慧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引导作用。

代表性:分项评价指标应体现本领域特点和《指导意见》中规定的领域相关要求,且应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规范性:应在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框架下,根据第三章规定的设立要求,制定分项评价指标。

三、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分项设立要求

(一)指标体系组成

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各分项应由能力类和成效类指标组成,共包含两个级别的指标,具体要求如下: 1、一级指标

参照《总体框架》中智慧城市指标体系总体框架中的一级指标组成及说明,各分项应从总体框架的9项一级指标中筛选部分一级指标作为分项的一级指标。

一级指标名称可做适当修改,体现分领域特征。比如,总体框架中的一级指标“公共服务”,在智慧医疗领域可采用“医疗服务”作为该领域

相应的一级指标。 2、二级指标

在分项评价指标体系的各个一级指标下,参考《总体框架》中智慧城市指标体系总体框架中的二级指标评价要素及说明,结合领域特征,设立若干二级指标。

二级指标作为具体操作中相关定性或定量的指标项,用于进行数据采集和开展评价工作。建议二级指标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且数量不宜过多。

二级指标可分为核心指标、扩展指标。核心指标是智慧城市分领域建设必须完成的指标,每个一级指标下原则上不超过5项二级核心指标;扩展指标是体现智慧城市分领域建设效果的其他指标(如探索性、创新性等),作为可选项,建议每个一级指标下不超过15个二级扩展指标。

(二)指标选取要求

选取分项评价指标时,应遵循第二章的指标设立原则,并充分考虑该指标是否能体现我国智慧城市发展特征及是否适用于该领域当前发展阶段特征。此外,分项评价指标选取应满足以下四点要求: 1、具有明确的数据来源

选取分项评价指标时,要充分考虑数据采集的科学性和便利度,设立分项评价指标体系时应同时给出每个二级指标所能采用的数据来源。可能的数据来源包括:权威的统计数据、调查问卷、实地考察、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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