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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工程招标文件
二、投标须知
(一)总 则
1、工程说明(投标须知前附表内容外):
1.1 现场条件:投标人自行考察施工现场,并把现场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报价中去。 1.2 本工程的工期要求:详见合同条款。
1.3 本工程由中标人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标人可将非总承包内的部分专业工程另行招标,总包应对分包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管理。招标人同意中标人有权计取相应的总包服务费。
2、招标说明:
2.1招标工程承包范围详见投标须知,工程承包范围及介绍只是概括的,并不能视为完整无缺的。承包人应研究其它文件、审阅图纸(如果有)及工程现场去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实际范围。
2.2界面划分表明确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工程,总包参与发包人分包的工程招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2.3发包人有权无条件增加、减少、拆分、合并上述分包工程或调整总包工程范围,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偿要求。
2.4本次招标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严禁私自分包、转包。
2.5参加投标的企业应到投标须知前附表内指定的时间及地点领取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投标单位对所领取的有关文件及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因投标单位原因造成资料泄密,投标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2.6本项目通过招标择优选定壹名中标人。 3、资金情况:
工程资金通过前附表第9项所述的方式获得,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并具有附表第10项相应的施工资质。
4、投标人基本情况: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或者其代表人应在开标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近三年财务报告及资信证明原件。
5、投标费用:
5.1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2本次招标如果因投标单位原因造成招标失败,造成的一切损失将由相应投标单位承担。 6、踏勘现场:
6.1投标人应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充分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了解项目周边高压线、市政管网等情况。高压线防护和市政管线保护所增加的所有措施费用均包括在投标报价中。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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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6.3 投标人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6.4 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将予以支持,费用及风险由投标人自担。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答疑文件和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第二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三部分 合同
8、投标人购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领到招标文件后2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9、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0、招标文件的澄清:
10.1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如果对文件任何部分有疑问并要求澄清,均应按前附表中规定的地址和时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不论是招标人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疑问对招标文件做出解释,招标人都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应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去领取答疑记录。答疑记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招标文件的修改:
11.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1.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约束力.投标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定已收到修改文件。
11.3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记录、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记录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11.4 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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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2、投标文件的组成:
12.1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部分、技术标部分组成。
12.2商务标部分格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详见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12.3技术标部分格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详见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格式) 13、投标文件要求:
13.1 投标文件商务标书及技术标正本封面和密封条启封处及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效。
13.2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13.3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2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目录顺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4电子文档内容包含投标书所有内容,并与书面文件内容及顺序一致。
13.5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4、投标有效期:
14.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4.2 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在领取招标文件时以人民币提交一笔不少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活动的一部分。
15.2投标保证金,采用网上电汇的方式,投标单位须确保投标截止时间前保证金到账。 15.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5.4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十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15.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或提供相同金额的履约保函后退还。 15.6 如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投标人在开标后至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无故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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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招标人原因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的; (3)经查实发现有围标、串标情况的; (4)投标人其他严重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 16、投标答疑:
16.1投标人应根据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提交质疑问题的文件,招标人应及时予以澄清和解答。
16.2 招标人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投标人应按照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去领取。答疑文件的有效性规定按照本须知第14条规定执行。
16.3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样效力。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份数提供投标文件。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唱标单是正本的组成部分,当唱标单与正本不一致时,以唱标单为准,并当场签字确认。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技术标正副本和商务标正副本分别密封,并在投标文件的密封袋上清楚标明“技术标”或“商务标”。唱标单、电子光盘分别单独封装在两个密封袋中,并在封皮上注明所封内容。
18.2 在投标文件正本及商务标副本密封袋上应: (1) 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2)工程名称:山东融汇城·音乐中心项目(A2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
18.3 除了按本须知第18.2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按本须知第20条宣布“迟到”时,投标文件可以原封退回。
18.4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3.1款、第13.2款规定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人将拒收或者告知投标人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8.5所有投标文件应按13.1条的规定盖章。 19、投标截止日期:
19.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地点送达。
19.2 招标人按本须知第11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日期为准。
19.3 投标截止后不再接收投标文件或补充修改文件。投标截止期满时,招标人收到的有效投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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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21、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 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递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五)开标
22、开标:
22.1 本工程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即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内部开标会议。
22.2 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3条规定宣布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2.3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答辩由技术评委组织各投标单位按递交投标文件的正顺序依次进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答辩时须提供证件原件及业绩合同原件。
22.4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合格标志密封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2.5 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 23、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3.1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23.1.1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3.1.2 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的。 24、投标文件的审查:
24.1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小组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4.1.1 无投标人盖章或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4.1.2 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4.1.3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24.1.4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不一致的; 24.1.5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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