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人口规模预测规程(2)

2019-06-05 14:16

4.4.3 医疗设施承载力法 5 预测方法应用 5.1 方法选取

5.1.1 预测方法的选取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方法选取须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状况、人口结构特征、数据可得性及其有效性等;

2. 应选取两类以上不同方法分别进行预测,以提高预测的综合性和科学性; 3. 应通过采用不同方法、分类预测、对参数及自变量采用不同赋值、引用相关预测值等,获得多个预测方案。关于不同类型城市预测方案数目要求如下: 1)1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预测方案数应不少于20个; 2)50万以上的大城市,预测方案数应不少于15个; 3)20-50万的中等城市,预测方案数应不少于10个; 4)20万以下城市、县城和镇,预测方案数应不少于8个。

5.1.2 增长率法(4.1.1、4.1.2、4.1.3)和相关分析法(4.2.1、4.2.2)是两类必选方法,每次预测应分别运用每类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方法。

5.1.3 资源环境承载力预测法(4.3.1、4.3.2、4.3.3、4.3.4、4.3.5)和基础设施承载力预测法(4.4.1、4.4.2、4.4.3)可作为备选方法;但当城市面临以下情况时,应选取相应的方法进行预测:

1. 建设用地将接近其极限规模的城市,应使用土地承载力预测法; 2. 水资源十分紧缺的城市,应使用水资源承载力预测法; 3. 生态环境负荷压力很大的城市,应使用环境容量预测法。

5.1.4 没有列入本规程的其他预测方法,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选用。 5.2 分类预测

5.2.1 根据人口发展特征及预测需要,结合所选取的预测方法,可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及不同时段的人口分别进行规模预测。

5.2.2 当人口具有明显的类型差异、并具备必要的基础数据时,宜按不同类型人口分别进行预测,再汇总计算总体规模;常见的如对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的划分、对人口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的分别计算等。

5.2.3 当规划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人口增长模式存在显著差别时,

宜分别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政区或区别城乡)进行人口规模预测,再汇总得出总体人口规模。

5.2.4 采用增长率法进行预测,当规划年限n 值大于5时,宜以每5年为一个阶段进行分时段预测;针对不同阶段,宜选取不同的人口年均增长率。 5.3 参数与自变量赋值

5.3.1 在论证合理的前提下,宜通过对参数或自变量赋予不同的值进行多方案预测。

5.3.2 人口年均增长率(r)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计算由预测基准年上溯不少于预测年限(n)的历史年均增长率,作为r值的一个必选方案,并作为分析和确定r其它方案值的基础;

2.其它r方案值的综合确定,应考虑或分析的因素包括:城市经济发展趋势、资源环境条件影响、区域城市化趋势、生育观念和政策、可比城市的历史人口增长状况等,并须简要说明r值选取的理由;

3. 运用同一方法,针对同一类型、地区或时段,r宜分别选取高、中、低三个不同的值进行多方案预测。

5.3.3 自变量的赋值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一些自变量的取值依靠输入,数据来源主要包括政府发展目标、相关规划、相关标准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等,引用时须注明出处;

2. 对于不同的数据来源或取值不同的同一个自变量,经必要的分析后认为合理,可将不同的值分别输入,形成不同的预测方案。 5.3.4 统计参数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统计参数的确定应主要来自对历史系列数据的统计分析,该历史系列数据可是原始数据,也可是经平滑、数据插补等方法处理后的历史数据;

2. 统计参数均可利用历史系列数据,按照有关统计公式计算得出,较为简便和常用的方法是直接利用统计软件运算得出。 5.4 有效性检验

5.4.1 选择预测方法并确定参数值后,在必要与可行的情况下,应对预测模型进行有效性检验。

5.4.2 利用相关分析方法进行预测时,应进行相关性检验,如决定系数R2在

0.7以上,可认为符合相关性要求;否则,应认为不相关或相关不密切,进而否定模型。

5.4.3 对于一些预测模型,可进行历史检验,即将模型运用到对历史年份的预测,并将预测值与历史统计值进行比较;一般选取10个以上历史年份,如80%的预测结果与实际发生值之间的偏差在±20%以内,认为模型是可接受的;否则,应对模型进行必要的调整甚至舍弃。 5.5 表达及说明

5.5.1 在规划文件中,应对所采用的人口规模预测方法进行必要的反映及说明,包括简要表明所用方法,注明输入自变量的引用出处,说明假设条件和参数确定的主要依据与理由等。

5.5.2 关于影响未来人口规模的因素分析,宜结合对参数与自变量的赋值过程,在规划文件中作必要的阐述,以表明影响未来人口规模的一些主要因素、发展趋势以及作用大小;

5.5.3 宜用表格形式综合反映不同的预测方法、参数、输入变量以及预测方案等。

6 预测结果确定 6.1 引入有关预测方案

6.1.1 应在统计口径和预测年限一致的前提下,把上层次城镇体系规划确定并分解到该规划范围内的人口规模作为预测方案之一;如果统计口径和预测年限不一致,应进行必要的核准。

6.1.2 在空间范围、统计口径、预测年份相同的基础上,宜把政府有关部门在某些规划和专项研究中关于人口规模的预测作为不同的预测方案纳入,并注明来源。

6.2 预测结果确定

6.2.1 应针对各重点预测目标年,分别将通过各种方法获得和引用的预测方案值进行汇总和统计分析。

6.2.2 宜利用统计软件,对各重点预测目标年的全部预测方案值从小到大进行排序,根据预测方案值的离散情况,确定一个合适的可信度及其置信区间,选择

的可信度一般不宜低于70%,最低不宜低于50%,然后计算落在该置信区间内所有预测方案值的算术平均值、中值等统计特征值。

6.2.3 针对各重点预测目标年,宜利用所确定置信区间内的最小和最大两个预测方案值形成预测结果的区间值;宜把所确定置信区间内的所有预测方案值的算术平均值或中值作为该预测目标年的预测结果代表值。 6.3 预测结果表达

6.3.1 在规划文件中,针对各重点预测目标年,应突出反映最终确定的预测结果的区间值和代表值,并将所有预测方案及其统计特征值以表格形式进行汇总表达。

6.3.2 宜用增长曲线图直观表达未来城市人口规模的增长趋势,增长曲线图可与历史变化过程图相结合,以反映一定历史阶段以及未来人口的主要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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