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1-2008
施工。
第一百三十一条 锅炉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必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依照《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锅炉,不得交付使用。
整装锅炉的安装监检可只进行出厂资料审查、安全附件检验和水压试验。 第一百三十二条 锅炉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对于A级锅炉应符合DL/T 504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对于B级及以下锅炉应符合GB 50273《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热水锅炉还应符合GB 5024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锅炉安装工程中焊接工作要求除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如下:
(一)锅炉安装环境温度低于0℃或其他恶劣天气时,有相应保护措施;
(二)除设计规定的冷拉焊接接头外,焊件装配时不得强力对正,安装冷拉焊接接头使用的冷拉工具在整个焊接接头焊完并热处理完毕后方可拆除;
(三)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按有关规定进行通球试验;
(四)额定蒸汽压力大于等于9.8MPa的锅炉管子和管件的手工焊对接接头,采用氩弧焊打底或其他保证焊透的焊接工艺。
第一百三十四条 锅炉安装工程中热处理、无损检测和胀接工作的要求应当符合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除了符合本规程外,对于A级锅炉还应符合DL 5031《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和DL/T 869《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对于B级及以下锅炉还应符合GB 50235《工业金属管道工施工及验收规范》和GB 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温度计、排污装置、保护装置等安装的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锅炉安装工程的水压试验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锅炉整体水压试验时试验压力允许的压力降应当符合表1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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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 锅炉整体水压试验时试验压力允许压降 锅炉类别 高压及以上A级锅炉 次高压及以下A级锅炉 >20t/h(14MW) B级锅炉 ≤20t/h(14MW) B级锅炉 C、D级锅炉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电站锅炉整套启动前应进行锅炉的启动验收工作,启动验收前锅炉制造单位须提供完整的锅炉出厂技术资料。
第一百三十九条 电站锅炉整套启动时,下列热工设备和保护装置应经调试并投入运行:
(一)数据采集系统; (二)炉膛安全监控系统;
(三)有关辅机的子功能组和联锁; (四)全部远程操作系统。
第一百四十条 电站锅炉启动、调试过程中的操作,应在调试人员的监护、指导下,由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相应操作证书的运行人员担任。首次启动过程中应缓慢升温升压,同时要监视各部分的膨胀值在设计范围内。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电站锅炉热力系统必须进行冷态水冲洗和热态水冲洗,并控制冲洗水的pH值为9.0~9.5。锅炉的冷态水冲洗及热态水冲洗的水质控制应符合DL/T 889《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中的各项要求。
第一百四十二条 300MW及以上机组电站锅炉要经过168小时整套连续满负荷试运行,各项指标均达到相关标准后即为总体验收合格。300MW以下机组电站锅炉经过72小时整套连续满负荷试运行后,对各项设备做一次全面检查,缺陷处理合格后再次启动,经24小时整套连续满负荷试运行无缺陷后即为总体验收合格。
第一百四十三条 锅炉安装单位对锅炉安装质量负责,应及时整理锅炉安装技术资料,总体验收合格后30天内将安装调试等有关技术资料完整移交给锅炉使用单位。
第一百四十四条 锅炉的重大修理一般包括: (一)A级锅炉
1.锅筒、外置式汽水分离器、减温器和集中下降管的更换以及主焊缝的补焊; - 34 -
允许压降△P △P≤0.60MPa △P≤0.40 MPa △P≤0.15 MPa △P≤0.10 MPa △P≤0.05 MPa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1-2008
2.整组受热面的更换;
3.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以及外径大于等于273mm导汽管道的管子、弯头、三通的更换、挖补以及主焊缝补焊;
4.大板梁焊缝的修理。 (二)B级及以下锅炉
1.锅筒、封头、管板、炉胆、炉胆顶、回燃室、下脚圈、集箱、分汽(水、油)缸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挖补;
2.受热面管子的更换,数量大于该类受热面管(其分类分为水冷壁、对流管束、过热器、省煤器、烟管等)的10%,且不少于10根;直流、贯流锅炉整组受热面更换。
第一百四十五条 锅炉修理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锅炉受压部件、元件更换应不低于原设计要求。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用锅炉修理时,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件。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压元件时,不宜带水焊接。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锅筒(壳)挖补和补焊之前,修理单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工艺试件必须由修理单位焊制。锅炉受压元件采用挖补修理时,补板应是规则的形状。若采用方形补板时,四个角应为半径不小于100mm的圆角(若补板的一边与原焊缝的位置重合,此边的两个角可除外)。
第一百四十八条 锅炉受压元件因应力腐蚀、蠕变、疲劳而产生的较大面积损伤需进行修理时,应采用挖补方法。
锅炉受压元件不得采用贴补的方法修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压元件更换、挖补后应进行外观检查、无损检测(其中挖补应进行100﹪无损检测)和水压试验。其合格标准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采用堆焊修理,堆焊后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对于电站锅炉,还应满足DL/T 734- 《火力发电厂锅炉汽包焊接修复技术导则》的有关去除缺陷、焊接及热处理和质量检验的相关要求。
第一百五十一条 修理经热处理的锅炉受压元件时,焊接后应参照原热处理规范进行焊后热处理。
第一百五十二条 修理完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图样、修理工艺、修理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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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条 锅炉改造一般是指因改变锅炉燃烧方式、循环方式、提高锅炉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蒸汽锅炉改为热水锅炉等原因而导致锅炉结构发生变化的改造。
第一百五十四条 锅炉改造的设计应由有相应资质的锅炉制造单位进行。严禁将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和锅炉改造后提高其额定工作压力、额定工作温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锅炉改造施工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
改造设计及施工方案必须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改造应有设计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安全附件和水处理措施应与新参数相适应。
蒸汽锅炉改为热水锅炉或热水锅炉受压元件的改造应有图样、水流程图、水动力计算书和强度计算书等计算资料,与锅炉配套的原安全附件、定压装置、循环水泵和补水泵、水处理设施等也应进行技术校核,并应有技术资料。
第一百五十六条 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改造工艺、施工质量检验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六章 安全附件和仪表 第一节 安全阀、安全泄放阀
第一百五十七条 安全阀制造许可、产品型式试验及铭牌等技术要求按照《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
第一百五十八条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包括过热器安全阀但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阀和再热器安全阀)。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只装一个安全阀:
(一)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5t/h的锅炉;
(二)额定蒸发量小于4t/h且装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的锅炉。
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再热器出口处,及直流锅炉的外置式启动分离器上,都必须装设安全阀。
直流蒸汽锅炉过热蒸汽系统中任两级间的连接管道上如装有截止阀时,截止阀前应装设安全阀。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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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压力等级燃气轮机余热锅炉,每一压力等级的锅筒和过热蒸汽系统应分别装设至少一个安全阀。
第一百五十九条 蒸汽锅炉的安全阀应当采用全启式弹簧安全阀、杠杆式安全阀或者控制式安全阀(脉冲式、气动式、液动式和电磁式等),选用的安全阀应当符合《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1MPa的锅炉可采用静重式安全阀或水封式安全装置,水封式安全装置的水封管内径应根据锅炉的额定蒸发量和额定工作压力确定,但最小不得小于25mm,且不得装设阀门,同时应有防冻措施。
第一百六十条 蒸汽锅炉锅筒(壳)上的安全阀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必须大于额定蒸发量,对于电站锅炉必须大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并且在锅筒(壳)和过热器上所有的安全阀开启后,锅筒(壳)内的蒸汽压力不得超过设计时的计算压力的1.1倍。
再热器安全阀的排放总量应大于锅炉再热器最大设计蒸汽流量。
第一百六十一条 装有容量为100﹪快速旁路的直流锅炉,其高压旁路使用组合一体的安全旁路三用阀(减温、减压、安全)时,可只在再热器设安全阀,安全旁路三用保护控制必须可靠。再热器安全阀的排放量为全部三用阀的流量和其喷水量之和。 第一百六十二条 蒸汽锅炉安全阀的排放量应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计算: (一)按照安全阀制造单位提供的额定排放量; (二)按照公式(4);
E=0.235A(10.2p+1)K (4)
式中:
E—安全阀的理论排放量,kg/h;
P—安全阀入口处的蒸汽压力(表压),MPa; A—安全阀的流道面积,mm;可用d—安全阀的流道直径,mm;
K——安全阀入口处蒸汽比容修正系数,按公式(5)计算:
K=Kp2Kg (5)
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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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2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