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县某煤矿1997年11月9日15时30分,由于工人在无任何支护的情况下,在470-39号煤层废巷残采工作面进行违章作业,造成顶板事故,死亡1人。
11月9日上午班长洪××组织工人马××、刘××等4人到采空区废巷残采39号煤柱,出了三板车煤后下班吃饭,13时许,洪××等4人又入井上班,出了一板车煤后,刘××到39号(残采上山)7m处采煤,洪××在一旁观察。突然洪头顶上冒落下一块1m×0.4m×0.2m的石头,压在洪××身上,刘××立即到井口叫人,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三)违章作业造成的冒顶事故
1997年3月29日9时左右,新罗区某煤矿工作违章作业,擅自拆除煤运巷支架中柱,造成顶部煤层跨落,酿成顶板事故死亡一人。
(例四)支护质量低劣造成的重大冒顶事故
1998年6月21日零时左右,武平县某煤矿由于巷道支护质量低劣造成重大冒顶事故,死亡三人。
该矿在“立槽煤”半煤巷且煤层顶板与巷边底板夹角近90°时,采用单腿木棚支护,因煤体松散,放炮震动后造成煤层大量垮落,致使工作面附近6.4半长的煤巷突然发生冒顶,5个支架全部倒塌,4名工人均被煤炭埋住,3名死亡,1人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