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SG 10703—2007 接地装置运行维护规程

2019-06-10 23:32

Q/CSG 10703—2007

接地装置运行维护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电力系统发电、变电和输电设备接地装置的运行标准,规范了接地装置的运行维护。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辖发电厂、35kV及以上变电站接地装置、高压直流换流站接地装置、高压直流接地极系统以及交、直流架空送电线路杆塔接地装置。配电系统接地装置、调度通信综合楼及其它重要建筑物电气接地装置可以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5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69-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17949.1-2000 接地系统的土壤电阻率、接地电阻和地面电位测量导则第1部分:常规测量

GBJ 65-1983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DL 408-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 408-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 DL 437-1991 高压直流接地极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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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 475-2006 接地装置工频特性参数的测量导则 DL/T 620-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 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 887-2004 杆塔工频接地电阻测量

DL/T 5224-2005 高压直流输电大地返回运行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Q/CSG 1 0007-2004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3 总则

3.1 电力系统接地装置是保证电网和电力设备安全运行的基础环节,各运行单位应按本规程要求,加强接地装置的运行管理,保证接地装置正常运行。

3.2 运行单位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结合本规程同时使用。

4 运行标准

4.1 接地装置运行的一般要求

4.1.1 电气装置接地包括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和防静电接地,接地装置应充分利用自然接地体并应校核其热稳定。电网发生接地故障时,流经接地装置的入地短路电流造成的地电位升高,不应危及人员安全或引起设备损坏。

4.1.2 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内不同用途和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或设施,应使用一个总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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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流接地极应满足DL 437-1991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4.1.3 电力系统电气装置和设施的下列金属部分应接地运行:

a) 电机、变压器和高压电器等的底座和外壳; b) 电气设备传动装置; c) 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d) 发电机中性点柜外壳、发电机出线柜和封闭母线的外壳等; e) 气体绝缘全封闭组合电器(GIS)的接地端子;

f)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 g) 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

h) 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和钢筋混凝土架构,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i) 电力电缆接线盒、终端盒的外壳,电缆的外皮,穿线的钢管和电缆桥架等;

j) 装设避雷线的架空线路杆塔;

k) 不接地、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中无避雷线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泥土杆塔;

l) 装在配电线路杆塔上的开关设备、电容器等电气设备; m) 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4.1.4 电力系统电气装置和设施的下列金属部分可不接地运行:

a) 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面的干燥房间内,交流380V及以下、直流22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外壳,但当维护人员可能同时触及电气设备外壳和接地物件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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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安装在配电柜、控制屏和配电装置上的电测仪表、继电器和其它低压电器等的外壳,以及当发生绝缘损坏时在支持物上不会引起危险电压的绝缘子金属底座等;

c) 安装在已接地金属架构上的电气接触良好的设备如套管等; d) 标称电压220V及以下的蓄电池室内的支架;

e) 由发电厂、变电站区域内引出的铁轨,但发电厂、变电站的主厂房、主控楼等区域除外。

4.1.5 电力系统电气装置的下列部位应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接地:

a) 发电机机座或外壳,出线柜、中性点柜的金属底座和外壳,封闭母线的外壳,微机保护屏或保护装置的外壳;

b) 110kV及以上钢筋混泥土构件支座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 c) 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d) 直接接地的变压器中性点;

e) 变压器、发电机、高压并联电抗器中性点所接的消弧线圈、接地电抗器、电阻器或变压器的接地端子;

f) 气体绝缘全封闭组合电器(GIS)的接地端子; g) 避雷器、避雷针和避雷线的接地端子。 4.2 对接地装置接地电阻的要求

4.2.1 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的接地电阻

a) 有效接地系统和低电阻接地系统中发电厂、变电站保护接地电阻宜符合下式要求:

R ≤

2000 I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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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R-考虑季节变化的最大接地电阻,Ω;

I-计算用流经接地装置的入地短路电流,A;应考虑系统接地中

性点、架空避雷线以及电缆外皮等的分流。

b) 当有效接地系统和低电阻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不满足式(1)要求时,一般条件下接地电阻可按不大于0.5?进行工程设计和验收。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接地电阻按上述要求在技术、经济上极不合理时,允许有较大的数值但不得大于5Ω,同时应采取隔离、均压及其它保护措施并核算接触电压、跨步电压满足运行要求。

c) 不接地、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中保护接地电阻: 1) 高压与厂、站低压电气装置共用的接地装置应满足R≤120/I,但不应大于4Ω;

2) 高压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应满足R≤250/I,但不应大于10Ω; 3) 高土壤电阻率地区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具体要求遵循DL/T 621-1997的规定。

d) 发电厂、变电站中避雷针、避雷线和避雷器的雷电保护接地电阻应符合DL/T 620-1997、DL/T 621-1997的规定,其中独立避雷针、避雷线的接地电阻在低土壤电阻率地区不应大于10Ω,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一般不应大于30Ω。

e) 发电厂、变电站中易燃、易爆设施或建筑物的防雷电感应、防静电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4.2.2 架空线路的接地电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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