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的分支机构报表《GF13最大十家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情况表》。
6.从2017年起,城市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开始报送《G19/GF19重点关注行业贷款统计表》。
7.从2017年起,金融租赁公司开始报送《G21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
除此以外,其他报表的填报机构范围不变。具体情况见附件2。
(二)报送时间、频度和汇总口径调整
1.《G34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情况表》按季报送境内口径数据,时间为季后13日。
2.《G51国别风险敞口及拨备统计表》按半年报送并表口径数据,时间为半年后40日。其中,一组机构按境内口径填报,二组机构按法人口径填报。
3.《S70科技金融和投贷联动统计监测表》按季度报送境内口径数据,时间为季后18日。
4.《S3u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表》按月报送境内口径数据,时间为月后7日;同时按季报送并表口径数据,时间为季后40日。
5.《S3v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润表》按季报送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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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口径数据,时间为季后13日;同时按季报送并表口径数据,时间为季后40日。
6.《S3w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臵业务统计表》按月报送境内口径数据,具体时间为月后7日。
除此以外,其他报表的报送时间、频度和汇总口径要求不变。具体情况见附件1。
2017年法人及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各期报表的上报和审核时间见附件3。其中,2017年1月月报的报送时间延后至2017年2月10日。
三、历史数据补报安排
为保证非现场监管数据连续性,对于部分2017年新增及修订的报表,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补报2016年年末数据。 (一)需要补报的报表
1.补报《G06理财业务情况表》(境内口径)。 2.补报《G31投资业务情况表》(法人口径)。其中一组和四组机构按境内口径进行补报。
3.补报《G34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情况表》(境内口径)。
4.补报《G51国别风险敞口及拨备统计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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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口径)。其中,一组机构按境内口径补报,二组机构按法人口径补报。
5.补报《S70科技金融和投贷联动统计监测表》(境内口径)。
6.补报《S3u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表》(境内口径和并表口径)、《S3v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润表》(境内口径和并表口径)和《S3w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臵业务统计表》(境内口径)。 (二)补报时间
2016年末境内、法人和并表口径报表应于2017年2月15日前完成补报,2月17日前完成审核。
四、其他要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有关要求,高度重视2017年非现场监管统计制度的落地实施工作,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准确理解2017年非现场监管统计制度的内容,及时更新数据标准和推动系统建设。特别是加强对投资、理财、表外、信贷资产转让、跨境并购等业务数据的收集和处理能力。充分利用答疑平台工作机制,及时反映填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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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化数据管理架构,避免数据统计的分割化和碎片化。强化归口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整合作用,从全行层面进行统一把关,避免出现相同或近似项目由不同部门负责而导致填报标准不一致问题。同时,统计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加强沟通和协调,更加充分理解业务的实际情况,以准确地反映填报要求。 (三)做好跨期校验工作,及时发现异常数据。2016年,银监会建立了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报告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2017年该项工作将会延续,相关机构应提高信息挖掘的深度,深入分析异常数据波动背后的原因,进一步提高报告质量。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应加强数据的跨期校验,对于异动较大的数据,分析具体原因,对出现的数据差错应及时改正,如不属于数据差错,应及时向主监管员说明情况。 (四)尽量减少监管数据和对外披露数据的差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保监管数据和对外披露数据的基本一致,避免存在较大差异。
各银监局应认真组织并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报表报送工作,确保报表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相关监管人员应充分运用多层次报表审核工具,包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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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表间校验关系、跨期审核等,严把报表质量关。同时按照《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区域特色报表的备案工作。
年 月 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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