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2)

2019-06-10 23:39

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累计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计算其生活费所使用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照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个人账户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个人账户后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各种折算工龄均不视同为缴费年限。如果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是整年数,缴费年限等于整年数与剩余月数除以12的值相加。缴费年限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4舍5入。

八、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欠费(指单位欠费或个人欠费)的时间,在计算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不参与计算,也不计算相应的缴费年限。在计算历年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当年缴费未满12个月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按满12个月的情况计算,但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的月数计算。

九、在计算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社会平均工资,指当地(统筹范围)政府规定的参保人员历年缴费“保底封顶”所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

社会平均工资;历年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在使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口径前,仍使用原社会平均工资统计口径。在用新办法计算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当年指数小于0.6的,按0.6计算;当年指数大于3的,按3计算。

十、参保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新办法不再执行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的规定。

十一、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及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1、2款规定的过渡期内所发的补齐额、加发额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基金不足支付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中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调整增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十二、在统计部门尚未公布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按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计算并预付基本养老金,待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再为其补算差额部分,并及时予以补发。

十三、退职人员生活费的计发办法可比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参保人员退职时年龄小于40周岁的,计算个人账户养老

金时所使用的计发月数,可暂使用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为40周岁的计发月数。

十四、本通知实施前,已由地方性法规规定了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地区,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要严格按照国发〔2005〕38号文件和豫政〔2006〕29号文件以及本通知规定执行。在过渡期内,要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新、原办法平稳过渡。具体过渡办法,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同意后实施。

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件:计算办法举例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计算办法举例

示例一:参保人员甲2012年2月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012年9月办理退休手续,从2012年10月起享受退休待遇。退休时本人年龄为60岁零7个月。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为139。

示例二:参保人员乙,1970年6月参加工作,2008年2月年满60周岁并办理退休手续,从2008年3月起享受退休待遇,缴费年限为37年9个月。计算基础养老金时,该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为:

37+(9÷12)=37.75年

示例三:参保人员丙2007年7月办理退休手续,2007年8月开始享受退休待遇,1995年至2007年7月的缴费指数如下表: 年份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指数 0.8200 0.7100 1.0000 1.0000 1.1200 1.2600 中断或欠费 年份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指数 1.3200 1.4100 1.3700 1.5400 1.6100 参保人员丙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

(0.8200+0.7100+1.0000+1.0000+1.1200+1.2600+1.3200 +1.4100+1.3700+1.5400+1.6100)÷11 =1.1964

参保人员丙实际缴费年限: 10+7÷12=10.58(年)

示例四:若参保人员丙,其他情况不变,其中2001年按社平工资的120%缴费,缴费4个月,欠费8个月,本人退休时不再申请补缴。此时,参保人员丙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 (0.8200+0.7100+1.0000+1.0000+1.1200+1.2600+1.2000 +1.3200+1.4100+1.3700+1.5400+1.6100)÷12

=1.1967

参保人员丙的实际缴费年限: 10+4÷12+7÷12=10.92(年)

示例五:假设参保人员丙1967年2月参加工作,2007年7月6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2007年8月开始享受退休待遇,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2856.97元,预计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280元/月,参保人员丙所在统筹范围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933.78元/月。1995年至2007年7月的缴费时间和缴费指数表同示例三。

1、参保人员丙实际缴费年限:10+7÷12=10.58(年) 视同缴费年限:27+11÷12=27.92(年) 缴费年限:27.92+10.58=38.50(年)

2、参保人员丙计算基础养老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 [28×1.000+0.8200+0.7100+1.0000+1.0000+1.1200+1.2600 +1.3200+1.4100+1.3700+1.5400+1.6100)] ÷(28+11) =41.1600÷39 =1.0554

参保人员丙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 (0.8200+0.7100+1.0000+1.0000+1.1200+1.2600+1.3200 +1.4100+1.3700+1.5400+1.6100)÷11 =1.1964

3、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

渡性养老金

=(U+Va)÷2×N×1%+J÷y+Vb×n1×1.3%

=(1280+933.78×1.0554)÷2×38.50×1%+12856.97÷139 +933.78×1.1964×27.92×1.3% =436.11+92.50+405.49 =934.10(元/月)

4、假设参保人员丙用原办法按本通知要求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904.10(元/月),新办法比原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30(元/月)。2007年加发比例为30%,即加发30×30%=9(元/月)。 参保人员丙实际计发的基本养老金:904.10+9=913.10(元/月) 5、假设参保人员丙用原办法按本通知要求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944.10(元/月),新办法比原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低10(元/月)。参保人员丙实际计发的基本养老金:934.10+10=944.1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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