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促进自治区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7.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12.1)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7.1.1)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1.1) 九、《煤矿安全规程》(2006.10.25)
十、《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
十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3号令)
十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十三、《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能源[2006]1039号)
十四、《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能源[2005]2605号)
十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投资[2003]1346号)
十六、《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新建、技术改造、改扩建、产业升级、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四条 国家和自治区核准的新建煤矿建设项目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国家规定。
第五条 技术改造、改扩建、产业升级、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审批与竣工验收相统一的原则,其竣工验收暂实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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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鄂尔多斯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设计生产能力30、45、60万吨/年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其它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30、45万吨/年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盟(市)权限外的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章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基本条件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齐全、有效,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第七条 建设项目各阶段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批复文件合法有效。
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安全评价等备案文件合法有效。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投资人)合法,工商营业执照有效。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在设计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各单位、单项工程均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煤矿消防设施、爆破器材库等均按设计完成,并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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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经过1-6个月的联合试生产,且试生产基本正常。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联合试生产运转结束后,建设单位编制联合试生产报告。试生产报告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联合试生产报告的主要内容见附件一。
第三章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试生产结束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验收文件(一式三份)和建设项目试生产报告(一式三份)。
第十六条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上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申请验收。
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旗(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上报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经审查,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审批的自治区重点煤炭企业的煤矿建设项目,可由煤矿企业直接向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申请验收;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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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可由煤矿企业直接向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经审查,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达建设项目勘察验收通知书,勘察验收通知书要明确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向下达建设项目勘察验收通知书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勘察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勘察验收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得到勘察验收中介服务机构的确认。
第二十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勘察验收报告审查备案后,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组成。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组织竣工验收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煤矿建设单位下达竣工验收意见书,作为建设单位申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其竣工验收意见书须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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