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成果、招标文件专用版等技术资料。不得窃取同行商业机密。 第三十七条 评标专家应自觉遵守和提高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牢固树立依法、守规、客观、公正的责任意识。自觉规范评标行为。 第三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科学、公正评标,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不得采用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标方法及其标准评标。评标专家不得私自接触投标人,不得擅自泄漏应当保密的评标信息。
第七章 违约处理
第三十九条 签约人如违反公约自律条款,协会秘书处核实,并提请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将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等情况,分别给予下列惩戒处理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
(二)暂停协会会员资格半年、一年,并在协会会刊、网站或国家规
定的招标公告媒体上公告;
(三)取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单位资格,并解除相应的协会职务; (四)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在协会会刊、网站或国家规定的招标公
告媒体上公告;
(五)建议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停业整顿、降低或撤消资质或给
予其他行政处罚。
(六)凡从业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协会将对公约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评优活动。 第四十一条 公约经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2006
年04月01日起试行。
第四十二条 公约经协会诚信监督机构或百分之十以上公约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可以修改公约。 第四十三条 协会负责解释公约,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