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5)

2019-06-11 00:05

现代远程教育。以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保证农民工子女与所在城市学生享受同等政策。办好寄宿制学校,切实解决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问题。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继续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重点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并对贫困家庭学生学费实行减免。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和职业教育机构,建立示范性人才培训基地和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健全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大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培养农村实用人才。

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大力推进重点学科和高水平大学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加强中部地区高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共享,提高校企、校际、高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水平,大力推进高校社会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省际协作,加大对高教资源相对有限、升学压力相对较大省的支持。完善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推进国家助学贷款等工作。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鼓励中部地区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鼓励和引导城市人才到农村创业,支持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民工返乡创业兴业。

第二节 繁荣文化体育事业

积极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建设一批代表地方文化特色的重点文化设施。加强县级文化馆和图书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及村文化室建设,推进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和农家书屋工程,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布局。鼓励社会力量捐助和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继续开展抢救性文物保护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等工程,支持市级和部分文物大县的博物馆建设,加强对大遗址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修缮。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挖掘、整理和保护,弘扬地方传统文化艺术。

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积极推动文化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加快市场主体培育。实施精品工程和名牌战略,加快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着力发展以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等为重点的文化产业。着力支持一批国内知名的图书、报刊、音像等出版物品牌和出版企业发展,培育形成若干家双百亿新闻出版骨干企业。支持发展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创意设计产业。加快城镇数字化影院建设。推进湖南动漫游戏产业振兴基地和数字媒体技术产业化基地,武汉数字媒体工程技术中心,安徽、河南动漫出版产业发展基地建设。鼓励江西景德镇陶瓷艺术、河南少林寺武术培训与表演、山西和安徽戏曲艺术等民间文化产业的发展。

大力发展体育事业。加快体育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增加基层体育场馆设施。培育体育健身市场,因地制宜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健身项目,支持发展体育产业。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三节 增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食品安全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公共卫生服务功能,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加大对区域性和省级医疗中心大型公立医院的支持力度,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强化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艾滋病、血吸虫病、结核病、乙型肝炎等传染病和职业病防治力度。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加强城乡急救体系建设。

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制度和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医疗卫生的工作制度。加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稳定和完善现行生育政策。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三项制度”。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加强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引导人口合理布局。

专栏6: 中部地区基本医疗卫生重点建设工程

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到2011年,中部地区每个县至少有一所县级综合医院(县中医医院)达到标准化水平,继续加强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每个行政村都有一所村卫生室。

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工程。到2015年,中部地区所有地市拥有职业病诊断机构,所有县建立功能比较完善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和监管体系,满足职业病预防、控制、诊断治疗工作需要。

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工程。到2011年,基本建立起基本设施比较齐全的精神卫生防治网络。重点支持省、市级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建设。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程。到2011年,中部地区城市每个街道规划建设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建设。到2011年,中部地区建设起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和各省、市、县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体系并实施监测计划。

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工程。到2011年,基本建立起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 第四节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县、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适当提高岗位补贴标准。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就业和创业培训。拓展高校毕业生在教育、卫生、科研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就业渠道,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规范并支持发展各类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

大力促进农民工就业。继续实施“阳光工程”等就业推进工程,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农民工就业培训体系建设,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扩大建筑、装潢、餐饮、家政等传统领域的劳务输出规模,打造一批具有地域特色的专业化劳务输出品牌。完善中部六省与东部发达地区劳动力流动的协调机制,加强技能培训、管理、信息服务等全方位合作,引导和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扩大劳务输出规模。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大对返乡农民工创业的扶持力度。鼓励农林水利、国土整治、生态环保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行以工代赈。

第五节 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统筹层次。继续做好扩大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办法,认真解决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统筹配置社会保障服务资源,提高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加强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综合服务体系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城乡救助体系,合理确定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全面落实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五保供养水平达到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逐步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积极推动医疗救助、住房救助以及教育救助覆盖全部低收入家庭。大力发展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落实建设用地和专项资金。

第十章 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

以薄弱环节为突破口,加快改革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增强中部地区发展动力和活力。着力打造对外开放平台,加强与东部沿海地区及西部地区的交流合作,促进区域间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第一节 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完善行政审批方式,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深化公用事业改革。

继续深化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健全国有资本监督管理体制,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推进国有资本向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加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积极组建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鼓励钢铁、煤炭、电力、冶金、汽车等重点行业企业跨所有制、跨地区重组。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

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放宽对非公有制企业投资领域和行业的限制,在进出口、用地、投融资、税收、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非公有制企业同等待遇。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完善自主创业支持政策,加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完善担保体系,优化融资环境,重点加强对中小创业企业和新兴领域创业企业的信贷扶持。

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

科学配置各级政府财力,增强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改进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进一步增强资金分配的规范性与透明度。

第二节 支持综合改革试点

积极推进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按照改革试验方案,加快推进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科技和人才管理、土地管理、对内对外开放、财税金融、城乡发展、行政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机制体制创新,率先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机制体制,积累传统工业化成功转型的新经验,培育城市群发展的新模式,将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建设成为全国“两型”社会建设的示范区。加快推进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进一步深化山西、河南等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积极开展丹江口库区生态保护综合改革试验。

鼓励和支持中部各省结合实际自主开展各类综合改革和专项改革试点。允许中部地区城市群围绕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制机制建设,在推进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就业和社会保障及行政管理等体制机制创新方面进行积极探索。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渠道。推进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及其他公共服务和社会领域改革,改善居民消费预期,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加快推进要素市场、资源价格等方面的改革。建立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鼓励中部山区探索适合本地特点的科学发展新模式。加快涉外体制改革和区域合作机制创新。

鼓励和支持在重要的生态功能区、江河源头地区探索生态补偿有效途径,逐步建立上下游地区、开发地区与保护地区、受益地区与受损地区利益补偿机制。

第三节 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努力拓展开放平台。增建中部地区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继续加大对中部地区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和重点企业的支持。建立特色农产品出口生产基地。大力发展金融、软件、文化等服务贸易,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建立一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基地。继续支持办好中部地区投资贸易博览会、中国国际机电产业博览会,扩大中部发展论坛影响。积极支持中部地区规划建设一批承接产业转移重点地区,研究制定中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具体政策措施。

推进全方位对外开放。提高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附加值,扩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产品和服务出口。继续加强“两高一资”产品出口调控,做好对大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协调。在中部地区培育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引导加工贸易有序转移,鼓励加工贸易延伸产业链。支持企业从贴牌生产向自主品牌转型。引导外资投向能源原材料产业、装备制造业、高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支持企业加快“走出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建立生产基地、营销中心、研发机构,进行境外资源合作开发和国际科技合作。继续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鼓励中部各省建立外派劳务基地,打造外派劳务品牌,开拓国际劳务市场。

加快口岸大通关建设。加强中部地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口岸功能布局,推进铁路公路水路联运,增加口岸作业区,开辟航空口岸通道。建设电子口岸,建立大通关联络协调机制,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节 加强区域经济合作

加强与东西部地区的合作。扩大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海峡西岸地区的合作交流,积极推动泛长三角、泛珠三角产业分工与合作,有序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加快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支持区域一体化进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联合推进跨省交通通道建设,支持地方在电力、煤炭、天然气、油品供应和运输,以及水资源利用等方面开展合作,加强中部粮食主产区与沿海销售区的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销协作关系。支持中部地区与西部毗邻地区开展合作,鼓励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地区突破行政界限,开展区域协调发展试验。提升中部地区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层次,拓宽合作领域。

深化中部地区省际间合作。区域内经济联系密切的经济圈、城市群、经济带要编制区域合作规划,打破行政界限和市场分割,加快建设区域市场体系,合力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加快区域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对接与整合。加强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等方面的联合执法。建立区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作机制,联合制定跨界污染联治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健全合作机制。强化政府在区域合作中的统筹、协调、指导和服务职能,完善地方政府间定期联席会议机制。发挥区域性合作组织的作用,支持建立跨行政区的行业协会、商会,加快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团体等共同参与、相互协作的多层次区域合作体系。在跨地区的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市场要素流动等重点领域建立协调机制,推进区域务实合作。建立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区域合作信息交流和发布机制。

第十一章 保障规划实施

加强指导协调,落实保障措施,完善政策体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确保规划作用的发挥和规划任务的实现。

第一节 强化政策扶持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06]38号)要求,明确职责分工,继续加大对中部地区的支持力度。进一步细化和全面落实《关于中部地区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08]15号),加大对中部地区26个比照城市和243个比照县的支持力度。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充实和调整“两个比照”政策,创新支持方式,拓展支持范围和领域,进一步完善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政策体系。

完善财税支持政策。中央财政加大对中部六省转移支付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重点向有利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领域倾斜。强化中央财政对中部地区“三农”的投入,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继续增加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的奖励补助,扩大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规模,继续对粮食主产区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

购价政策。继续利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支持中部地区外经贸事业发展。继续对中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贷款贴息。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按照政策规定到中部地区设立机构,开办业务。引导各商业银行扩大在中部地区的自主贷款规模,增加创新型企业授信额度。在坚持县(市)法人地位长期稳定和市场化原则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县市级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支持中部地区培育股权投资机构,发展创业投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设立高技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加大中央财政对中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培育和拓展保险市场,积极发展专业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各类保险资金运作机构。研究开放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面,支持外向型企业做大做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自主审贷、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重大关键技术和设备引进给予信贷支持。

制定投资促进政策。对中部地区能源原材料、汽车、石油化工、装备制造、高技术等产业发展,以及重大水利、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在规划编制、重大项目布局、项目审批或核准等方面继续给予支持。定期调整《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支持外商投资中部地区重点行业和企业。对公益性及以公益性为主的农村基础设施、生态环保、社会事业等领域的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取消县及县以下农村公益性项目资金配套。

实施体现中部地区特点的土地利用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逐步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稳步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支持中部地区发展势头较好、产业特色明显、带动力较强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在原批准规划面积已得到充分利用的情况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适当扩大用地规模。

第二节 加强组织协调

中部六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规划落实,根据规划要求研究制定规划实施意见和具体工作方案,编制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按照本规划确定的发展重点和空间布局,选择和安排建设项目,协调推进各项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和发展重点,研究制定本部门支持中部地区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在有关专项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

发展改革委要强化对规划实施的组织指导,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监督,组织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加强与“十二五”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针对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对规划进行调整,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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