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简介- 新

2019-06-11 00:56

大病二次补偿支付标准须知

参保人年度内产生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部分(含起付标准)总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费用由大病保险再支付95%。未经批准转院自行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异地就读的学生除外)以及办理异地就医后到非选定医疗机构就医的不纳入大病二次补偿的支付范围。

医保生育报销须知

1、生育备案登记:参保人在确诊怀孕后,应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须有本次怀孕的登记)、孕妇产检手册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局(参保职工)或社保所(参保居民)办理生育备案登记。

2、产前检查及分娩报销:参保人凭社会保障卡(未办社会保障卡提供身份证)在本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或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在医院直接按规定结算,备案前所发生费用不予支付。

3、异地分娩报销:参保人已作登记备案后需在市外住院终止妊娠或分娩的,应在终止妊娠或分娩之日起1年内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出院小结、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银行账号等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超出申请时间,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4、因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的报销比例如下表:

市内定点医院报销比例 项目 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不含6个月)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 自行转往市外定点医院的按同级医院居民医保 100% 90% 90% —— 的报销比例相应降低20%,到非定点医院的A档为40%,B档为45% 职工医保 100% 70% 2000元 市外住院终止妊娠或分娩的 5、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本市职工医保)和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市居民医保),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或中止妊娠产生的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总额包干,由职工医保基金按2000元的标准支付。

申领职工生育津贴须知

一、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并继续缴

费;参保人生育(含住院分娩、中止妊娠和计划生育手术,下同)前6个月直至用人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时均处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状态。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时间不予累计计算为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 2. 已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备案登记。 3. 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二、生育津贴发放的标准及程序:

(一)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并继续缴费;参保人生育(含住院分娩、中止妊娠和计划生育手术,下同)前6个月直至用人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时均处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状态。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时间不予累计计算为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

2.已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备案登记。 3.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二)生育津贴发放的标准及程序:

1.计发基数: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即:以参保人生育假期开始之日时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每天的计发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

2.生育假期的计算天数:

(1)产假: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满4个月流产的,42天;分娩假期,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增加15天;大于23周岁怀孕生育第一孩的增加15天、领取独生子女证明的增加35天。

(2)计划生育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结扎输卵管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国家和省对前款规定的生育假期作出新规定的,生育津贴的计算天数相应调整。

3.申领期限:

用人单位(包括灵活就业和退休人员)在达到本通知规定的享受生育津贴条件时,在职工生育结束后一年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参保人享受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发放生育假期间工资的,参保人可以在生育结束后一年内,凭相应证明和材料直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4.应提供的材料:

(1)单位申请时。一是用人单位开具的书面委托证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二是享受生育津贴职工的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婴儿出生证或死亡证明或流产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属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提供相应的手术证明材料,属独生子女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核对原件、留

复印件);三是单位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四是单位支付参保人生育假期的工资凭证。

(2)个人申请时。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或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由个人申请。一是参保人本人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特殊情况需由配偶申请的须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二是婴儿出生证或死亡证明或流产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属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提供相应的手术证明材料,属独生子女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三是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5.津贴发放:

参保人所在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额发放参保人生育假期间的工资(含各类津补贴)。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时,视同用人单位已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将高出本人工资的部分补发给参保人;生育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本人工资如实发放。

“个人账户”划入须知

一、“个人账户”由参保职工本人缴费和依据不同年龄段按规定比例划入的单位缴费部分及存款利息组成,各年龄段的划入标准如下表: 年龄段 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 35周岁以上—45周岁(含45周岁) 45周岁以上—退休前 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达到规定的医保缴费年限人员含未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综合、住院医保 参保类型 综合医保 综合医保 综合医保 划入基数 缴费工资 缴费工资 缴费工资 单位缴费部分 1% 1.3% 2% 个人缴费部分 2% 2% 2% 退休人员以本人退休金(本人退休金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计算)为基数按4.5%的比例划入 二、“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以下费用: 1.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属于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或到定点药店发生的购买药品的费用; 2.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疫苗的费用。 3.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缴纳医保费。

三、退休人员缴费满10年后的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有:

1、 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退休后(含参加职工综合医保的社会退休人员),其所在单位为退休人员一次性趸缴10年或按月缴纳职工综合医保费满10年后,其个人帐户划入基数为满10年时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选择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退休人员,缴满10年后,建立个人帐户,其个人帐户的划入基数为满10年时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5年1月1日前已满10年的,从2015年1月1日起建立并划拔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划入比例与参加综合医保的退休人员同为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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