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等对该工程获得质量合格认可的工程量。
第四章 计量支付的管理程序
第十条 计量支付的审批程序及时间要求
施工合同项目计量支付流程表见附件一,其他合同类项目按合同约定填写相应的支付申请书报表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 工程量更新的原则及程序
对于按初步设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根据施工图的工程量进行合同工程量清单更新(或修正)。对于合同外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数量及新增项)超出部分原则上在工程量清单更新完成后进行支付。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
(一)在竣工验收工作完成并收到竣工验收证书(工程完工移交证书)后,按合同有关规定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按相关规定及流程审批确认。
(二)竣工结算通过审查后,按合同规定扣留相应款项后进行完工付款。 第十三条 工程决算
在与业主办理缺陷责任证书(质保期证书)后,按合同规定应提交最终工程决算,进行最终付款结清合同所有款项。
第十四条 期中结算
在与业主办理期中结算后,按合同规定应提交班组期中结算,作为期中支付款的依据。
第五章 计量支付的实施
第十五条 计量支付的原则 (一)合同内项目的计量支付
1、满足合同计量支付原则时,工程量清单中具有单价的项目,在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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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不超出合同工程量时,以当期计量的工程数量乘以单价即为当期该项目的支付款额。
2、满足合同计量支付原则时,以合价包干的项目,在合价款额以内,按合同原则对完成合格的工作量进行支付。
3、施工合同采用按月计量,按月计价支付。 4、对于工期较短的零星工程按合同约定支付。
5、设备材料采购类合同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报支付申请,相关部门审批后支付。
(二)合同外项目的计量支付
1、合同中根据批准的施工图或批准的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或设备)数量,按合同原则审批后,按本办法计量,套用工程量清单的相应单价进行计量支付的计算。
2、签证形式提供的工作(计日工等),按合同原则进行计量支付计算。 3、新增的工程项目(含设备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发生变化),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后才能实施,工程完工(或设备/材料到货)后纳入当期的计量支付。
第十六条 计量支付的时段划分
(一)计量支付按月、季、年、竣工验收、缺陷责任证书(移交)等不同阶段进行。
(二)月、季、年等应以公历为准,计量支付应以相应时段完成的工程数量、项目进行,每月的25日或季末月的25日作为截止日(每年的第12月截止日为31日),如遇春节等特殊情况以公司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计量支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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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入计量支付的工程必须是已完工程量及监理、业主现场代表签认合格的工程量。无论是合同内、外的计量支付,计量支付应完善下列资料。
申请计量支付应完善的资料有:
1、总监理工程师、业主批准的开工报告; 2、必须的各项工程检查文件、隐蔽工程检查文件; 3、成品、半成品、设备及材料合格证明文件、技术说明书; 4、各种工程试验资料及必要的材料试验资料; 5、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6、按设计图纸计算的工程量计算单;
7、经监理、业主现场代表确认的质量验收合格记录、检验批等资料; (二)合同外项目还需要完善的其他资料
1、业主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的工程签证、现场指示备忘录; 2、经业主、监理工程师认可的逐项、逐日清单及计日工使用通知单; 3、有关的会议纪要及监理工程师通知; 4、工程变更及相应图纸;
5、经批准的索赔报告批复通知单; 6、经业主、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调价文件等; 7、根据变更图纸计算的工程量计算清单; 8、业主、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不予计量支付的条件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计量支付: (一)因施工错误而增加的工程量;
(二)无开工报告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部分不需办理开工报告的合同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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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
(三)无计量资料或计量资料不全;
(四)未经业主批准的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量;
(五)工程项目、计量单位、单价、费率与合同规定不符; (六)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七)分部分项工程无质量检查合格记录,或需返工、待处理的; (八)合价包干项目超出工程量清单合价总额的;
(九)变更及费用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变更的费用未获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造价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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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施工合同计量支付流程表
施工合同计量支付流程表
时间要求 当月25日前 现场收方。 工作项目流程及要求 当月28日前 当月30日前 完成工程量计量。 完成材料、财务结算,送公司合同造价部审批。 次月5日前 提请公司合同造价部等相关部门审核。 次月6日前 公司合同造价部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提交公司负责人审批。 次月10日前
公司负责人审批后返回公司财务部。按批复的“期中支付申请审查表”办理支付。 第 9 页 共 1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