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定稿)
1 目的
1.1 为规范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保证劳动合同的有效执行,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1.2 为规范公司与离职员工的交接工作、薪资结算手续,以利于公司工作的延续性。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X公司(4S 店)所有员工。 3 职责
3.1 员工所在部门负责办理离职员工工作交接、出勤日期考勤。
3.2 行政部门负责离职员工离职手续办理、薪酬结算、审批手续,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3.3 财务部门负责查询和清理离职员工的个人借款、备用金余额及督促该员工与财务其他相关工作的交接情况。 4 内容
4 .1 辞职管理
4.1.1 员工辞职应提前30 天(试用期员工提前3 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 4.1.2 辞职人员办理工作交接、离职手续的时间不迟于解除劳动关系前3 日。 4.1.3 辞职人员必须按《离职工作交接清单》完成规定工作及相关事宜的交接。对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自行离职的公司将违纪纪录放入其个人档案,并不予开具离职证明手续,以严惩违纪行为。
4.1.4 员工不按以上程序办理辞职手续,并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者,公司有根据相关制度、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1.5 接到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技术骨干及老员工(入职达四年以上)的辞职报告后,所在部门应在第一时间上报集团人事部,并尽量减小知情者范围,不得随意泄漏离职信息。
4.1.6 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技术骨干及老员工(入职达四年以上)的主管领导和集团人事部经理应在第一时间与其进行沟通,尽量挽留。 4.2 辞退管理
4.2.1 (1)劳动合同未到期由公司提出解聘的; (2)合同到期但公司不再继续聘任的。 以上两种情况由行政部提前30 天下发《辞退通知书》,员工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有关事宜。
(3)以下情形,公司可以随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提前通知被辞退员工, 员工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有关事宜。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2.2 用人部门必须提供关于被辞退员工不胜任本职工作的书面依据,行政部会同用人部门负责人与被辞退员工进行面谈。
4.2.3 行政部负责督促被辞退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用人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工作。
4.2.4 被辞退员工应在指定的日期内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视为其自行离职,属于严重违纪现象,公司将违纪纪录放入其个人档案。 4.2.5 员工不按以上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并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者,公司有根据相关制度、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3 薪资结算
4.3.1 员工办完离职手续后,将《离职工作交接清单》交行政部留存。
4.3.2 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公司行政部根据离职员工的考勤,办理薪酬工资、提成及经济补偿金的结算,于公司规定的下个月工资发放日打至工资卡上。 4.4 离职面谈
所有员工离职时行政部均要与其进行离职面谈,并填写《离职面谈记录表》。 5 附则
5.1 本方案由集团人事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5.2 本规定经总裁批准后,于xxxx年x月x 日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