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当乙方有正当要求时,甲方应提供工程承包合同(有关甲方的价格
及结算细节除外)供乙方查阅。甲方向乙方提供一份甲方与发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或工程分包合同(上述甲方的价格及结算细节除外)的真实副本或复印件。应当认为乙方已经全面了解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上述甲方的报价及结算细节除外)。
4.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工作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乙方应承担并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分包合同中规定的、与劳务工作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4.3乙方须服从甲方及甲方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第五条 工程图纸
5.1甲方在开工 天前,向乙方提供工程图纸 套。乙方因工程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可代为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5.2乙方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乙方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第六条 项目经理
6.1甲方委派 ,职务: ,担任甲方项目经理,常驻工地负责履行本合同。
6.2乙方委派 ,职务: ,担任乙方项目经理,常驻工地负责履行本合同。
6.3 双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4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撤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乙方必须在3日内撤换,并将新任项目经理的名单报甲方同意。
第七条 甲方工作
7.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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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造价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7.2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甲方在乙方施工前期完成下列工作: ⑴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工作开工条件的工作场地。
⑵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⑶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
⑷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乙方自身的手续除外): 。
⑸如果生产、生活临时设施不在乙方劳务分包范围内,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费用由 承担。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
7.3负责编制本项目的整体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7.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7.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乙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工作场地;
7.6按时提供工作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工作需要(乙方自备和自行采购的除外);
7.7依约定向乙方交付本合同约定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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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现场其他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7.9将甲方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及其授权范围送交乙方,并签收。 7.10其他应当由甲方完成的工作: 。 第八条 乙方工作
8.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作质量向甲方和发包人负责,组织自有成建制的、工种配套齐全、具有相应资质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按甲方要求配置具有上岗资格的质量、安全等现场管理人员,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并在开工前 日内将拟投入的人员名单及其授权范围报甲方备案;未经甲方授权或同意,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甲方与发包人的有关规章制度;
8.2乙方根据经过发包人和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结束前 天提交下月度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甲方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8.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确保合同工期的实现;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工作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甲方与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部门对工作现场的管理规定;承担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8.4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8.5按甲方统一规划搭设现场临时设施和堆放材料、机具,需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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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劳务人员应依甲方要求配备劳保防护用品,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8.6依甲方的管理要求制作各类经济、技术文件,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工序交接、质量验收和计量工作;
8.7做好工作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暂停工作期间已施工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如有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8.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对其使用或租赁期间机具、周转材料的损毁承担赔偿责任;
8.9交工前保护好工程成品,及时清理工作现场;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
8.10根据甲方的指示及时退出工作现场,不得故意滞留。 8.11其他应当由乙方完成的工作: 。 第九条 工作安排与检查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及规程进行工作,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条 安全防护
10.1乙方应对其在工作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10.2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工作时,工作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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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工作时,乙方应在工作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
10.4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工作,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事故处理
11.1乙方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1.2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十二条 保险 12.1若工程承包合同有要求,在乙方劳务工作开始前,甲方应获得为工作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乙方支付保险费用。
12.2若工程承包合同有要求,对甲方负责的运至乙方工作场地内的用于劳务工作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在未移交到乙方之前,由甲方办理或获得赔偿,且不需乙方支付保险费用。
12.3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要求为其租赁或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工作机械设备办理保险,保险费用由 承担。投保的范围(内容)包括: 。
12.4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工作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工作机械设备办理保险。乙方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
12.5其他应当由 办理的保险: 。 12.6保险事故发生时,甲乙双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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