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8002-2013(2)

2019-06-11 13:2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8002-2013

第十一条 检验人员的考试方式,包括理论笔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各级别检验人员的取证考试的科目、方式见表1。

表1 各级别检验人员考试科目、方式 级别 科目 序号 科 目 基础与报考项目相对应的设备类型、结知识构、工作原理、安全要求、失效模与 式;相关检测、诊断、试验技术或专业者方法的基本知识)等 知识 法规与标准 检验检验的基本方法和程序、缺陷判别、技能 工具或者仪器的使用、安全与防护 质量保证体系要素和工艺评定 专业与设备失效模式和检测诊断相关的知识失效原理与过程 A 检验方案;工艺的设计、相关的分专业析计算方法、综合评价;评估;判知识断方法、检验案例的解析、质量保B 证体系基本要求等 质量保证体系要素、设计审查和工艺评定 考试方式 备注 科目A 检验员 闭卷笔试 科目B 科目C 科目D 科目E 开卷笔试 实际操作 定期检验科目 开卷笔试 监督检验科目 闭卷笔试 检验师 科目F 科目G 开卷笔试 可查阅限定的法规或者标准 开卷笔试 监督检验科目 注2:(1)气瓶定期检验员只考科目B和科目C;

(2)除气瓶检验员外,持有任何一项检验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其他项目检验员时可免试科目D; (3)持有任何一项检验师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其他项目检验师时可免试科目G;

(4)初试各科目的评分采用百分制,合格标准均为70分,规定的考试科目均达到合格标准,总评为合格的人员,方可申请《检验人员证》;

(5)考试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科目允许补考,考试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所规定的全部考试科目均达到合格标准,总评为合格。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制订各级别项目的考试大纲、考试细则及笔试题库、实际操作考试内容、要求。

第四章 考试机构

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质;

(二)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维修保养、经销和检验检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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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满足与所承担的考试项目相适应的考试条件;

(四)具有健全的考试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有效的考场纪律规定及考评人员守则,并且有效实施;

(五)能够按照国家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许可系统”的要求,进行相关数据填报、信息发布与数据下载。

第十四条 考试机构应当于每年的1月份,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许可系统”上公布本年度考试计划,以及相关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日期、考试时间和类别、项目等。

第十五条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公布的考试项目、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组织考试。考试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规范。

第十六条 考试机构应当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与证书申请表》、考试试卷或者答题卡和机考记录、成绩汇总表、考场记录等资料(电子或者纸质)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第十七条 考试机构可以组织与考试项目有关的考前辅导,但是不得强制要求报名参加检验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参加。

第五章 取证考试

第十八条 取证考试程序,包括考试报名、报考条件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

第十九条 报名参加检验人员取证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考试机构规定的报名期限内,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许可系统”)报名,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与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C),并且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报考资料:

(一)《申请表》(1份,在网上填报后下载,贴上一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照片);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学历证明(毕业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 (四)检验资历证明(已持有的《检验人员证》复印件,1份); (五)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1份); (六)专业培训经历证明(原件1份)。

报名参加检验员取证考试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三)、(六)资料;报名参加检验师取证考试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四)、(五)、(六)资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考试机构在收到报考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对申请人报考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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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即条件的审查。

对报考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考试机构应当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说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和理由,以便申请人及时补正。

对符合要求允许参加考试的申请人,考试机构应当及时向其发出考试通知。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通知参加考试的人员,并公布考试合格人员的名单、合格项目等有关信息。

第六章 审批发证

第二十二条 审核发证程序,包括取证申请、受理、审批和发证。 《检验人员证》的换证程序和要求按照第七章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考试合格人员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自行或者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检验人员证》。

由考试合格人员自行申请办理《检验人员证》时,需要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1份,贴上一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照片); (二)考试成绩单;

(三)本规则第十九条要求的相关见资料。

由考试机构申请办理《检验人员证》时,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许可系统”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或者委托的考试机构在20日内补正申请资料。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检验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章 换 证

第二十五条 持有《检验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在其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相应检验工作,并且未发生本规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六条所涉及的情况,符合第二十七条审核换证要求,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要求向相应的换证审核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六条 年龄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人员的申请,不再予以受理。

身体不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或者因发生过失造成事故的检验人员不能申请换证。 第二十七条 换证采取审核的方式,但是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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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换证项目的证书在有效期内,并且未中断检验工作或者未中断注册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

(二)聘用期间未发生过失或者责任事故的;

(三)接受经发证机关授权公布的换证知识更新与技能培训(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培训)指南所涉及内容的培训,其累积培训课时不少于40小时的。

第二十八条 换证申请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进行网上填报《申请表》,并且向换证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申请类别为“审核换证”,1份); (二)换证项目的《检验人员证》(复印件,1份) (三)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持证人员执业注册所在单位出具的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未中断检验工作6个月以上(含6个月),并且在聘用期间未发生过失或者责任事故的书面证明,包括在注册机构取得的执业注册记录、相应的执业工作见证(每4个月1份在执业单位签署的检验记录或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检验师换证还应按照规定每年在质检总局检验案例网上填报检验案例至少5例(应为主要编写人员);

(六)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要求的继续教育培训累计课时达到40小时的培训证明(该培训记录证明应当经考试机构认可);或者提供参加地市级以上,已通过鉴定的科研项目的见证资料。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以相关类别、专业的法规标准、检验案例、新技术和新知识为主。

换证审核机构应在每年2月底以前,公布本年度各级各类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要求与学时,以及与培训内容所对应的培训组织机构名录;各培训组织机构根据换证机构所认定的范围,按照培训内容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向社会公布。对完成规定课时的培训人员,由培训组织机构发给注明所接受的培训内容与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第三十条 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要求,未通过审核换证的人员,如果需要继续从事相应检验工作,可以在1年内参加同项目与级别的开卷笔试科目的取证考试,合格后重新取得原项目与级别的证书;也可放弃原有级别的资格,直接申请领取同项目的低一级别的《检验人员证》。

未通过审核换证的人员,其原《检验人员证》到期后,不能继续从事相应检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断检验工作或者中断注册6个月以上(含6个月)人员,以及在持证期间曾发生过失或者责任事故,并且已超过被处罚期的人员,可以在参加同级别与项目的开卷笔试科目取证考试合格后,予以换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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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曾经持有《检验人员证》,在所持证书逾期实效后的8年内提出申请人员,可在参加同级别与项目的开卷笔试科目取证考试合格后,申请重新取得《检验人员证》。

第三十三条 向发证机关办理换证审批发证的申请,应当在原《检验员证》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发证机关提交。审批发证程序按照本规则第六章进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本辖区内检验人员考试进行现场监督, 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发证机关。

第三十五条 考试机构和换证审核机构因审查失误或者把关不严,造成取证(或者换证)申请被发证机关退回达到10%,或者考试成绩评定、审查意见以及公布、通知或者受委托办理申请不及时,导致申请人证书过期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监部门暂停其考试或者换证审核工作,并责令其整顿;对故意提交虚假资料或者因管理不善发生泄题、作弊等严重问题,应当根据情况停止其考试或者换证工作。

第三十六条 持证人员出具虚假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的,或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机构中执业的,发证机关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被吊销《检验人员证》的人员,3年内不受理其任何种类、项目、级别的考试申请。3年后需要重新申请《检验人员证》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重新申请取证考试。

第三十八条 《检验人员证》遗失,由持证人本人向发证机关提出补证书面申请,经发证机关核准后,在20个工作日内补发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已持有《检验人员证》的人员,需要申请新的级别,增加新的类别及其项目,应当按照新的级别、新的类别及其项目进行取证考核。

持有特种设备A类安全监察员证,以及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经历的人员,取证考试可以减免相关科目。

第四十条 参加检验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如果对考试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成绩公布3个月以内向考试机构提出复核要求,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以内予以答复;对考试机构答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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