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档设置与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1 总则
1.1 为预防建设工程围档倒塌事故,保证使用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围档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围档是指建设工程为做到封闭式施工而设置高度为2.5米的砌体围档和1.8米的彩钢板围档。
1.4 各建设责任主体以及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围档的监督管理,落实责任,确保使用安全。
2 设计、选材及施工
2.1 围挡设计
2.1.1 围挡的选址应根据地理环境、使用功能、荷载特点、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宜选在地势较平坦的天然地基上,不宜选在河道、山坡陡洼处或风力下风口等位置;
2.1.2 围挡建造前,应根据总平面布置图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有关标准规范,合理规划,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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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围挡设计应满足抗震、抗风要求,并进行地基和基础承载力计算,基础宜采用天然基础,基础应埋入稳定土层,埋入深度不宜小于0.3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小于60Kpa,当遇到松散填土、暗浜时,应根据地基承载力要求进行地基处理或加固;
砌体建筑、砌体围挡宜采用砖、石砌筑的条形基础或混凝土条形基础,基地宽度不应小于300mm,厚度不应小于150mm;
软弱土层上的砌体条形基础应设地圈梁。地圈梁宽度不宜小于200mm,高度不应小于120mm;纵向钢筋不应小于4φ12,箍筋直径不应小于φ6,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50mm;
砌体围档基础顶面宜高出地面0.2m。 2.2 围挡选材
2.2.1 围挡所采用的原材料、构配件等,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各种原材料、构配件进场时应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和检测报告;各种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除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外,还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
2.2.2 现浇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2.2.3 钢筋混凝土构件用的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HPB400级和HRB335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HRB335级和HPB235级钢筋;
2.2.4 砌体选用烧结多孔砖、蒸压粉煤灰砖、蒸压灰砂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5.0,石材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0,砌筑砂浆和墙面粉刷混合砂浆均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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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压型钢板可选用具有PE涂层的彩钢板或镀锌钢板。用于非承重的彩钢板厚度不应小于0.4mm,用于屋面的彩钢板厚度不应小于0.5mm;
2.3 围挡施工
2.3.1 围挡施工前应按照专项施工技术要求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2.3.2 围档宜选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不得采用彩条布、竹笆等,且不得采用粘土实心砖,应保证施工工作人员的周边行人的安全;
2.3.3 在软土地基上、深基坑影响范围内、城市主干道流动人员较密集地区及高度超过2米的围档应选用彩钢板;
2.3.4 彩钢板围档应采取抗风措施,高度不宜超过2.5米,当高度超过1.5米,宜设置斜撑,立柱间距不宜大于3.6米,横梁与立柱之间应采用螺栓可靠连接,彩钢板下方应设置300mm高砖砌体围挡,上方设置槽钢压顶;(详见附图1)
2.3.5 砌体围挡不应采用空斗墙砌筑方式,砌体围挡厚度不宜小于200mm,并在两端设置壁柱,壁柱尺寸不小于370mm×490mm,壁柱间距小于5.0m,单片砌体围挡长度大于30m时设置变形缝,变形缝两侧设置端柱,砌体围挡内外侧面应粉刷混合砂浆。壁柱与墙体间应设置2φ6@500拉结钢筋;(详见附图2)
2.3.6 施工区、生活区围挡在市区一般不低于2.5m,其他地方一般不低于1.8m;采用砖块和空心砖作围挡材料的要求压顶,压顶采用砖压顶或琉璃瓦压顶,临近市区项目围挡安装照明设备,晚上开启灯光,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安全;
2.3.7 围挡顶部应采取防雨水渗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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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质量验收
3.1 临时建筑围挡应在施工完工后进行一次性验收,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等单位负责人共同对新搭设的围挡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2 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或土地储备中心已设置的围挡,如果继续使用者,监理单位应组织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人共同对工地围挡进行验收,对达不到安全技术要求的围挡,应重新制订方案进行修补或重建。
3.3 围挡验收
3.3.1 砌体围挡质量验收宜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有关规定;
3.3.2 砌体围挡质量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1)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及施工方案; (2)原材料合格证;
(3)砂浆强度检测报告;圆梦梦想 (4)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表。
3.3.3 砌体围挡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关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4)《建设工程围挡安全技术要求和验收表》规定(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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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使用、维护和拆除
4.1 围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围挡管理及使用制度,加强对围挡的检查、维护,并建立相应台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当围挡出现开裂、沉降、倾斜等险情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4.2 围挡使用单位应建立防风、防汛、防台、防雨雪等灾害天气的应急预案,在台风、洪水、暴雨、暴雪来临前应组织全面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围挡并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4.3 严禁在彩钢板等轻体围档或紧靠围档架设广告或宣传牌。 4.4 堆场的物品、弃土等不得紧靠围档堆载,堆场离围档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
4.5 围挡的拆除应遵循“谁施工、谁使用、谁拆除”的原则,当出现可能危及围挡整体稳定的不安全情况时,应遵循“先加固、后拆除”的原则,人工拆除砌体围挡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方法。
4.6 拆除单位应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5 监督管理
5.1 各区、县(市)建设局、开发区管委会应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围挡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重点,加强对方案审核、验收、检查、监控程序的监督。
5.2 建筑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有义务和责任对建筑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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