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新农村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的再建议(2)

2019-06-11 15:18

同意后再办理工程报批手续。

对古建筑、古民居进行维修时,应注意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修缮,不得随意拆除旧的建筑材料,采用新的建筑材料;不得改变原有文物的真实性,更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确保其所蕴涵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的完整性。

在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地上或者地下出土文物时,应当立即保护现场,并报告本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对地下出土文物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和贩卖。

除以上工作要积极开展外,在新农村建设中还要广泛吸纳各方面的人才参与其中,比如文物专家、民俗学家、历史学家和建筑设计大师等专业人才的广泛参与,才能使新农村建设达到预期目标。

保护和利用好祖国的珍贵文物,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我们一定要努力走好“保护——开发——利用——发展——保护”的良性发展之路,达到文化与农村经济的互促共赢,全面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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