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6)

2019-06-11 16:38

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5. 简述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主要规定。

(1)排污单位和个人的义务。a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b合理选择入海排污口位置,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c执行陆源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制度

(2)防治放射性物质污染海洋环境。a禁止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b严格限制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符合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3)防治传染病原体污染海洋环境。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达标排放

(4)防治海水富营养化。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5)防治热污染。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6)防治农药污染海洋环境。a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标准 b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7)防止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措施

a禁止经我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b经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c沿海城市加强城市污水的综合整治 d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6. 简述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主要规定。 a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b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c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d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

e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7. 简述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主要规定。 (1)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2)特殊污染物质和污染行为规范

a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b爆破作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 c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

(3)对海洋工程排放废弃物的规定

a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须达标后排放 b残油、废油必须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 c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 d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

(4)、防止海上作业油类污染

a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b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编制溢油应急计划

8. 简述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主要规定。 (1)倾废许可证制度

a倾倒废弃物必须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 b禁止境外的废弃物在我国管辖海域倾倒

(2)倾倒废弃物的分类管理

a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 b紧急许可证——出现紧急情况,经国家海洋局批准,指定的区域按规定的方法倾倒附件一所列的废弃物——附件一所列的废弃物及其他物质禁止倾倒 c特别许可证——附件二所列的废弃物 d普通许可证——其他低毒或无毒的废弃物 e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

(3)海洋倾废区的划定和管理

a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 b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

(4)倾废单位的义务

a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 b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c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

9. 简述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主要规定。 (1)防污能力和设备的规定

a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b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c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 (2)防污文书的规定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3)船舶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物质的污染防治

a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b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必须符合对所装货物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章 自然资源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

2.自然资源规划制度: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自然资源的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对—定时期内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所作的总体安排

3.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

自然资源调查制度:法律对自然资源调查的主体、对象、范围、内容、程序方法和调查结果的效力所作的规定,是自然资源调查的法制化。

自然资源档案制度:法律对自然资源档案的种类、级别、适用对象、内容、范围、资料更新时间、查阅和借阅方法、保管技术和设施与设备、保管机构及其管理要求等所作的规定,是自然源档案的法律化。

4.自然资源许可制度: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5.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二、简答题

1. 简述自然资源法与污染防治法的关系。 自己发挥

2. 简述我国目前主要的自然资源问题。

a水土流失日趋严重 b荒漠化土地面积不断扩大 c森林被砍伐,天然植被遭到破坏 d草地退化、沙化和碱化面积逐年增加 e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破坏

3. 简述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1)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概念:同上 (2)自然资源权属制度内容

a)自然资源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种权能 b)自然资源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进行实际使用并取得相应利益的权利

4. 简述我国主要的自然资源许可证。

主要有:资源开发许可证、资源利用许可证、资源进出口许可证 5. 简述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其体现的。 (1)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概念:同上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体现

1)资源税——国家规定的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等矿产品和生产盐

2)自然资源费

a)森林资源费有育林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土地资源费有耕地开垦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水资源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矿产资源勘探费、开采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

b)收费分为四类:开发使用费:单位或个人直接开发、占用、利用、使用自然资源时所缴纳的费用;补偿费:为弥补、恢复、更新自然资源的减少、流失或破坏而收取的费用;保护管理费:为解决培育、维护、管理自然资源的费用支出而征收的一定费用;惩罚性收费:行政管理机关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者不按规定要求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而让其缴纳的带有制裁性质的费用。

第十五章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

一、名词解释

1.野生动物:生存于自然状态下,非人工驯养的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昆虫、腔肠动物及其他动物。

2.野生植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二、简答题

1. 简述野生动物资源的权属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2. 简述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法律规定。 (1)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

a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b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2)野生动物资源权属。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野生动物保护方针 a加强资源保护b积极驯养繁殖c合理开发利用 (4)野生动物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1)国家 a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b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地方 a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b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 简述保护野生动物生境的主要措施。 (1)野生动物保护 1)野生动物名录制度

a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b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2)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a)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b)设立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c)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d)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3)野生动物拯救与补偿措施

a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b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2)野生动物管理

1)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 2)野生动物猎捕管理

A)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a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b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B)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C)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D)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E)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3)驯养繁殖管理

A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B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4)野生动物经营管理

A)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a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b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B)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C)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D)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E)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4. 简述我国野生动物管理的主要规定。(同上) 5. 简述我国保护野生植物的主要法律规定。 (1)野生植物保护对象: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2)野生植物保护的方针 a加强保护 b积极发展 c合理利用的方针 (3)野生植物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

a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 b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

c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监督管理 d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全国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 6. 简述野生植物保护的主要规定。 (1)野生植物保护名录制度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2)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2)保护野生植物生存环境

a)禁止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

b)建立野生植物自然保护区。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建立自然保护区。

c)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

d)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3)野生植物保护和拯救措施

a)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 b)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生长受到威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采取拯救措施,保护或者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应当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7. 简述保护野生植物环境的主要措施。 (1)野生植物保护 (第6题) (2)野生植物管理 1)野生植物档案制度 2)野生植物采集管理

A)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a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b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向省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c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后申请采集证。

B)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3)野生植物经营管理

A)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B)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C)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必须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十六章 森林资源保护法

一、名词解释

1.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2.林权:法律确认的对森林、林地所享有的权利 二、简答题

1. 简述我国森林资源权属规定。

(1)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2)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3)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4)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 简述森林法对森林的分类。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1)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2)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3)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4)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5)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3. 简述保护森林的主要措施。

(1)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2)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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