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原则,根据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09]1110号)和《关于调整完善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09]1111号)精神,确定从2009年12月1日起,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下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一)移交政府安置、执行军队干部生活待遇项目和标准的离休、退休干部;
(二)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 二、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
(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军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范围和类别,参照国家政策确定。类别由现行四个类区调整为六个类区,由低到高依次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四类区、五类区、六类区。具体实施范围、类别和标准详见附件1。
(四)高山海岛津贴。分为基本标准和其它标准两部分。 基本标准实施范围,依据安置地自然地理环境、生活依托条件等因素确定。划分为五类:
1、高原:海拔2500米以上地区。
2、海岛:国家划分的特类岛、一类岛、二类岛、三类岛。 3、荒漠戈壁牧区林区:农村和距最近县城50公里以上地区。 4、高山:山头相对高度在300米以上。
5、其他:地处饮用水困难、地方病疫区、高寒、深山、峡谷等自然、生活环境艰苦的其他地区。
其他标准实施范围,是指安置在兰州、银川、贵阳、呼和浩特和西沙群岛等原享受军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这次调整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人员。
具体实施范围和津贴标准详见附件2、3、4。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这次调整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停止执行。
(二)安置在西藏和新疆天空、塔什库尔干地区的,在军队新的西藏特殊津贴制度出台之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暂按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通知》([2002]政干字第21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执行高山海岛津贴其他标准的人员,将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换算成固定额后,低于其他标准的,统一按其他标准执行;高于其他标准的,高出部分暂予保留。对有保留金额的人员,采取实名制管理,逐人进行登记。
(四)执行高山海岛津贴的人员,既符合基本标准条件,又符合其他标准条件的,两项标准可同时享受。基本标准中,同时符合两种以上享受条件的,按等级标准高的执行。
(五)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计发基数,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作为计发有关人员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 四、经费保障
这次调整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所需经费,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解决。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未尽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军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类别和标准表(河北省)
2、高山海岛津贴基本标准(略) 3、岛屿类别划分表(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通知) 后财 〔 2009 〕 111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