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帝国的法律》读书笔记(2)

2019-06-11 19:45

档案的查对、翻阅都不能离开胥吏。文档的管理工作成了胥吏们世代相承的事业,衙门也不能轻易地撤换他们,否则官员会感到就像失去左右臂膀一样,整个机关也无法正常运转。如此以来,不仅使管理文档的方法得不到改进,而且也严重使与档案有关的工作受到影响,同时还势必造成百弊丛生。胥吏对档案疏于管理,很多档案都是随意堆积,常年不整理,从而致使因难以查阅而贻误政事。

(2)舞文作弊

胥吏舞文作弊的根本目的在于谋取私利,胥吏不择手段地伪造篡改文档、抽取调换案卷。“抽换案卷使是非可以混乱,而本末无从考信”由于档案管理不完备和外国侵略者无情的烧毁和掠夺,清朝衙门中的很多档案文件都是残缺不全,于是胥吏乘机伪造文件,从中牟利。有的胥吏竟然假造官文圣旨,“嘉庆十四年冬,有蠹吏蔡泳受、王书常、吴玉等私雕假印,凭空捏造事由,向三库及内务府广储司库共十四次,并诈传谕旨,称钦派办公大臣姓名,用伪印文书咨行部院衙门,以致各堂司官被其欺蒙,给发银两”。

总之,随着官僚制度的日渐衰败,历代吏员祸害良民、敲诈勒索、蒙蔽官员、弄乱国法等的现象总是日趋严重——这可说是历史的必然。故而,当法律从文字符号转化为具体现实时,作为执行者的衙役胥吏若与法律背道而驰之时,“理性主义”的光环就变得黯淡无光了。因此,仅仅是出于谨慎考虑,个人认为,作者未述及隐身于法律背后的衙役胥吏的巨大作用,对帝制中国的法律做出的如此高的评价是有待商榷的。

二、选取材料实际上缺乏广泛代表性

本书与其他同题材论著的一大不同之处就在于在第二篇中采取了案例分析法进行研究。而其案例材料全部来自《刑案汇览》中的7600余件案例,作者遵循典型性与趣味性双重标准,为了保证案例的广泛代表性,著者各选取了《刑案汇览》中“估计有参考价值并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节”的至少2个案例。另外,为尽量平衡,著者适当减少了刑事案例的数量,而多选取了一些其他(婚姻、财产、财政、礼仪、工程等)方面的案件。作者还在附录中介绍了这190件案例的刑罚分类、时间分布、地区分布,可以说,作者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保证了其所选案例的广泛代表性。

然而,追根究底,作者选取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案例的目标恐怕并没有很好实现,因为其所关注的材料本身就具有很大局限性。

第一,《刑案汇览》中的案例全部来自刑部的档案材料,而大量笞、杖刑级别的案例在刑部之下即处理完毕,且不在刑部备案。因此,如若仅仅以这部分材料为研究依据,则极有可能忽略了在当时更为广泛存在的对笞、杖刑级别的案例的司法活动情况。第二,经按察使处理并上报刑部的案件的审理记录仅仅是重审记录,而非州、县官初审案件时的初审记录。如此情况下,《刑案汇览》为我们展示的仅是皇帝、刑部、总督或巡抚、按察使们的司法状况,而几乎没有基层州、县的司法状况。

因此,仅以《刑案汇览》为研究素材,只能说明州、县以上级别的法律适用状况,而作者试图以这部分材料说明法典对社会的控制、对家庭的影响就显得有些论据不足了。并且,著者在评析完全部190件案例之后提出“与其他任何国家的法官一样,中国的司法官吏也非常注重于依法判案,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如前所述,这样的结论最多只能概括按察使以上级别司法活动的状况,换言之,

至少没有证据表明州、县一级司法活动也是如此“依法判案”。

当然,《中华帝国的法律》早在上个世纪五十至六十年代即构思、完成,而在当时大量各地基层原始司法档案都还未开放。故而该书有此漏洞是无可避免的。但是当下的中国法律史研究者,必须自觉直面这些材料、理解这些材料、运用这些材料。尤其是当下的中国的法律史研究者,更理应对这部分材料有着更多地重视,因为我们拥有地理、文化、语言等多方的优势,我们也理应在这一领域作出比美国、日本等外国学者更扎实、深入、有创见的研究成果。

总结

《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作为由西方学者所写就的关于中国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的书籍,或许无法做到尽善尽美,但这并不妨碍这本书作为一部成功的学术研究著作所取得的理论高度和借鉴意义。据此,我们看到,实际上清帝国的法律运作与其在法典与章籍中所规定并不完全一致,甚至有时会背离法典上的规定。所以,在进行法律史的研究中不能沉迷于对于理论文献的研究否则,将会导致对历史的误解。因此,借鉴美国学者所特有的实用主义与现实主义的精神,在对传统中国法律研究的过程中能够不拘泥于文字上的限制,而深入到法律的实践中去,发现其真正的面貌。这对于中国学者的研究也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实际上,中国的传统法律既不像某些人所宣称的那样,是一团黑暗,甚至有无法律都还比较可疑。也不是像某些人所构想的那样是完美无缺的,较之西方的法律更为高明。我们在对传统法律制度法律文化进行审视的时候必须抱有一种审慎的态度,以一种清醒而具有批判性的视角进行思考。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还历史以其本来的面目,更好的、更理性地对待我们的传统,既不妄自菲薄,也不盲目自大。这样不仅能更好地认识自己,也更能够获得世界的尊重。

参考文献:

[1] 祝欢 《读<中华帝国的法律>有感》 《东方企业文化》刊2012-10-08 [2] 杨积讯 《“中华帝国”视角下的法律及其历史》 福建论坛.2008,(3):123~125

[3] 成亚平 《理性的法律——简评<中华帝国的法律>》 南京大学法学评论1994年02期

[4] 谢晶 《“新风”吹自四十年前——评布迪、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 《朝阳法律评 论》 2010年02期

[5] 徐忠明 《传统中国乡民的法律意识与诉讼心态——以谚语为范围的文化史考察》 《中国法学》 2006年06期

[6] 汪雄涛 《明清诉讼中的“依法审判”》 《开放时代》 2009年08期 [7] 吴吉远 《试论清代吏、役的作用和地位》 《清史研究》 1993年03期 [8] 王忠春 《清代无讼思想研究》 《南开大学》 2010年

[9] 孙晓艳 《论清代的胥吏与司法》 《西南政法大学》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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