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住院(门诊)治疗费用核查

2019-06-11 21:20

4300101 工伤住院(门诊)治疗费用核查 一、行政审批内容职

工伤住院(门诊)治疗费用核查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

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审批数量限制,申请的方式为直接向本经办机构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对申请人的前置条件要求)

符合文件规定的。 五、申请材料

单位填写《工伤职工医疗费清单》(.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属于交通事故的还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原件或 复印件;住院治疗期(首次门诊检查治疗)需作特殊检查治疗手术的(如CT、核磁共振、彩超等),在检查前须填报《企业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实行特殊检查治疗手术项目申请表》;抢救治疗期间输血或使用药品目录范围外的药品,须填报《企业职工因工伤(职业病)使用药品目录范围外药品申请单》;住院治疗的应提供住院费清单、结算收据、出院证原件、各类检查报告单;门诊治疗的提供病情证明、复式处方、结算收

据、各类检查报告单。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提供《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拨付审批表》,表格在武侯区社保局业务窗口领取。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武侯区社保局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武侯区社保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人审批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武侯区社保就业服务大厅窗口提出申请,经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作出核准。

2、政府部门内部审批程序 ①窗口受理

②经办人登记、初审

③经办人提交科室并签署审查意见 ④局领导签署审查意见 ⑤窗口发件

十、行政审批时间

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疗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批准后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收费依据) 不收费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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