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管辖为例外,即所谓“原告就被告”。( )
19、几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20、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对于具体案件的管辖权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移交的制度。( )
21、其他组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
22、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诉讼。( )
23、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 )
24、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作诉讼行为,其后果归于委托人。( )
25、根据证据存在与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
26、免证事实包括司法认知的事实和自认的事实。( )
27、证明责任是指当诉讼终结时,待证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由一方当事人承担其不利法律判断后果的一种负担。( ) 2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受害人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29、书证实质的证明力是指能够证明书证的内容确实为记载的制作人所为的效力。( )
30、法院可依职权而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
31、狭义上的期间仅指期日。( )
32、受诉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如果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33、对法院做出的中止诉讼的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 )
34、民事决定,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
35、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既可以使用判决形式,也可以使用裁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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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既判力效力的裁判有权提起抗诉。( )
37、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功能是在持票人丧失票据时能够恢复取得票据权利。( ) 38、执行竞合包括多个债权人都依执行根据所确定的金钱请求权而同时或先后申请执行的情况。( )
39、执行主体是指执行机构。( )
40、在我国,执行的客体包含财产和行为。( )
41、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
42、移送执行是执行程序启动的原则性方式,申请执行是例外和补充。( )
43、执行终结的裁定可以上诉。( )
44、形成之诉,在我国通常被称为变更之诉。( )
45、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46、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再审。( )
47、原告有起诉权,在诉讼中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的权利。( )
48、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
49、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作为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 ) 50、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可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
51、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但认定事实清楚,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5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从原先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
53、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时必须诚实、善意,如违反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与效性的诉讼行为将被判断为无效,已经发生的效果也将被取消。( ) 54、公正的程序必然产生公正的结果。( )
55、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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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6、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应当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一定联系。( )
57、对于自认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
58、中止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当退还。( )
59、在共同诉讼中,需要追加的原告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诉不影响法院的审理。( )
60、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
61、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6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63、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开庭审理前进行。( )
64、民事诉讼程序一般而言乃是“不告不理”,所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能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
65、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
66、国内仲裁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以及由公证机关制作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6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68、根据我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在以私人身份进行遗产继承的诉讼时不享有司法管辖豁免。( )
69、二审法院既是事实审和法律审,也是监督审。( )
70、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力不同于生效判决。( )
71、勘验原则上由法院也可依职权进行。( )
72、证据资格是指证据材料能够作为证据而被采用的资格,也称为证明力。( )
73、证据保全只发生在诉讼当中。( )
74、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是可替代的作为时,执行方法是代替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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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移送执行的既包括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也包括其他机构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
76、宣告公民失踪的公告期为6个月。( )
77、诉讼当事人不论国籍,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都必须遵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
78、期待胜诉权,就是指享有民事实体权益的当事人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就能使其权益通过诉讼得到强制实现的权利。( )
79、证据之“合证据法”是指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符证据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证据的一般表现形式。( )
80、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
81、开庭审理是法院做出实体裁判的必经阶段。( )
82、民事裁定分为可上诉的裁定和不可上诉的裁定。( )
8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8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85、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一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86、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 )
87、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88、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
89、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90、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二年的财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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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对拒绝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可以予以罚款,罚款金额在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92、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提出抗诉。( )
93、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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