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会计规则

2019-06-17 11:58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会计规则

(2002)后财字第29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警部队财务管理,规范武警部队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人民解放军会计规则》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武警部队实行独立核算的支队(团)以上单位(含相当等级单位)的会计工作。

第三条 武警部队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军队和武警部队的财经法规,维护国家、军队和武警部队的财经纪律;

(二)按照预算领拨经费,保障资金供应,办理收支结算; (三)组织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事务,及时、准确地提供会计信息; (四)参与制定财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管理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外汇、金银珠宝及其他贵重财物,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审批、使用和管理银行武警部队账户;

(七)管理武警部队票据,及时办理预算外经费收缴; (八)对会计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归档、保管、移交、销毁;

(九)负责武警部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组织会计业务培训,提高会计管理水平; (十)实施会计监督检查,指导供应单位的会计工作。

第四条 总部后勤部财务部主管武警部队会计工作,各级后勤财务部门主管本级和供应单位的会计工作。

第五条 武警部队会计工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会计和出纳业务必须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印鉴、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经费收支、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各项经费收支,必须统一设置会计账簿,及时组织核算,严禁收不入账或者设账外账;

(三)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和合法凭证为依据,客观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状况,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四)会计处理方法符合规定,会计指标一致。

第六条 各级会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会计人员,明确职责分工,未设会计机构的单位和部门,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有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各单位主管领导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确保会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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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单位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调配,应当征求上级财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武警部队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 武警部队会计核算采用记账凭证核算形式。

第九条 武警部队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

资产是指单位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产物资、对下拨款、应收款等。

负债是指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还或者核销的债务,包括上级拨款、应上缴经费、应付款等。

净资产是指单位拥有的资产净值,包括历年经费结余、自筹专项资金、留用党团费、专用基金、固定资产基金、实物供应基金等。

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维持性经费收入、建设性经费收入、代管经费收入、预算外经费收入、党团费收入。

支出是指单位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包括维持性经费支出、建设性经费支出、代管经费支出、预算外经费支出、党团费支出。

各要素之间的平衡关系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

第十条 武警部队会计确认以收付实现制为主,个别事项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成本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收入与相关支出应当配比。

第十一条 武警部队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以下记至分。

以其他货币计量的,应当将其他货币按照业务发生日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记账,同时登记其他货币金额和折算率。

第十二条 武警部队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会计科目

第十三条 各级财务部门必须按照武警部队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内容组织核算。总部未作统一规定的明细科目,由各单位根据核算需要自行设置。

第十四条 武警部队会计科目及编码按照下表要求统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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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部队会计科目表

类别 科目代码 11 12 13 14 总分类科目 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其他存款 有价证券 按照上级调拨、本级自筹设置一级明细科目;按照军需物资、卫生物资、营房物资、运输物资、训练器材、通信器材、文体器材、办公用品、装备维修设备、装备维修器材、其他物资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按照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文体设备、运输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教学设备、施工及修理设备、装备维修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及音像制品、其他固定资产设置。 按照供应单位、部门设置。 按照拨出装备购置费、拨出后勤装备购置费、拨出工程建设费、拨出科学研究费、拨出战备物资储备费设置一级明细科目;按照供应单位、部门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按照供应单位、部门设置。 按照拨出物资周转金、拨出基建周转金、拨出军人服务社投资借款、拨出生产投资借款、拨出保险资金、拨出住房资金设置一级明细科目;按照供应单位、部门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按照战备物资储备费项级科目设置一级明细科目;按照供应单位、部门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按照债务单位、个人或者付款内容设置。 按照上级供应单位设置。 按照拨入装备购置费、拨入后勤装备购置费、拨入工程建设费、拨入科学研究费、拨入战备物资储备费设置一级明细科目;按照上级供应单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按照上级供应单位设置。 按照账户类别设置。 明 细 科 目 15 库存物资 16 固定资产 资产类 17 拨出维持性经费 18 拨出建设性经费 19 拨出代管经费 1A 拨出专项资金 1B 1C 战备物资储备 暂付款 拨入维持性经费 负21 债22 拨入建设性经费 类

23 拨入代管经费 -168-

类别 科目代码 总分类科目 明 细 科 目 按照拨入物资周转金、拨入基建周转金、拨入军人服务社会投资借款、拨入生产投资借款、拨入保险资金、拨入住房资金设置。 24 负 债 25 类 拨入专项资金 应上缴经费 按照应缴预算外经费、应缴党费、应缴团费、应缴伤亡保险费、应缴医疗保险费、应缴养老保险费、应缴其他经费设置一级明细科目;应缴预算外经费按照预算外经费科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26 暂收款 按照债权单位、个人或者收款内容设置。 按照历年预算经费结余、历年预算外经费结余设置一级明细科目;历年预算经费结余按照款级预算科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按照自筹周转金、自筹生产资金设置。 按照留用党费、留用团费设置。 按照保险基金、住房资金、其他基金设置。 按照预算科目设置明细科目,收入按照款级科目设置;支出按照款、项级科目设置,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目级科目。 31 历年经费结余 32 自筹专项资金 留用党团费 专用基金 实物供应基金 固定资产基金 战备物资储备基金 净资产类

33 34 35 36 37 41 维持性经费 收42 建设性经费 按照预算科目设置明细科目,收入按照款级科目设置;支出按照款、项级科目设置,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目级科目。 支43 代管经费 按照预算科目设置明细科目,收入按照款级科目设置;支出按照款、项级科目设置,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目级科目。其中,政策性补贴按照军粮差价补贴等设置明细科目。 类44 预算外经费 按照预算外经费科目设置一级明细科目。其中,房费水电收入按房费收入、水费收入、电费收入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按照党费、团费设置。 -169-

45 党团费

第十五条 资产类科目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11号 库存现金 本科目核算库存的现金,收入记借方,支出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库存现金数。

(二)第12号 银行存款 本科目核算存入银行的活期存款,增加记借方,减少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实际活期存款数。

(三)第13号 其他存款 本科目核算存入银行的定期存款等,增加记借方,减少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定期存款数。

(四)第14号 有价证券 本科目核算购入的有价证券,购入记借方,兑回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有价证券本金数。

(五)第15号 库存物资 本科目核算存储的各种物资,包括实物供应物资、自购物资和上级奖励、接受捐赠物资等,增加记借方,减少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物资实际库存数:

1、调拨的库存物资按调拨价入账,购入库存物资按购入时发票金额入账,专门从事物资供应的单位所开支的运杂费,可以作为物资采购成本记入入库价格,其他单位采购物资开支的运杂费列有关经费支出,上级奖励和接受捐赠的物资按同类物资的市场价格入账,发生的各项费用列有关经费支出;

2、发出库存物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分别采用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和个别计价方法确定入账价格,物资入账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3、库存物资应当定期清点核对,对盘盈、盘亏的库存物资,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盘点情况报告表”及时调整账面记录,待查明原因,按规定报批后作相应账务处理。

(六)第16号 固定资产 本科目核算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项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等资产;单项价值不足规定标准,而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按固定资产核算。增加记借方,减少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实际所有的固定资产原值:

1、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入价、调拨价和相应发生的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入账,改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减去变价收入的净增加额入账,上级奖励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发生的各项费用入账,盘盈并无法查明原值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2、临时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做增减处理; 3、按照本规则核算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4、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清理核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盘点情况报告表”及时调整账面记录,待查明原因,按规定报批后作相应账务处理。

(七)第17号 拨出维持性经费 本科目核算对供应单位、部门的维持性经费拨款、预借款,拨款、借出的款项记借方,核销偿还拨款、结算预借款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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