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管理的组织部门应及时报告并做好有关衔接工作。辞职、辞退、死亡等变动情况较大的,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培养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培养计划和措施,加大培养力度。 第十七条 要加强对选调生的培训。
(一)省委组织部每年对当年所录用的选调生集中进行一次公务员初任培训。
(二)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两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将选调生培训纳入整个干部培训规划,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要加强选调生的实践锻炼。
(一)各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安排一定数量的选调生挂职锻炼。
(二)有意识地安排选调生到条件比较艰苦的地方,从事复杂、突发性的工作,交办一些急、难、险、重的任务,让他们在艰苦的环境中磨练成长。
第十九条 加强和改进对选调生的思想教育,对选调生要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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