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练习题(3)

2019-06-17 15:19

10、下列合同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有( )。 A.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C.显失公平的合同

D.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撤销合同的范围。选项AB属于无效合同。 【该题针对“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及其法律后果 ”知识点进行考核】 1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经济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 A.甲以欺诈方式与乙方签订的合同

B.甲、丙双方签订的将无标签服装伪造成名牌进口服装的合同 C.乙方未经丙方授权,代表丙方与丁签订的合同

D.丙、乙双方串通签订的将乙公司国有资产无偿转让给丙个人的合同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效合同的范围。A属于可撤销合同,C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该题针对“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及其法律后果 ”知识点进行考核】 12、下列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说法,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 )。 A.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基于履行有先后顺序的同一双务合同

B.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即可终止履行合同

C.在诉讼或者仲裁中,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应负举证义务 D.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要征得对方同意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是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B选项错误的原因是“中止”而不是“终止”,前者的意思是“中间停止”,就是“暂停”;后者的意思是“终点停止”,就是“结束”。两者不一样。D选项中,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无须对方同意。

【该题针对“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13、X市甲厂因购买Y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双方就此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交货地及付款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X市为交货地 B.Y市为交货地 C.X市为付款地 D.Y市为付款地

【正确答案】:BD

11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该题针对“合同的履行规则”知识点进行考核】 14、关于债务的抵充顺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B.债务人欠债权人的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C.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D.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务的抵充顺序。根据规定,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该题针对“合同的履行规则”知识点进行考核】

15、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甲将一件祖传瓷器转让给乙。约定:甲于2006年2月14日将瓷器交给乙,乙应当将钱款分别于1月5日和1月15日付给甲。后乙在1月5日按约向甲交付了第一笔款项之后就未再付第二笔款项,甲也未在2月14日给付瓷器。甲要求乙付清余款,乙要求甲先交瓷器,双方各执一词而发生纠纷。下列表述中,有关违约与抗辩权的正确表述是( )。

A.根据同时抗辩权的规定,本案的甲乙双方都已构成违约 B.乙构成违约

C.甲可以以不安抗辩权作为自己未违约的理由 D.甲可以以先履行抗辩权作为自己未违约的理由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抗辩权的行使。根据合同约定,乙负有先支付款项的义务,现乙未按约全部支付购货款项,则构成违约。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甲作为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相应履行请求,即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该题针对“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16、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实施的下列行为,属于缔约过失的有( )。

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B.明知对方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与其进行合同磋商 C.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D.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虚假信息

12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缔约过失的情形。本题B选项情形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该题针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7、乙以甲公司的名义采取下列方式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法律效果归属于甲公司的有( )。 A.乙使用偷盗的甲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善意的丙公司订立的合同 B.乙使用伪造的甲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善意的丁公司订立的合同

C.乙使用甲公司交给的合同专用章,超越甲公司授权范围与善意的戊公司订立的合同 D.乙使用甲公司交给的合同专用章,在代理权终止后,与善意的庚公司订立的合同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的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里“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基于乙使用甲公司交给的合同专用章。 【该题针对“效力待定合同”知识点进行考核】 18、下列合同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有( )。

A.甲、乙双方签订的普通产品伪装成名牌产品的合同

B.王某在代理权终止后代理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 C.显失公平的合同

D.丙方以欺诈手段,使丁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撤销合同的范围。A属于无效合同,B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该题针对“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及其法律后果 ”知识点进行考核】 19、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 )。 A.内容具体确定

B.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 C.包括一些可以修改的条款

D.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要约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即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并包括一经承诺合同即足以成立的各项基本条款;(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C选项的问题是如果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该题针对“要约与承诺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20、撤回要约的通知发生下列情形时,要约不发生效力的有( )。 A.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B.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C.晚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D.一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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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要约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该题针对“要约与承诺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三、综合题

1、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2007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8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1)设备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机械厂于9月1日交付给甲公司; (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 (3)甲公司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

(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签订后,丙机械厂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 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

9月1日,丙机械厂未向甲公司交付设备。甲公司催告丙机械厂,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机械厂仍未能交付设备。因生产任务紧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设备,并于当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2万元,同时赔偿其他损失。乙公司以丙机械厂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 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担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说明理由。

(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否仍然有效?说明理由。 (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5)法院是否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丙机械厂仍未履行,此时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是买卖双方的基本当事人,而丙机械厂为第三人,因此是不承担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的。

(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根据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虽然解除,但不影响其中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80万元,其20%为16万元,约定的定金未超过该标准,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5)法院不能审理该合同纠纷。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题目中仲裁协议合法有效,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所以法院不能审理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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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2、甲塑料制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化工机械制造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某年5月18日签订了一份买卖注塑设备合同,甲公司为买方,乙公司为卖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二批向甲公司提供注塑设备10套,每套价格为15万元,价款总计为150万元;

(2)甲公司应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

(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4)因甲公司必须在该年年底前全面开工投产,为保证该合同的按时履行,由丙生物医药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该买卖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实际向乙公司给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注塑设备,甲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了45万元货款。9月,该种注塑设备的市场价格因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大幅上涨,乙公司便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的主张,要求将剩余的7套注塑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乙公司提出的涨价要求,随后乙公司于10月4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注塑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丙公司是否应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因为,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甲乙双方可以约定定金担保方式,约定的数额25万元,为主合同标的额的16.67%,也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但由于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实际给付定金。因此,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虽然合法,但该定金合同未生效。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甲乙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并且也未协商一致。因此,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够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本案甲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20万元,而甲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达50万元,已超过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因此,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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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5)丙公司不应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则丙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不应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答案解析】:

3、甲希望购买乙的一辆二手汽车,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成交价为6万元,甲先交1万元试用1个月,如果不出现故障,甲支付其余的5万元,乙负责办理过户手续。

甲接受该汽车第10天,在外出途中汽车出了故障,甲将汽车就近放在某汽车修理厂维修。甲找到乙,告知汽车因故障正在修理,并向乙提出退车返款,乙认为买卖合同已经成立,拒绝收回汽车,并要求甲支付余款。

双方多次交涉没有结果,甲和乙都拒绝去修理厂取车。双方交涉过程中,乙因急需一笔钱,即向丙提出以汽车抵押借款,丙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 由于乙未能按期偿还向丙的借款,丙准备行使抵押权时才知道该汽车被修理厂留置。乙表示无力支付汽车修理费用,丙和修理厂都要求就该汽车的变卖所得优先受偿。 根据以上资料及其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乙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并说明理由。

(2)甲接受汽车后,该汽车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并说明理由。 (3)丙的抵押权是否因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而无效?并说明理由。 (4)修理厂是否可以行使留置权?说明理由。 (5)丙与修理厂谁有优先受偿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甲与乙的汽车买卖合同没有生效。根据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该条件成就时起合同生效。在本案中,约定的“试用1个月,如果不出现故障即付其余的5万元”即为该合同所附生效条件。甲试用第10天发现汽车的质量问题,说明所附条件未成就,该合同未生效。

(2)该汽车的所有权尚未转移。根据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即属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所以即使乙已向甲交付汽车,也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

(3)丙的抵押权不因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而无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以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而不以登记为生效的条件。因此本题中,抵押物是否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

(4)修理厂可以行使留置权。根据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修理厂有优先受偿权。根据规定,同一财产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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