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合法的,而 且政治权力所使用的强制,也只在其指定用以实现法律制裁时才是合法的。这是必须特 别强调指出的一种观念。他又指出:谁也无权对他人发号施令,无论是皇帝、国王、国 会,或是人民中的多数,都不能把他们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他们的行为只有在符合法 律时才能强加于被统治者。政治权力以实现法律为目的,受法律约束,尽量以其权力所 及来确保法律的统治。国家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但这种强力的行使只有符合法律才是 合法的。狄骥不赞成叶赫林把法律说成是强力的政治;相反,他认为政治权力倒是为法 律服务的一种强力。[10]狄骥这一大篇言论表明,这位规范法学的挂帅人物,在政治权 力问题上不仅是一个讲究实在的合法论者,而且还是一个法治论者,在他的视域之中, 法律不是为政治权力服务的;相反,政治权力的存在和行使既要有法律根据,还要为法 治服务。
权力在形式上合法和实质上合法,在有的学者如马克斯·韦伯那里是作为权力的两个 要素来看的,在另一些学者那里则经常是统一的:权力合法,权力就是正当的;权力不 是来源于法律而是来源于其他的渠道,权力就是不正当的。阿德勒在他的《六大观念》 中就表达了这一观点。他认为,与公职相关的权力应当来源于法律并依法行使。“那些 高出基础之上,拥有更多的政治权力的人,只有当宪法授予他们新任的公职的权力时, 他们才算是‘正当地’拥有更多的政治权力。如果他们是由于大量的财富、他们在社会 中的社会地位、他们的个人迷信或其他形式的特权或威信而行使的不正当影响来
拥有更 多的政治权力,那么,他们是‘不正当地’拥有这种权力。”[11]阿德勒把权力资源的 合法性与正当性在一定程度上统一起来,他的这一观点,似更容易为人们所接纳。
权力资源的合法化实际上是权力资源对法律的一种依赖性的表现。不过,不同的权力 资源,对法律的这种依赖性有程度不同的区分。像主权、国家权力、政治权力这样的权 力,很显然是尤其需要合法化的。其他权力透过合法化所表现出来的对于法律的依赖性 ,则就有别样的情形了。
按伯特兰·罗素关于权力形态的分析,权力的产生或获取大体上基于传统的、暴力的 和革命的等途径。“传统的权力有习惯势力在它的一边;它无须时时刻刻为自身辩护, 也无须不断证明任何反对势力都没有力量把它推翻。而且,它几乎总是和宗教的或准宗 教的信念联系起来,目的在于表明抗拒是不道德的。因此传统的权力远比革命的或僭窃 的权力更能获得舆论的支持。”[12]这样一种基于传统或同意而产生或获取的权力,对 法律的依赖性就不是很突出。对这种权力是不是可以放松法律调控了呢?不能放松。这 种基于传统而存在的权力,一方面可能因为自身是稳定和安全的,因而可能避免很多暴 政;另一方面掌权者如果有不义的行径,往往也有习惯作为自己的护身符而不易为人们 所怨恨。因而这种权力是很容易规避法律的,也因此,对这种权力反而要更多地注意实 施法律调控。 来自暴力的权力,其特性跟传统的权力大不相同。这种权力的产生或获取通常以军事 为背景。它所采取的形式或为对内的暴政,或
为对外的征服。它的重要性确实很显著, 比如,没有亚历山大,也就不会出现用希腊文写的《福音书》,基督教就不可能传遍罗 马帝国;没有恺撒,法国人就不可能讲拉丁语派生的语言,罗马天主教就简直不可能存 在。白种人对美洲印第安人的军事优越性,是军事权力的更加无可否认的明证。[13]这 种基于军事力量或暴力征服而产生的权力,对法律的需求程度就很突出了,它特别需要 藉助于法律使其存在得以合法化。
还有一种权力来自于革命。当一种传统的权力形态结束之后,继之而起的可能不是暴 力,而是为人民中的多数或较大的少数所愿意拥护的革命权力。[14]这种权力同样需要 法律使其合法化、规范化。
三、法律调控与权力资源弊病的抑制
抑制权力资源的弊病是权力资源法律调控的又一直接的和重要的动因。对权力资源实 现法律调控,是抑制和消除权力资源弊病的制度保障。
权力资源对社会历史有重大的作用,(注:拙文《论作为支配性力量的权力资源》对此 有详论。)但也容易滋生诸多弊病。弊病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力资源作为一种 支配性力量,是促使许多人追求它从而堕入深渊的重要原因;二是权力资源作为一种支 配性力量,往往成为侵犯人的自由、权利和其他正当利益的工具。对权力资源这两方面 的弊病,需要通过法律予以抑制,使其不能肆意作祟,为害人类的正常社会生活。
30年前,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同日本学者池田大作出版了一本《展望二十一世纪 》的对话录著作,这本以多种文字出版的著作,所论主题甚为广泛,其中也有一个权力 弊病问题。照池田大作的意思理解,所谓“权力的弊病”这句话,原意是说,“权力” 有一种本质上会强化当权者骄傲自大、贪图名利并使其堕落的因素。而权力的行使又隐 藏着侵犯人格,有时会危险到剥夺人的生存这种性质。“权力的弊病”这句话在使用时 是包含以上两个方面的细微差别的。池田还说,社会需要秩序,维持秩序需要权力。权 力表现为对人的统治、强制或压制的力量。因此权力往往成为妨碍人的自由,侵犯人权 的“坏东西”。[15]池田揭示了权力资源至少有两方面的弊病问题,这是颇有见地的。 遗憾的是,在如何消除或抑制这两方面的权力弊病问题上,池田语焉不详。而汤因比这 位非常出色的学者,竟也未能认识到法律调控的重要性,他在同池田就这一主题对话时 ,并没有提出通过法律调控的路径来解决问题。
权力资源本身固然容易滋生两方面的弊病,但如果没有适当的环境,这两方面的弊病 也难以为虐。问题在于,在人的本性和人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可以使权力资源的弊病 得以发作的条件或土壤。这些条件或土壤,一旦同权力资源相汇合,如果没有法律的强 有力调控,便会互为呼应、一拍即合、为害一方。
池田大作和汤因比就这一问题发表了对话。池田说:本来权力应为保护更多的人而存 在,因此应为善良的目的而行使,但由于当权者的心理动机和目的观念的缘故而向坏的 方面转化的情况也不少。
在这里,按池田的意思,权力握有者的动机和目的所存在的问 题,是权力的功能发生坏的效用的原因。池田进一步认为:假如权力的行使是为了维护 人们的幸福和正义,假如权力握有者是以纯正的精神尽量注意不造成损害去行使权力, 这可以叫正确地行使权力。然而遗憾的是,人的本性不一定是善的,所处的环境也往往 会使人丧失其精神的纯正性质。结果权力的行使就会导致为了实现包括当权者在内的少 数人的幸福和利益,而牺牲多数人的幸福和利益。[16]汤因比则就此作出回应,按他的 说法,权力虽然有为好的目的而不是坏的目的行使的时候,然而所有生物本来就是以自 我为中心的、贪婪的。所以掌握权力的人往往会陷于一种很强的诱惑之中,做出即使牺 牲被统治群众的利益也要为个人私利而乱用权力的事情。[17] 人性的弱点或弊病不单表现为权力握有者难免乱用权力或滥用权力,也表现在权力的 牺牲者对权力行使者的不适当的容忍甚至接纳方面。汤因比陈述了这一观点:人是社会 动物,社会的头等大事就是废止使其成员陷于不能生存的混乱崩溃状态。因此即使有人 不正当地行使权力,也总会被认为比社会崩溃要好些。这就是权力的牺牲者们有时默认 不正当的行使权力的理由。换句话说,作为一个社会成员,他们希望宁愿付出任凭当权 者为所欲为的代价,来换取社会免遭崩溃。例如,1933年德国国民希望希特勒能成为他 们的救世主,把一切希望都寄托在他身上。可是希特勒别有用心地把他们卷入了第二次 世界大战。[18]汤因比的这一观点,为池田大作所认同和发挥。池田呼应说:民众希望 作为自己生存基础的体制,能继续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