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21号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

2019-06-17 15:50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21号 【发布日期】2006-03-30 【生效日期】2006-03-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21号

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2006年第三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审核合格的526个产品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予以公告。

本次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原药品种为5年,加工、复配、分装品种为3年,颁证产品的试产期为2年。获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准证书编号。

附件: 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2006年第三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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