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发〔2010〕68号 - 图文

2019-06-17 16:10

新国税发?2010?68号

新建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新建县国家税务

局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科室,稽查局:

现将《2010年新建县国家税务局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新建县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8月5日印发 校对:信息中心 马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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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新建县国家税务局税收数据及征管

质量工作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管理,开展数据分

析利用,提高征管质量,深化综合征管、防伪税控等系统应用,进一步推进我县国税系统征管信息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管理考核以省局和市局

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情况通报为依据,按照公平公正、职责分明、奖惩并举的原则,实行量化考核。

第三条 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管理考核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县局成立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由肖川局长任组长,刘科副局长任副组长,信息中心、税政法规科、征收管理科、计划财务科、稽查局和办税服务厅负责人组成,并抽调部分相关业务、技术人员组成工作组。各基层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数据及征管质量工作。

第二章

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四条 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由基础数据质量类30项、征管质量考核类37项两部分构成,另外单列通报指标2项及其他考核类1项三部分构成。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县局各责任部门(单位)分别负责各自业务基础数据、征管质量指标的考核管理,具体指标分工负责见附件一;各基层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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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其所属的基础数据、征管质量指标。

第五条 县局各责任部门(单位)应设立数据管理岗,安排专人从事所属基础数据、征管质量指标的管理考核工作;各基层单位应将保障基础数据质量、征管质量标的措施落实到相关责任部门和个人,并实施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对市局每月通报的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情况,县局信息中心负责数据接收、清分和发布;县局各责任部门(单位)负责各自业务基础数据、征管质量和通报指标问题的分析研究、指导整改、督导落实和考核检查等管理工作;各基层单位负责各自有问题的基础数据、征管质量和通报指标的接收、核对、整改、说明、报告和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在市局每月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情况通报后,县局信息中心或数据质量工作组应完成数据接收、清分工作,按月对全县数据及征管质量情况进行通报。我局2010年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二,对基层单位和县局相关职能处室的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三。

第八条 在省局、市局每月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情况通报之后,各基层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应按照数据指标口径向县局有关责任部门报送整改和说明等情况;县局各责任部门(单位)在市局要求上报材料的规定时间前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市局工作组部门应对工作人员并做好留存备查。

第三章 考核和奖惩

第九条 县局工作组依据市局通报的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情况和县局掌握的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情况,进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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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排名和考核打分,每月向基层通报结果。

第十条 县局将通报结果列入本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考核范围为县局负责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工作的各职能部门和各基层单位。对县局各相关职能部门每月考核按所负责的考核指标在全市的排名结果进行通报。对各基层单位的考核结果,县局各有关科室必须依据所属指标列入目标管理考核,每个指标平均分值不少于5分,考核主要依据为县局每月下发的通报;另外,县局信息中心必须于年终将全年综合考核结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计24分,其计分基本公式为:被考核单位的实际得分之和/被考核单位最高得分之和*目标管理考核基分。其中:被考核单位的实际得分之和为该单位参与考核的各项指标实际得分的每月之和。并对全年综合考核前三名的单位,在县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时予以特别加分,对全年综合考核最后一位的单位取消其参加全县国税系统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第十一条 奖惩规定。

(一)每月25日之前,各税源管理单位应该自行运行监测系统监测基础数据质量类错误数据并及时修改。每月25日之后,被县局数据组监测到未修改的错误数据,对责任人员处以每条记录10元经济处罚。若被市局通报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每条50元的经济处罚;每月市局通报的征管质量类错误:37项征管质量考核指标类扣分标准详见附件三。县局数据组负责将每月错误数据及处罚结果通报到各税源管理部门户管员,由各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后在五天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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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县局数据组。所有经济处罚结果由县局数据组按月上报县局兑现。

(二)对各基层单位所负责的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工作考核指标,出现一次在全县月度排位最后一位,单位领导应向县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连续两次在全县月度排位最后一位,单位领导需在县局中层干部会议上做表态性发言;连续三次在全县月度排位最后一位,县局将对该单位领导效能告诫一次。

(三)对县局相关职能部门所负责督导的税收数据及征管质量工作考核指标,出现一次在全市月度排位最后一位,部门领导应向县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连续两次在全市月度排位最后一位,部门领导需在县局中层干部会议上做表态性发言;连续三次在全市月度排位最后一位,县局将对该部门领导效能告诫一次。

(四)县局相关职能部门应通过内网发布、电话通知等多种方式及时将需修改、需反馈的错误数据传递至各基层单位,并填写《错误数据传递通知单》以便备查。对因工作脱节导致县局数据及征管质量工作出现扣分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责任单位需向县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

(五)县局设立基础数据质量和征管质量管理奖励基金。奖励经费4万元。奖励的办法通过按月考核、每年兑现一次的方式实施,奖励对象原则上为从事该项工作的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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