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及违禁物品的机动车未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内;
9. 机动车或停车场被国家征用、扣押、查封。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1. 人身伤亡赔偿; 2. 车载货物、车内存放物品的损毁或丢失; 3. 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机动车号牌的丢失; 4.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租借的机动车的损毁或丢失; 5. 全车丢失期间、机动车或停车场在被国家征用、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机动车损毁或其他财产损失;
6. 间接损失或精神损害赔偿; 7. 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8.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 9. 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车辆停放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10. 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每车免赔额。
四、第四部分 公众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1. 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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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3. 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3.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用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3.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用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4. 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4.1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4.2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 4.3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4.4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4.5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4.6由于震动、移 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4.7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4.8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4.9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4.10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一)责任范围
1. 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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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 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3.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4.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5.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总除外责任
(一)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 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
4.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5.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6.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7. 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8. 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9.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 财产一切险 :保险金额为( )元; 2. 机器损坏险:保险金额为( )元; 3. 停车场管理责任险:保险金额为( )元; 4. 公众责任险:保险金额为( )元; 五、 保险期限
1. 财产一切险 :保险期限为 年 月 日; 2. 机器损坏险:保险期限为 年 月 日; 3. 停车场管理责任险:保险期限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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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众责任险:保险期限为 年 月 日。 六、赔偿处理
(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以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 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3. 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队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 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1.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七、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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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 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6.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八、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 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六)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见四,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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