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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 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
本工程无中间交工工程的,本款不适用。 51 工程计量和计价
51.1 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计价要求: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没有类似的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依据2008版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工料机消耗量,按投标的单价组成和分析表中的工料机单价及费率组成该工程的变更工程价格。
双方达成的其它计价要求:无
51.2 承包人向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⑴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八套及竣工验收报告。
⑵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⑶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⑷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54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4.1 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不设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54.2 误期赔偿费的约定
(1)每日历天赔付额度: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元。延误工期超过10天,从第11天起,每天罚款2000元。 55 合同价款与调整 55.2 合同价格调整方式 □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合同风险范围如下:投标价格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一旦为招标人接受,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所有价格均不能违背施工合同进行调整。本合同人工、材料、机械价格调整应遵循如下原则:
⑴人工单价按投标报价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人工单价调整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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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将根据投标当期信息价与发布单价的价差,进行调整,价差不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
⑵招标人的主要材料价格的风险控制在±10%(含10%)以内,超过此范围,投标人将根据施工期当期材料信息价与投标当期信息价(并考虑投标材料价格下浮率),对超出±10%的部分进行据实调整,工程量以当月月进度报表申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每月发生的价差在当月月进度报表中申报,价差不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其他材料价格风险投标人自行考虑,无论何种情况,不予调整。
⑶投标人施工机械费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造价管理部门发布机械调整的有关文件,本合同将根据投标当期信息价与发布单价的价差,进行调整,价差不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
58 工程价款支付
58.1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具体时间和金额: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 58.2.1 双方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具体时间和金额:承包人每月按监理工程师签字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的工程量上报进度,经工程师抽检审查后付80%的进度款。设计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追加的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计量支付。
58.3 发包人承包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约定。
预付计划: 支付计划: 使用要求: 调整方式: 60 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60.1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按通用条款60.2款至60.7款的约定办理; 60.8 约定结算特殊要求:
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合同价调整内容、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指导性意见等,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⑵竣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确认后由发包人送审计部门,发包人按审计部门审核的意见向承包人支付到90%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剩下的10%留作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缺陷后付清。
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⑷审计机关下达工程造价审计结果征求意见通知书之日起,施工单位必须在10天之内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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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核对并签署意见,逾期视为默认审计结果。
⑸施工单位报送审计的工程造价结算(决算),经国家审计机关审减额超过15%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⑹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61 质量保证
61.2 质量缺陷责任期: (1)质量缺陷责任期: 十二个月
(2)质量缺陷责任期计算方式: 按照通用条款的约定。 61.3 质量保证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
61.3.3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按照通用条款的约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10%。
61.3.4 质量保证金返还的其它约定:质保期满,无质量缺陷后付清。 62 合同争议
62.4 争议或认定机构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约定;
62.6 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向黄石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9 合同份数
69.2 合同副本的份数:12,其中发包人8份,承包人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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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附件与格式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黄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黄石西河路(西塞山街道办~风波港)污水管网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
2质量保修期
2.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 (6)其他项目2年。 3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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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约定、支付、返还与本合同的质量保证金中赋予的约定一致。 6其它
6.1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6.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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