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2)

2019-06-17 17:39

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 中小学在核定人员编制范围内,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精简压缩非教学人员,合理配备教职工。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不得使用编外人员在岗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条件逐步进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要加强对中小学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经批准设立的普通中小学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前下发的此类文件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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