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群体性事件,一些地方至今还有“捂”的惯性思维。云南省委宣传部提出“快报事实”的主张,有利于避免谣言传播,有利于消除群众怨气,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人民内部矛盾中大多数群众的共同诉求都有合理的地方,在互联网普及、信息传播便捷的今天,掩盖矛盾往往是掩耳盗铃,其结果不利于及时制止损害百姓利益、忽视群众诉求现象,反而有可能使“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发布群体性事件原因,不能张嘴就来。云南省委宣传部提出,各种公共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虽然诱因复杂,但往往与党委政府决策不当、工作不力、作风不实等问题有关。《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要对“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在事件尚未完全平息、人民群众合理诉求尚未得到圆满解决、权威调查结论尚未做出的情况下,一些地方领导干部随意用“不明真相”等词句给事件“定性”,有敷衍视听、推卸责任之嫌。这不利于社会稳定,不利于事件处理,不利于相关责任人吸取教训。
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少用“不明真相”等词句、少指责成百上千的群众,实际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平息民怨。这是新闻媒体的责任,更是对地方政府提出的要求。
? 风险时期考验治理真智慧
当前我国发展正处于一个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频繁发生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关乎公共安全的卫生、环境和灾难等事故,昭示着高风险时期的来临,对各级政府应对危机的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从近期发生在湖北石首、吉林通钢的群体性事件可以看出,有些地方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仍然欠缺,利益协调、信息公开和风险预警等机制亟待完善。
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进入新世纪以后,我国人均GDP迈上了1000美元的台阶。从一些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这意味着社会公共安全进入了高风险时期。从整体上看,当前我国社会是和谐稳定的。但也必须看到,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人们的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导致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高风险发展阶段特征明显。
风险时期的主要标志是各种群体性事件呈高发态势,规模和影响不断扩大。仅在过去一年,全国就发生了一系列轰动性群体性事件,如贵州瓮安、云南孟连、甘肃陇南先后发生激烈的警民冲突??
今年初,中央综治办主任陈冀平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当前涉及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国有企业改制、涉法涉诉、退伍军人安置等方面的上访和维权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因非法集资、大学生就业、医疗养老和环境污染等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正在增多。遏制群体性事件多发态势是一项艰巨任务。
值得警惕的是,一部分群体性事件往往因一些偶然事件引发,参与人员没有明确的组织,许多人并非利益相关者,主要是发泄不满情绪,而冲击对象往往是党政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都呈现出以上特征。
风险时期的另一特征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卫生、环境和灾难等事故频繁发生。从非典危机到甲型流感,对我国传染病控制体系提出了严峻考验;松花江苯污染、阳宗海砷污染,对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忽略生态环境保护的发展思路敲响了警钟;地震、洪涝和台风等自然灾害及安全生产事故,对政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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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公共危机,消极懈怠必酿大祸
从去年以来先后发生的一些影响较大的公共安全事件可以看出,有些地方政府应对危机的能力仍然欠缺,化解矛盾消极懈怠,贻误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致使矛盾激化酿成大祸。
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石家庄市政府于2008年8月2日接到三鹿集团公司关于三鹿牌奶粉问题的报告后,在8月2日~9月8日的38天中,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从未就三鹿牌奶粉问题向河北省委、省政府做过任何报告,也未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酿成举国震惊的重大食品安全卫生事件。
今年6月17日晚,湖北省石首市某酒店门前发现一具男尸,当地警方调查后初步认定为自杀。由于对死因表示怀疑,亲属将死者尸体停放在酒店内,引起数千名群众聚集围观,随后引发激烈的警民冲突。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迅速演变成重大群体性事件,深刻教训是:事发后民间谣言流布,政府却没有及时出面澄清事实;围观群众开始聚集时,政府也没有足够重视,主要领导更没有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当然,也有些地方领导很委屈,因为公共危机发生后,他们很卖力地“迅速反应”过。今年5月湖南省浏阳市镇头镇发生镉污染死人事件后,浏阳市委市政府迅速组织专家进行镉检测,随后湘和化工厂被永久性关闭,工厂法人代表被刑事拘留,浏阳市环保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被停职。与此同时,浏阳市积极对话村民和死者家属,协调治疗、赔偿等相关善后事宜。尽管如此,7月29日,仍有数百名村民涌到镇政府,要求检查身体与生活补助。第二天,上千村民围堵镇政府、派出所。
政府为何吃力不讨好?浏阳市副市长蒋国平在接受半月谈记者采访时认为,化解民怨需要准确理解群众诉求,否则也是一种消极懈怠。镉超标到底对身体有多大影响,应该怎么治疗?当地村民未来生产生活会受到多大影响,如何修复?在对群众进行物质补偿的同时,是不是应该更多一些精神安慰?这些更需要政府深入了解受害群众真实诉求,才能把问题解决到点子上。
利益协调和信息公开是关键
高风险时期,预防和处置各类风险,首先必须要有高度的预见力,及时制定各类风险应急和长期预案。
尤其对于目前群体性事件频发的态势,各级党政部门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将隐患排除在萌芽状态。云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李汉柏总结说:“各种群体性事件虽然诱因复杂,但矛盾的焦点都集中在党委、政府和群众的关系上,往往与党委政府决策不当、工作不力、作风不实等问题有关。”
其次,在各类风险“变现”之时,政府应该加强执行力,迅速作出反应化险为夷。特别是在资讯传播速度空前加快的高风险时期,各级政府化解危机的执行力正在经受严峻的考验。有专家指出,很多让网络炒得沸沸扬扬的事件,原本可以低成本收场,却始终没有出手,最后变成了网民做主政府埋单,付出了极大的社会治理成本和政府形象修复成本。
此外,沟通能力也是一些地方政府目前存在的很大弱项。领导干部应该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积极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综观各种群体性事件的背后,往往存在领导干部作风飘浮、漠视群众利益和干群关系紧张等问题。云南省委副书记李纪恒曾就孟连事件痛斥道:“说话没人听,干事没人跟,群众拿刀砍,干部当到这份儿上,不如跳河算了!”
决策透明、信息公开是对政府沟通能力的又一有力考验。杭州“飙车案”一审判决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审判长对判决结果进行详细解读,供公众议论、审视、评判。一些社会事件发生后,公众之所以不信任事发地执法、司法机关,正是因为这些部门长期以来总是认为自己对事件的处置具有天然的权威性,极端漠视群众的知情权。西湖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做法,正是在改变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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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心态,以坦诚换取公众信任。 (记者伍晓阳)
? 水价上涨的最大推力并非“外资”
据《经济观察报》报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员及有关专家正在就水价在部分城市调研。此前,中国多个城市上调水价,外资水务企业被认为是涨价的操纵者,并被指垄断了中国水务市场。
关于水价上涨的各种说辞,已谈论颇多。此次住建部出面将外资作为重点对象展开调研,足见水价上涨一事已经引起中央的高度关注。其实,关于“水价上涨乃外资操纵之嫌”的论调早前也有人提过,但是,基于我国目前水务市场现状,外资虽占有份额但仍然较低,能否达到垄断之势有待考证,若说间接影响或不为过,然致以“操纵”一词,或冠以“外资威胁论”之名,恐言之过重。
单从市场行为角度来看,外资进驻我国部分城市的水务市场,对效益低下的企业实施合并重组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虽说操纵之嫌言之过重,但论及水价上涨的幕后推手,倒确实有些问题值得深思。
首先,出于战略考虑,外资自然要不惜血本拿出远高于企业净资产的价钱实现其跨期收益,但是,深入思考,受益者绝不只是外资一家。诚然,长期来看,外资在既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内,的确要通过提价来收回成本,但这与水价上涨的关系间接性强,而直接性弱。
近几年来,大规模的外资高溢价战略之所以屡试不爽,根本上是地方政府短期行为所致。一方面,外资合并让地方政府攫取了短期的溢价收益,并巧妙地利用水价上涨将外资水价成本转给了消费者;另一方面,外资合并以后,水务企业冗员庞大的包袱,也同时转让给了外资。
其次,供水的根本症结尚未破题。从公共用水的受益范围来看,属于全国性公共品,若再加上国家安全的战略考虑,水资源供应理应由中央政府来提供。而从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水务行业管理重心却在地方,水价调整的决策权归于各地省级政府。而更值得注意的是,绝大部分省又把决策权下放到城镇政府。地方政府提供供水的公共服务能力各异,且供水服务本身盈利水平低下,受政绩观的影响,地方政府自然更愿意把这个包袱转出去。
再次,水价形成机制透明度低,监督缺乏依据。从理论上看,构成自来水水价的基本公式为:水价=水资源费+(成本+正常利润)+污水处理费。但是,具体到每个环节都离不开地方政府和供水企业的“捂捂盖盖”。目前,我国关于水价成本监审的法律法规尚未形成,无形之中又扩大了地方政府在调整水价时讨价还价的空间和自由裁量权。如果外资的利益诉求与地方政府政绩捆在一起,恐水价上涨的暗箱操作可能更大。
因此,水价上涨其背后最大的推力来自于谁,还不能简单地以外资操纵妄下定论。但也从另一个侧面给我们敲了一个警钟。
一是作为具有国家战略安全的水资源供给,政府要么创新机制,寻求更为有效的供给方式,要么在有效方式尚难找到的情况下,需要中央政府的积极介入,负责起全国水资源的分配和供给;
二是,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是与中央博弈的结果,政府失灵比市场失灵更可怕,治理水务市场,要下大改革力度,与地方政府政绩挂钩,供水企业减员增效是改革必经的过程,不可回避之;
三是,中央对于水务行业要上升到战略高度全面考虑,尽快采取措施,制定可行性办法,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否则,长此以往,地方政府定会竞相将城市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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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纷纷外包。待到日后,外资大规模进驻之势形成之时,恐“外资威胁论”就不再是今天的“狼来了”。
? 时评:从昆明立法保障谈如何看待舆论监督
最近,昆明市拟将保障新闻舆论监督列入地方法规,有专家认为,将“文件支持”转为“立法支持”,是“破冰之举”。由此回首舆论监督之路,不禁感慨万千。进而想到我们对舆论监督究竟该怎么看的问题,以期能进一步形成共识,为舆论监督创造良好环境。
首先,舆论监督应当纳入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制度设计。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个阳光,首先应当是一种制度环境,指的是在制度设计上要充分体现对权力的制约、协调与监督。这个监督毫无疑问应包括舆论监督。同时,舆论监督应当作为监督权的一部分,和决策权、执行权一道,进入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的制度设计,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其威力与作用。
其次,舆论监督应被摆在重要位置。温总理曾经说过:“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懈怠。”由于舆论监督特别是媒体的舆论监督具有其先天性的内在优势,因而舆论监督是各类监督中最有活力和魅力也更具有潜力的部分。只有充分赋予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力,只有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权力才不会不作为、乱作为、私作为、选择性作为和恣意妄为。
其三,舆论监督也是主旋律。一味的称颂只会让被称颂的人陶醉,身处危境、困境而不自知。对危险、矛盾、问题的视而不见,当驼鸟,只会坐等社会情绪发酵,等来的不会是社会的和谐稳定,反而是不和谐不稳定。惟有无处不在的眼神和声音,在睽视、在提醒、在提防、在瞭望,我们才能避过航行途中的险滩暗礁,风正气顺一帆悬。因而,主旋律,应当既包括报道真、善、美,也揭露假、恶、丑。对前者的崇尚和对后者的鞭挞,有机统一于社会的主旋律。二者的相互作用、协调、配合,才会形成一种精神,体现一种气度,凝聚一种力量,成为主流、主导,达致和谐、和美。对真善美的弘扬会激励人向上,对假恶丑的批评会迫使人向上,这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也是社会进步的辩证法。
其四,只有敢于进行舆论监督的媒体才更有公信力和影响力。在互联网、手机等新技术条件下,一个地理位置上极为偏僻的地方发生的一件事,只要其本身具有足够的社会关注度,要不了多久,地球人都会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主流媒体如果对一些不正常的现象、问题不揭露,对一些事件背后的隐性矛盾不分析,公众就不太会信任你,最终还会离开你。不断失去读者,主流媒体就会逐渐边缘化。而这,将直接导致党和政府的主张、意图、决策等不能有效地传递。
? 企业改制重组必须维护职工权益
新华网北京8月14日电(记者王敏)中华全国总工会14日发出《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这对于当前的企业改制重组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只有充分尊重职工、紧紧依靠职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改制重组才能顺利推进。
受金融危机影响,伴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加快,企业改制重组愈加频繁。许多企业通过改制重组获得改革发展的动力,重新焕发生机。但值得关注的是,一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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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忽视职工民主权利,企业重大决策和改革方案在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甚至在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制实施,结果事倍功半,甚至事与愿违。
企业改制固然是经济行为,但操作者、执行者、受益或受损者都是具体的人,有时上万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成千没有广大职工的充分理解和积极支持,改制不可能成功。除商业秘密外,企业改制的一切事项,从企业的总资产、总负债到职工关注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裁员安置等问题,都应及时向职工公开,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要充分发挥企业职代会的作用,在改制重组中严格履行民主程序。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企业要依法将改制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保障职工各项民主权利的落实。
对改制企业而言,应更加重视工会组织的作用,让工会组织真正成为“职工之家”,使职工可以依托工会组织反映自身合理诉求,畅通利益沟通渠道。企业也可以通过工会对职工开展细致、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让工会真正成为联结职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
广大职工含辛茹苦为企业发展奉献了智慧和汗水,企业改制重组必须让广大职工成为受益者。任何企业改革都应把“保障职工利益”作为首要任务,由职工全员参与重组方案协商确定。只有坚持以职工为企业之本,把职工作为企业发展最重要的资源,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顺利实现企业改制重组,获得新发展。
? 政府信息公开不能总像“挤牙膏
湖北云梦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当地一公民马某的信息公开申请置之不理,被诉至法院后才重视起来,就马某申请的土地登记程序、收费标准等事项详细解答。此非个案。北京昌平区李某在申请镇政府公开拆迁信息遭拒后,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知情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已一年多,在一些地方仍然磕磕绊绊。老百姓向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吃闭门羹的情况屡见不鲜,似乎只要老百姓不紧逼,政府就不着急。
“挤牙膏”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现象说明,“衙门作风”在一些地方相当顽固。至今仍有一些基层领导干部把政府信息公开当包袱,漠视群众的知情权,认为政府信息要不要公开、什么时候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不是要看百姓需要,而是要看政府意愿,由政府说了算,实际上当然是他们自己说了算。
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衙门作风”,摆错了政府与群众的位置,也摆错了政府意愿与法律规定的位置。政府的权力来自群众,是代表群众行使社会事务管理权,而不是替群众作主、作群众的主;政府只有依法行政的责任,没有超越法律、无视法律的权力。政府该做哪些事、不该做哪些事,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从根本上讲,遵循法律规定就是尊重群众意愿。在这个问题上,各级政府干部都应当切实转变观念,摆正位置。
面对群众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各级政府都应当在“第一时间”予以重视,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精神依法办理。等到老百姓提起诉讼、司法程序启动后才被动地公开信息,结果只能是办了事情却落不着好。
一个为民、务实、廉洁、高效的政府,必然是一个公开透明的政府。能公开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主动、及时地向群众公开,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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