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受限空间内应当有足够的照明,使用符合安全电压和防爆要求的照明灯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当有漏电保护装置;所有电气线路绝缘良好。
第四十三条 受限空间作业应当采取防坠落或滑跌的安全措施;必要时,应当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面。
第四十四条 对受限空间内阻碍人员移动、对作业人员可能造成危害或影响救援的设备应当采取固定措施,必要时移出受限空间。
第四十五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应当根据作业许可证或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频次进行气体监测,并记录监测时间和结果,结果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气体监测应当优先选择连续监测方式,若采用间断性监测,间隔不应超过2小时。
第四十六条 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应当清点,以防遗留在受限空间内。
第四十七条 如发生紧急情况,需进入受限空间进行救援时,应当明确监护人员与救援人员的联络方法。救援人员应当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必要时,携带气体防护装备。
第四十八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作业人员应当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每次进、出受限空间的人员都要清点和登记。
第四十九条 如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继续作业前,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应当重新确认安全条件。作业中断过程中,应对受限空间采取必要的警示或隔离措施,防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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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误入。
第五节 作业延期、取消和关闭
第五十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24小时。办理延期时,作业申请人、批准人应当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且作业条件和风险未发生变化。
第五十一条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所有人员都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取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需要重新恢复作业时,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到作业安全时; (二)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三)实际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 (四)安全控制措施无法实施;
(五)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六)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七)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或事故状态下。 第五十二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当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现场确认无隐患后,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关闭作业许可。
第六节 特殊情况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五十三条 用惰性气体吹扫空间,可能在空间开口处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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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气体危害,此处应视为受限空间。在进入准备和进入期间,应当进行气体检测,确定空间开口周围危害区域的大小,设置路障和警示标志,防止误入。
第五十四条 紧急状态或事故情况下的应急抢险所涉及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遵循应急管理程序,确保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中油质字〔1999〕第2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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