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对申报的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单位清查核实进行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在清查核实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的,不组织或不积极组织,未按照时限完成清查核实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对清查核实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重新组织开展清查核实;对清查出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拒不完成清查核实的单位,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第五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核实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资产清查核实中,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查核实中与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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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所属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所办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其国有资产的清查核实工作按照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代表政府管理的,未纳入本单位核算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的清查核实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同时废止。
附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 附2. XX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附3. XX地区/部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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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单号:
金额单位:万元
资金挂账 申报价值 账面价值 清查价值 申报价值 说明 资产盘盈 项目 账面价值 清查价值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申请核实 资产 其中:存货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长期投资 其他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意见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申报价值 资产损失 账面价值 清查价值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23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
损序号 溢类型
资产编号
资产名称
科目分类
资
购置(投资)日期
财务入账日期
附表
申报单位:
明细类别 产来源 申报单号:
数量/面积 账面 数量 清查 数量 金额单位: 元
证据 数量 价 值 账面 价值 清查价值 评估(鉴证)价值 申报 价值 证据索引编号 备注 1 2 … 第N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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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XX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单位参考格式)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单位已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的主体工作,并经主审计所 XX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现将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包括单位性质、财务隶属关系、资产管理部门或岗位设臵情况、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单位人员情况、预算收支情况等基本情况。
二、资产清查工作总体状况 (一)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 (二)资产清查范围。
(三)资产清查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1.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制定情况。 2.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实施情况。 3.聘请中介审计情况。
(四)资产清查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三、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一)单位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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