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免限额 50×50%=25万美元 母公司已承担甲国税款 20+6=26万美元 可抵免额为25万美元
甲国可征税款 (1000+50)×50%-25=500万美元
8.间接抵免
某一纳税年度内,甲国子公司所得为1000万美元,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该公司支付给乙国母公司股息200万美元,甲国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5%,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5%。 要求:计算乙国母公司这笔股息收益的外国税款可抵免额以及乙国政府可征所得税税额。
乙国母公司来自子公司所得 200÷(1-33%)=298.5075万美元 应承担子公司所得税 298.5075×33%=98.5075万美元 股息预提所得税 200×15%=30万美元
抵免限额 298.5075×45%=134.3284万美元 已承担甲国税款 98.5075+30=128.5075万美元 可抵免额为128.5075万美元
乙国可征税款 134.3284-128.5075=5.8209万美元
9.间接抵免
某一纳税年度,甲国母公司国内所得为100万美元,并拥有其乙国子公司50%的股票,该公司在乙国的子公司年所得额为50万美元。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采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即:
要求:计算甲国母公司可享受的外国税收抵免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税额。 乙国子公司
已纳所得税 50×30%=15万美元 税后所得 50-15=35万美元
支付母公司股息 35×50%=17.5万美元 母公司股息预提所得税17.5×10%=1.75万美元 甲国母公司
应承担子公司所得税 15×(17.5÷ 35)=7.5万美元 来自子公司所得 17.5+7.5=25万美元
应纳甲国税款 (125-100)×40%+(100-50)×30%+50×20%=35万美元 抵免限额 35×(25÷125)=7万美元 已承担乙国税款 7.5+1.75=9.25万美元 可抵免额为7万美元
甲国实征税款 35-7=28万美元
10.间接抵免 某一纳税年度,德国一家公司在国内无所得,但从其外国子公司处应得一笔毛股息收入100万马克,扣除应向外国政府缴纳的预提税15万马克后,净股息收入应为85万马克。该公司希望保留这笔股息收入,因此必须缴纳56%的公司所得税(德国对公司分给股东的利润按36%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而对保留在公司内的未分配利润则按56%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子公司所在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
要求:计算德国公司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以及德国政府的可征税款数。
来自子公司所得 100 ÷(1-40%)=166.6667万 应承担子公司所得税 166.6667×40%=66.6667万 抵免限额 166.6667×56%=93.3334万 已承担国外税款 66.6667+15=81.6667万 可抵免额81.6667万马克
德国政府可征税款 93.3334 -81.6667=11.6667万
11.差额饶让抵免
假设在某纳税年度中,某B国B公司向A国的居民A公司支付利息10000美元,B国的法定预提税率为30%,A和B两国在税收协定中的协议限制预提税率是10%,两国实行双向的差额饶让制度。利息所得收益人A的居民国A的利息所得税税率是40%。
按照这些条件,该笔利息所得的税负为多少?
可饶让的B国预提税差额:10000×30%-10000×10%=2000美元 A国的抵免限额 10000×40%=4000美元
可抵免预提税额: 实缴预提税1000+可饶让B国预提税2000=3000美元 A国抵免后可补征税额 10000×40%-3000=1000美元 A公司该笔利息实际负担税款:
居民国1000美元+来源国预提税1000美元=2000美元
12.定率饶让抵免 若A、B两国在税收协定中约定,对于对方国家就消极所得按协议限制预提税率的征税,投资者的居民国将按照20%的固定税率提供对等的税收饶让。 若其他条件均不变,则A国对居民A从B国获得的利息所得10000美元的税收是多少?
按协定规定可抵免的固定税额 10000×20%=2000元
利息收益人向其所在国实缴税额 10000×40%-2000=2000元 享受饶让抵免税额 10000 ×(20%-10%)=1000元 未享受饶让抵免税额 10000 ×(30%-20%)=1000元 实际负担税负 1000+2000=3000元
13.直接饶让抵免
某一纳税年度,日本三洋电器公司来自日本的所得为2000万美元,来自中国分公司的所得为1000万美元。日本的所得税税率为37.5%,中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3%,并按税法规定给予这家分公司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待遇。中日税收协定中有税收饶让规定。 要求:计算日本三洋电器公司可享受的税收抵免数额以及应向日本政府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
分公司实际缴纳所得税额 1000×33%×0.5=165万美元 可饶让的减免税额 1000×33%×0.5=165万美元 抵免限额 1000×37.5%=375万美元 可抵免税额 165+165=330万美元
向日本政府缴纳公司所得税税额(2000+1000) ×37.5%-330=795万美元
14.间接饶让抵免 某一纳税年度,法国母公司国内所得为100万法郎,收到日本子公司支付的毛股息收入折合50万法郎,法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0%。日本子公司同年所得额折合为120万法郎,并在日本政府规定的所得税税率37.5%的基础上,享受按30%的税率征税的优惠。同时,子公司汇出股息时,又在日本政府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20%的基础上享受减按税收协定限制税率10%征税的优惠。 要求:用税收饶让抵免方法计算法国母公司可享受的外国税收抵免额以及应纳法国政府的公司所得税税额。
日本子公司实缴所得税额 120×30%=36万法郎 日本子公司减免税额 120×37.5%-36=9万法郎
母公司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 36×[50÷(120-45)]=24万法郎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所得 50+24=74万法郎 母公司股息预提所得税实缴税额 50×10%=5万法郎 母公司股息可饶让的减免税额 50×20%-5=5万法郎 抵免限额 74×50%=37万法郎
已承担与可饶让的减免税额 24+5+5=34万法郎 可享受的外国税收抵免额为34万法郎
应向法国政府缴纳所得税税额 (100+74)×50%- 34 =53万法郎
(日本子公司实缴所得税额 120×30%=36万法郎 日本子公司减免税额 120×37.5%-36=9万法郎
母公司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 45×[50÷(120-45)]=30万法郎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所得 50+30=80万法郎 母公司股息预提所得税实缴税额 50×10%=5万法郎 母公司股息可饶让的减免税额 50×20%-5=5万法郎 抵免限额 80×50%=40万法郎
已承担与可饶让的减免税额 30+5+5=40万法郎 可享受的外国税收抵免额为40万法郎
应向法国政府缴纳所得税税额 (100+80)×50%- 40=50万法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