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2)

2019-06-17 19:39

法律关系主体 客体 内容 权能 产生方式 实现方式 效力 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 物 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种类及内容均由法律创设 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物、行为、智力成果 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请求权和受领权 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物权所有人自己行使权利 实现权利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 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六、案例分析

无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1、(1)可以取回。乙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丙并未取得手机的所有权;丁的行为违法,也不能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戊的行为是不当得利,也不能取得手机的所有权。因此手机的所有权仍然是甲。

(2)乙将手机卖与丙,丙是善意取得,所以丙取得手机的所有权,甲不能主张从戊处取回手机,只

有丙才能。

2、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不动产转让以登记为成立要件。甲与乙、丙、丁分别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合同成立。丁与甲甲办理了产权登记,房屋转让行为有效,丁取得房屋所有

权。乙、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请求甲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物权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参考答案

《物权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 2009-06-07 20:35:20 阅读9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一、判断题

1、× 2、× 3、× 4、× 5、√6、×7、√8、×9、√10、×11、×12、√13、×14、√15、√16、×17、√18、

二、单项选择题

1、C 2、A 3、B 4、C 5、C 6、B 7、B 8、A 9、A 10、B 11、C

三、名词解释

1、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2、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3、基地使用权:又称地上权,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

权利。

4、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5、农地使用权:指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占有、使用、收

益的权利。

四、论述题

试述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P66)

答:物权行为无因性,是德国民法创立物权行为概念,尔后又进一步肯定物权行为独立性后 的必然逻辑结论.创始人是德国历史学派的萨维尼.他首先把物权和债权从体系上加以区分, 指出罗马法即开始区分物权和债权的不同,并把二者置于不同的领域加以理解。其后,他区分了作为原因的债权行为与作为结果的物权行为。认为司法上的契约常常以各种不同的形态出现,十分繁杂:首先是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交付本身就是一个真正的契约,即物权契约。这一契约必须和先期存在的债权契约相区别。相对于让所有权的“交付”这一物权契约而言,作为原因的债权契约只不过是他的原因。在对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所乐这样的区分之后,萨维尼进一步主张物权行为必须无因化,使之与作为基础的物权行为相分离。认为这一方当事人本以为履行买卖契约而交付某物,但对方当时却误以为是赠与而受领时,这种错误对物权契约的效力(所有权的转移)没有影响。也就是说,基于错误的买卖契约时不可撤销的买卖契约,基于

错误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丧失了财产所有权的人只能以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

五、案例分析

1、戊享有留置权,戊的债权可以优先于其他人得到清偿;丙的抵押权已登记,丙的债权可以第二顺序清偿;丁享有质权,丁的债权可以第三顺序清偿;乙的抵押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因

此最后得到清偿。

2、乙、丙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部门输抵押物登记,视为顺序相同(《担保法解释》第三步58条),

因此,乙、丙的债权应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即各得750万元。

《物权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参考答案

《物权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 2009-04-10 09:51:32 阅读517 评论3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一、单项选择题

1、C 2、A 3、D 4、B 5、B 6、D 7、A 8、B 9、D 10、C 11、D 12、C 13、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2、ADE 3、ACD

四、名词解释

1、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

权的权利。

2、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其占有的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

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4、所有权保留:指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主要是价金的全部支付)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把所有权转移给买

受人。

五、论述题

阐述抵押权的效力(P344)

债权人的债权可以以抵押物优先得到清偿。

六、案例分析

1、(1)丙可以取得录音机。因为丙是善意取得。

(2)丙不能取得所有权。不动产嗔怪让以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此时,乙、丙的交易并没有完成,

丙还没有取得录音机的所有权。

2、(1)甲可以出卖。

(2)乙的说法有依据,甲的做法不合法,甲的转让行为无效。

(3)法院应支持乙的请求。 (见《担保法》第三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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