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存在重大误解,或单独为虚伪表示,或通谋为虚伪表示等),也不能成立有效的民事法律 行为。
(3)第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是国家民法所允许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有意识地设定、变更或终止民事 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因而行为的内容必须不违反国家洼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即不能成 立。
上述三个实质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除 必须具备上述实质要件外,还必须依法律允许或要求的形式进行。
43.简述我国刑罚中主刑的种类。9-380 答:
我国的主刑有五种,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1)管制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监督的刑罚。 (2)拘役
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的人身自由的刑罚。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 (5)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4分) 请在答题卡上作答。
44.试述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3-84-85 答: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割的,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为 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在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社 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主义民主同法制相比,是第一位的、决定性的。
1、从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生来看,它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主权的产生而产生的。 2、从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来看,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 3、从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发展方向来看,同样不能离开民主。 二、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由社会主义民主所决定的法制,怎样来确认和保障民主呢? 第 6 页
1、社会主义法制把民主作为人民斗争的胜利成果,系统地、明确地、具体地记载和固定下 来,以确认民主。宪法和法律则是确认民主的基本手段和主要形式。
2、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本身的指导作用,向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指明,怎样做是 符合民主要求的,怎样做是违反民主要求的,从而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正确实现。 3、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惩罚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捍卫民主。 总之,必须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结合起来。离开民主讲法制,法制就失去依据; 离开法制讲民主,民主就失去保障。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请在答题卡上作答。
45.李某到某商场为其妻子购买戒指,看中了一款高档钻戒。由于当时所带现金不足,李某向商场支付二千元定金
并约定第二日中午前来交清全款。当李某如约再次来到商场时,却被告知所定戒指已被他人以更高价格买走。 请问李某可以向该商场提出什么主张?为什么? 教材中无法找到确切答案 答:
(1)李某可以向该商场提出加倍返还定金的主张,如果所定戒指价格上涨,还可以要求商 场赔偿价格差额。
(2)理由是: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丧失返还定金的请求权;收 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应加倍返还定金。如违约造成对方损害的,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46.甲(20岁,男)在一辆公共汽车上扒窃了乙(17岁,女)的钱包,急忙下车。乙发现自己被盗后立刻追赶上了甲
并死命拉住甲的胳膊不放。甲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伤乙的手之后逃跑,幸被周围群众抓获并扭送至派出所。 请问应该如何认定甲的行为的性质?教材中无法找到确切答案 答:
甲的行为涉嫌抢劫罪。
刚开始,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但是他伟了逃跑而刺伤受害人乙之后,其行为性质发生转化, 即盗窃转化为抢劫。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 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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