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按照民政部和北京市的规范要求,可以提供个人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安全保护、环境卫生等服务。具体服务范围作为本合同附件 8 。
2、根据乙方实际情况,三方同意乙方选择的服务项目见本合同附件 9 。
3、乙方如选择其他服务项目,或因乙方的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 更服务项目,由三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合同确定。
4、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或北京市的要求,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或地方规范有强制要求的,按照强制标准执行。本合同另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条 体检
甲方每年组织乙方进行 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乙方。体检费用由乙方负担,丙方负连带责任。
如果经体检,医生建议乙方做特殊检查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后,安排针对乙方的特殊检查,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乙方应配合甲方安排的体检。
第五条 收费
1、 养老服务费用
(1)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见本合同附件 11 。
(2)根据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所选择的服务项目,乙方入住养老院的养老服务费标准为每月 元,计每年 元。该费用包括 、 、 、 费(根据服务项目列举每个项目的收费)。
(3)如根据第三条第3项乙方接受了其他项目的服务,甲方应根据本条公布的收费标准或根据达成的补充合同收取费用。对此,甲方每月向乙方提供《个人费用明细表》,乙方应签字确认其在甲方接受服务的费用明细,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个人费用明细表》后7日内提出,甲方应作出书面说明。
(4)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5)上述养老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为 。 2、押金(如甲方不要求,则无需填写): 押金分为入住押金和医疗备用金两部分。
(1)乙方应于签约时交纳相当于 个月养老服务费的费用计 元作为入住押金,用于支付延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
(2)乙方应于签约之日向甲方支付医疗备用金 元,用于乙方突发急病和意外伤害的救治、交付给医院的押金及支付相关费用。
(3)合同期限内押金不足 元,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足。
(4)入住押金和医疗备用金不计利息(若计息则注明计息标准),甲方不得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时,扣除相关费用后应于合同终止的同时返还乙方。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2)按照公示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3)在征询乙方的意见后,制订、修改管理制度;
(4)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有权根据乙方所需服务项目的变化情况调整乙方入住的房间;
(5)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在通知丙方的同时采取紧急措施。
2、甲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 (2)按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设施,确保养老服务场所、设施符合行业标准规定和正常运行;
(3)按照规定配备符合比例要求的有资质的各类服务人员提供养老服务;
(4)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尊重乙方,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
(5)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满足乙方调整居住房间的要求;
(6)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丙方或其他约定的联系人;
(7)为乙方建立个人档案,将包括乙方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健康资料以及日常经费开支情况等个人信息归入其中,完整保存。除向乙方、丙方和其他有权部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养老服务行业主管机关因办案、监督、检查需要)提供查阅、允许复制外,不得对外透露;
(8)允许丙方及经乙方许可的亲属和其他人员探视乙方并提供方便;
(9)在乙方无力支付养老服务费用、丙方不能及时承担担保责任时,依法妥善安置乙方;
(10)接受乙方和丙方对甲方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甲方提供的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
(2)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3)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4)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对未经专业培训或具有资质的服务人员配备比例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要求甲方改正或者更换;
(5)在甲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调整房间,甲方应尽量满足;
(6)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和权利; (7)在入住期间依法享有人身自由;
(8)享有隐私权,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9)有权提前十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0)在突发急病、意外伤害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及时医疗救助。 2、乙方的义务
(1)入住前要根据本合同要求的内容如实向甲方反映本人的基本情况,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
(2)入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
(3)与其他入住老人和谐相处;
(4)在接收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期间,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5)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养老服务费。对偶发性费用如治疗、急救费用等应随时结清。
第八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的权利
(1)对乙方的身体健康和享受服务的情况等有知情权; (2)有权查阅复制乙方在甲方的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