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你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捺指印)之前,你有权要求公证员修改询问笔录,并对笔录和笔录的修改之处签字(捺指印)确认;
(5)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你对办理公证的相关材料的内容和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有不清楚之处,你有权要求公证员进行告知和解释;
(6)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你有权申请减、免公证费; (7)在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之前,你有权撤回公证申请; (8)本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你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权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本公证处提出复查。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你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公证机构的过错给你造成损失的,你有权要求获得赔偿。
5、在申办公证的过程中,你应当承当以下义务: (1)你有义务向公证机构做如实的陈述和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据。如果你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据,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如果因为你所作的陈述不真实,或者提供的材料虚假,或者隐瞒、遗漏重要事实,公证机构有权拒绝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已经出具的公证书,并有权要求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你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交纳公证费以及支付办证中发生的翻译费、副本费等费用。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公证申请的,公证机构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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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收的公证费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机构和申请人双方的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公证费;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6、保全送达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送达人的申请,派员对送达人的送达过程以文字记录的方式(必要时可以同时采用拍照、录音、录像方式)保全相关的证据。
7、在保全送达证据公证中,送达人是你单位指派的人员,送达的时间、地点、接收人和送达的内容均由你们决定,公证机构仅是证明送达人的送达行为,因此,如果送达的地点、时间和接收人发生错误,致使所办理的公证书不能发挥你们预期的作用,公证机构不承担责任。
8、在保全送达证据公证中公证机构仅是证明你们将所送达的文件送达到某地(某人),不证明你们所送达的文件的内容是真实的。
9、在保全送达证据公证中本处仅是证明你们将所送达的文件送达到某地(某人),公证机构不承诺(不保证)你们所送达的文件一定能够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或发挥你们所预期的其他效力。
10、如果你们采用的是邮寄送达,公证机构仅证明你们将所送达的文件交给邮递机构,不能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到该文件。你们需要另行向邮递机构索取回执作为受送达人受到文件的证据。
11、公证机构仅是客观记录送达的过程,不对文书接收人员的身份和权限的真实性做出证明,但文书接收人员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以对对文书接收人身份和权限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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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性做出证明。
12、你们应保证公证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办公证员认为其安全受到威胁时,有权中止或终止公证,有关损失、责任由你们承担。
本处特别提示:请认真阅读上述笔录与告知,如无疑义与异议请签名(捺指印)确认,你的签字将被视为你已经充分理解以上内容,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公证申请人(签字、捺指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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