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实施细则 - 图文(2)

2019-07-13 17:03

表格仪器准备、调查底图制作以及地籍区、地籍子区准备等。 1.5.2通告发布

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 1.5.3 土地权属调查

根据工作安排和发送的指界通知书,组织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按照实际使用状况实地指认权属界线,对指认结果签字盖章(按指印),调查人员填写地籍调查表,整理、完成权属调查资料。 1.5.4 地籍测量

施测权属调查确定的界址点坐标,量算宗地面积,包括地籍控制测量和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以及面积量算等。

1.5.5 集体土地产权信息系统建设

建立省、市、县三级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权属争议信息库共同建设)。

1.5.6 公示与确认

无争议的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成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且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成果,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1.5.7 土地登记发证

组织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申请土地登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总登记的规定,进行登记,向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1.5.8 成果整理

在全面完成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结果公示及确认、土地登记发证和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统计、汇总形成省、市、县三级各类数据成果,编制图件、撰写报告。 1.5.9 检查验收

技术单位应分标段进行自检、互检、专检工作。

省、市、县按照“县级自查、市级核实、省级验收”制度进行检查验收。

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开展省级核查工作。

1.5.10成果资料归档和汇交

主要包括省、市、县三级各项成果的整理归档、逐级汇交等工作,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1.6 土地利用分类

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采用二级分类。

1.7 数学基础

1.7.1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类型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

1.7.2 平面坐标系统以县(市)为单位统一建立,市辖区由省辖市统一建立;也可由省辖市以辖区为单位统一建立。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采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和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的平面坐标系统做好衔接。

1.7.3 长度变形大于2.5cm/km时,可采用高斯正形投影,3°分带,任意中央子午线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也可采用投影于抵偿高程面上的高斯正形投影3°分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1.8 地籍图比例尺、分幅和编号

集体土地使用权地籍图采用1:500的比例尺;50cm×50cm正方形分幅;图幅编号按照西南角坐标公里数编号,保留两位小数,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用短横线连接。 1.9 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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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单位为米(m),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面积汇总单位为公顷(hm);全部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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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准备工作

2.1组织准备

省、市、县(市、区)、乡(镇)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推进办),负责本辖区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2.1.1 组织调查队伍。由国土资源部门人员组成调查队伍;聘用或委托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评审公示的农村集体土地调查技术服务单位组成调查队伍;也可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技术服务单位共同组成调查队伍,但应注意职责和任务的划分。

2.1.2 组建登记发证队伍。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国土资源所、村民委员会等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成登记发证队伍,分工协作,共同负责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申请组织、登记办理等工作。

2.2 方案制定

2.2.1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前,应制定实施方案(包括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并报上一级推进办备案。

2.2.2 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基本情况、工作范围、技术路线、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组织机构、队伍组成、登记申请组织、证书发放、数据库建设、经费来源、保障措施、提交成果等。

2.2.3 技术方案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基本情况、工作范围、技术路线、地籍调查、登记发证、信息系统建设、质量监控体系、提交成果等。

2.3 宣传培训

2.3.1 制定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宣传方案,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2.3.2 制定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培训方案,在开展工作前,对参加调查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统一调查方法,规范登记程序。

2.4 通告发布

县级人民政府应在辖区范围内发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见附录A)。

2.5 调查底图

2.5.1 开展权属调查前,可采用实测法制作1:500比例尺的调查底图,调查底图制作应符合《地籍调查规程》中地形地物要素的要求。

2.5.2 调查底图如分幅制作,应符合本细则1.8的规定。

2.6 资料收集

2.6.1 收集、整理基础资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以及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资料,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成果资料。

2.6.2 收集、整理有关测绘资料。包括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影像图、地形图、地籍图等。 2.6.3 政府最新划定、调整、处理权属界线的图件、说明及有关文件资料;以往调查未处理或者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资料;其他有关权属资料。

2.6.4 以行政村为单位整理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储备、土地定级估价、建设用地审批等资料。 2.6.5 收集、整理已确权登记发证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成果。 2.6.6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等。

2.6.7其他资料。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技术规程及行政区域代码、标准地名、自然地理、社会经济资料等。

2.6.8 表册准备。包括地籍调查表(见附录B)、指界通知书(见附录C)、指界委托书(见附录D)、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附录E)、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F)、地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见附录G)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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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设备准备

准备全站仪、GPS接收机、测距仪、钢尺等仪器工具,配备相应的计算机、外设及软件系统、界址点标志(见附录H)等。

2.8 经费筹措

各地应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各项任务,编制工作经费预算和年度计划,列入财政预算。

3 土地权属调查

3.1基本要求

3.1.1 基本单元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基本单元是宗地。凡被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称为宗地。

3.1.1.1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应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 3.1.1.2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地块可单独设为一宗地。

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连成一片,且为一个使用者的,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分别划分宗地。

学校、养老院、村组办公场所、卫生设施等应单独划宗;社区、村庄内部的公用广场、停车场、道路、公共绿地、公用设施用地、空闲地以及其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等可单独设立宗地。

3.1.1.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处院落作为宅基地的,由各使用人协商确定使用范围和界线,按协商结果,为各使用人划分宅基地宗地;各使用人协商同意为共用的,确定为宅基地共用宗地,各使用人为共同使用人。各使用人协商未果,又不同意共同使用,且与四邻无争议的,确定为争议宗地。 3.1.1.4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只建围墙未建房或打好基础未建房或批而未用的,能够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应按宅基地宗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宗地进行地籍调查。 3.1.1.5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房屋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坍塌或者部分坍塌的地块,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应按宅基地宗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宗地进行地籍调查。

3.1.1.6经依法批准、核准的设施农用地,可按集体农用地宗地进行地籍调查。 3.1.1.7宅基地范围不明确的,经村组农民集体同意后,原则上按农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确定宅基地范围后,再进行地籍调查。

3.1.2 一般规定

3.1.2.1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开展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属调查。经集体土地使用者实地指认,实地确认界址点和界址线,不得依靠影像图件确认权属界线。

3.1.2.2 按照划定的地籍区、地籍子区统一组织地籍调查工作。查清地籍区、地籍子区内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

3.1.2.3 已有地籍调查成果中,村庄未开展调查或宅基地未按土地使用者分宗调查的,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调查。

3.1.2.4《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前已列入市、县政府批准的拆迁改造或者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计划、规划的村庄用地,可不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权属调查;但应根据已有土地登记资料或者经实地调查确定使用人以及土地面积后,整理拆迁村庄的地籍资料,与当地人民政府的拆迁改造或者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计划、规划一并整理存档。

3.1.2.5 已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调查、地籍测量资料经检核符合本细则要求,由调查人员出具核实结论(见附录I),不再重新调查。

3.1.3预编宗地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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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1 根据制作的调查底图显示的宗地,按照划定的地籍区、地籍子区,在地籍子区内从北到南、从西向东,统一预编宗地代码,并标注在调查底图上。

3.1.3.2 未制作调查底图的,应按照划定的地籍区、地籍子区,结合土地权属调查进展,在地籍子区内,从北到南、从西向东,统一预编宗地代码。

3.2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3.2.1调查内容

3.2.1.1土地权利人。调查核实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

3.2.1.2土地权属性质及宗地土地权属类型代码。调查核实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以及使用期限等。

3.2.1.3土地位置。调查核实土地坐落、宗地四至、所在地籍区、地籍子区和所在图幅等。 3.2.1.4土地用途。按照实际使用状况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二级类确定地类,作为土地用途。

3.2.1.5其他。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3.2.2指界

3.2.2.1一般规定

(1)批准文件明确规定使用界线的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宗地,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可直接利用已有资料填写地籍调查表,原批准文件作为地籍调查表的附件,不再指界签字,应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记事栏中予以说明。

(2)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界址不明确的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宗地,以及界址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应现场重新指界,并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调查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记事栏中予以说明,宗地草图和宗地图(见附录J)按照实际用地界线绘制。

(3)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宗地,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由权属界线两侧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根据实际利用状况及地方习惯现场指界,宗地草图和宗地图按照实际用地界线绘制。 3.2.2.2通知指界

根据调查计划,将指界通知书(见附录C)送达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权利人并留存回执。 3.2.2.3指界人

(1)宅基地由户主指界,签字,加按手印,并出具户主身份证明和户口簿。户主外出的,可委托成年家庭成员指界、签字,村组负责人或村民代表作为指界委托和指界结果见证人在备注栏签字;户主或其成年家庭成员均无书写能力的,可按指印,由村组负责人或村民代表作为见证人在备注栏签字,并注明按指印者姓名;整家外出或只有未成年人在家时,先由村组负责人或村民代表按照实地现状指界测量,待户主或其委托的成年家庭成员认可后,再完善签字手续。

(2)村组农村集体管理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由村组农民集体负责人、村民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指界,并签字,加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无公章的,以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代替。

(3)法人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指界、签字加盖法人公章。个人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出具使用证明后,由个人指界。

(4)共用宗地,由共用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指界,代理人可包括其他共用人,并出具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指界委托书。

(5)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指界。

(6)邻宗地为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土地的,邻宗地指界人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7)邻宗地为单独划宗的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且以线状地物宗地边缘为界的,邻宗地指界人为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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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邻宗地为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可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单方指界,邻宗地指界人为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3.2.2.4 指界要求

(1)调查人、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应同时到现场进行指界,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权利人是个人的,签字后,应加按指印。

(2)指界时,调查员应查验、收集指界人身份证明。

(3)调查员对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应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线类型、位置,并标注在调查底图上及地籍调查表上。

(4)权利或界址有争议的,应及时进行现场调解,按照调解结果确定土地权属和界线。现场调解未果的,应在宗地草图中注明争议的位置和范围,调查记事栏内写明该争议是土地权利争议或宗地界址争议。该宗地作为争议宗地,待以后依法调解处理后,再申请登记。

注:权利争议,是指宗地的界址位置与四邻无争议,但宗地的使用归属有争议。 界址争议,是指宗地的使用归属无争议,但与四邻存在界址位置争议。 3.2.2.5 违约缺席指界

(1)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及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2)如双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依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实际使用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3)将现场调查结果及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F)送达违约缺席者。违约缺席者对调查结果如有异议,须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如逾期不申请,经公告15日后,则上述(1)、(2)两条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 3.2.2.6 指界结果处理

(1)现场指界无争议的,填写地籍调查表,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2)权利有争议的宗地,由调查人员和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人作为本宗地指界人签字盖章。

(3)界址有争议的土地,由调查人员和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人根据调查情况和结合实地状况,划定争议界线,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4)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违约缺席指界规定执行。

3.2.3 界址点和界标设置 3.2.3.1 界址点设置

(1)界址点应根据指界人指认的权属界线情况确定。 (2)界址点的设置应能准确表达界址线的走向。 (3)相邻宗地的界址线交叉处应设置界址点。

(4)在一条界址线上存在多种界址线类别时,变化处宜设置界址点。 3.2.3.2 界标设置

(1)界址点应全部设置界标,界标类型和规格应符合本细则附录H。设置界标有困难时(如界址点在水中),应在地籍调查表中,采用标注界址点位和说明权属界线走向等方式描述界址点具体位置。

(2)按照3.1.2.5规定不再重新调查的界址点,已设界标损坏的,应根据已有解析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宗地草图、地籍调查表等资料,采用现场放样、勘丈等方法恢复界址点,补设界标。

3.2.3.3 界址点号

以宗地为单位,从左上角按顺时针方向,从“J1”开始顺序编写界址点号;地籍调查表和宗地草图、宗地图采用此编号。 3.2.3.4界线位置

以路、沟、渠、墙栅、脊沟等为界或参照其划界的,按照界线与线状地物的关系,以内、外、中分别注记界线位置。线状地物属于本宗地的,按照“外”或“外××米”注记;线状地物不属于本宗地的,按照 “内”或“内××米”注记;线状地物分别属于相邻两宗地,按照“中”或者“中××米”注记。

路、沟、渠、脊沟等线状地物单独划宗,本宗地以线状地物宗地界线为界的,按照“边”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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