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效力先定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在未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效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服从。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绝对正确,不可否认,行政行为正确与否要经国家有权机关依职权和法定程序审查认定。
(5)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作出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所产生的具体影响。行政行为的内容具有复杂性、多样性,主要有:(1)赋予权益或剥夺权益;(2)科以义务或免除义务;(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成立便可对行政主体和相对方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一般看来,所有行政行为都具有下列效力: (1)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具有不可变更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
(2)约束力,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3)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公定力是一种经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几种主要分类为:(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6)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作出以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行政职权为前提,行政职权依其在依法行政过程中自由裁量度大小的不同,可分为羁束裁量权和自由裁量权两处。羁束裁量权的行使,其权限范围、幅度行为方式、数量界限等都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严格依法裁量、判断,所以依羁束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称羁束行为。自由裁量的职权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在法定范围、幅度、方式、数量的限度内,依据合理原则自由裁量、决定的职权,依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称自由裁量行为。
自由裁量行为不是一种不受约束的行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法学研究中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必须严格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而行政合理性原则则是对自由裁量权的要求。即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自由裁量还必须符合法理、情理,与法律的立法目的不相违背。貌似合法,表面看似乎没有超出法定权限,实际上不公正不合理的行政行为,行政法上称之为不当或者失当行为,同样会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究其实质说,也是一种违背依法行政要求的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
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
法律责任。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应当是依法设置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行为的权限合法
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适当
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 (四)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例题1】行政处罚只能( )。(单选) A.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人实施 B.由公安机关执行
C.处罚公务员或公民个人,而不能处罚单位或组织
D.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个人或组织依法采取的惩戒措施 【正确答案】答案选D。
【例题2】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以分为两类,即( )。(单选) A.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B.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C.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D.授权的行政行为与委托的行政行为 【正确答案】答案选A。 【例题3】《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通常由( )的行政主体管辖。(单选) A.违法行为人住所地 B.违法行为人经常居住地 C.违法行为损害发生地 D.违法行为发生地
【正确答案】答案选D。
【例题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 )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单选) A.具体行政行为 B.抽象行政行为 C.行政处分行为 D.民事侵权行为 【正确答案】 答案选A。
【例题5】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标的是( )。(单选)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精神财富 D.物质财富
【正确答案】答案选B。
【例题6】生效的执法行为,具有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其内容完全实现的效力。这种效力称为( )。
(单选) A.确定力 B.拘束力 C.执行力 D.强制力
【正确答案】答案选C。
【例题7】行政行为是( )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特征。(单选) A.行政机关
B.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C.相对人
D.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 【正确答案】答案选A。
【例题8】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应予以( )。(单选) A.宣布无效 B.撤销 C.废止 D.变更
【正确答案】答案选C。
【例题9】行政行为的特征包括( )。(多选) A.主体特征,即它是行政机关的行为 B.职能特征,即它是国家管理活动
C.意志特征,即它必须是符合双主当事人的意志 D.法律特征,即它是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答案选ABD。
【例题10】根据实施行政行为时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行政行为分为三类( )。(多选) A.行政立法行为 B.行政决策行为 C.行政执法行为 D.行政司法行为 【正确答案】
答案选ACD。公务员常识判断每日精讲: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公考法律知识:物权的设立 变更 转让和消灭 一、物权变动模式简介
物权的变动有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与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一)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称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除了当事人的债权意思之外,物权变动无须其他要件的物权变动模式。以买卖合同为例,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以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根据,纯粹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既不需要交付或登记行为,也不需要独立于买卖合同的物权行为。
(二)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1. 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变动中的债权契约只能发生债权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欲发生物权变动,还必须借助于独立于债权契约而存在的物权契约。这即是所谓的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仅有独立于债权意思的物权合意尚不
足以引起物权变动,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方可最终引起物权变动。其中,不动产须有登记,动产须有交付。如果没有登记或交付行为,即使有债权契约与物权合意,也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2. 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物权变动模式,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间除有债权合意外,尚需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发生,并非法律行为这一单一民事法律事实的作用,而是以债权合同这一法律行为与交付或登记这一事实行为的相互结合为根据。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二、我国的物权变动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
1. 债权形式主义与区分原则 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法律另有规定的包括,“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同时《物权法》第15条规定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即区分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 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就是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第三人也不得主张依照登记的公信力而受到保护。与异议登记不同的是,更正登记是彻底地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 《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4. 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这种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特殊类型。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5. 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6. 登记收费
《物权法》第2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二)动产交付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手段,与此相对应,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本身具有动产的属性,其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发生效力。其所有权转移一般在交付时发生效力,其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法律对船舶、航空器和汽车等动产规定有登记制度,其物权的变动如果未在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就不产生社会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就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的物权关系相对人。 交付除了现实交付外还有观念交付: 1. 简易交付。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 指示交付。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 占有改定。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一)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
财产所有权是完整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而其他物权只是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二)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不需要任何其他人的协助,便可通过自己的行为,直接实现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而所有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即该关系中的义务人是除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体。这些义务人均负有不作为的义务,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不得对所有权人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否则便构成侵权。由于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财产所有权又被称作“对世权”。 (三)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对所有权而言,必须严格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即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形成双重所有权。而他物权则在实行一物一权方面并不十分严格,同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物权(如一个所有权与一个他物权或者数个他物权)。当财产所有权受到不法占有或者侵害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
(四)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物权法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为了公共
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